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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我們組織編制了《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11月25日前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免費指導電話: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為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 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 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 領軍力量,根據《 “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 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 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廠作為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是指實現了用地 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廠。
綠色工業園區作為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 臺,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 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 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作為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工廠實施 綠色制造的關鍵,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 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 處理的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鏈主企業。
第三條[工作原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 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 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 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 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 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工作分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綠色工廠梯度培 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 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 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 關配套政策。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 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信部 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相關辦法或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平臺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工業節能與 綠色發展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條[地方培育]省級工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 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 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要求]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要求]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 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 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屬于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
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三章創建程序
第十條[提交申報材料]企業、園區按照自愿原則選擇具 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照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第三方機 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 1)開展 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內容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 責。經第三方評價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園區,通過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省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依據管理 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相 關辦法或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 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省級工信部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 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國家層 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 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 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 自行確 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創建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 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 站)。 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 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重 點用能行業優先支持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工 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等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 業優先支持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 1 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 求》(附件 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 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優先支持綠色工廠數量多、 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 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 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 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 3,后續根 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 廠,優先支持汽車、機械、 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 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否決條件]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
不得列為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 12 個 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 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為準);
(三)被動態調整出名單單位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動態填報]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實施動態跟蹤 機制。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 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地方監督]省級工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名 單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開展對創建成效的持續 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 故、 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
第十八條[取消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 二)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 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即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變更處理]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 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上報所在地方工信部門。所在地方工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變更 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如因投 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 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 說明,由所在地方工信部門核實后上報,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移出名單。
第二十條[第三方機構管理]地方工信部門要加強對在本 地區開展業務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 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列入黑名單并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 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 15項。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 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 的問題,向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地方工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被 舉報名單單位或第三方機構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按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或按第二十條將第三方機構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工信部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 制造相關政策,對國家層面綠色工廠開展星級評價,開發推 廣企業“綠碼”,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 加大對名單單位支持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在規劃布局、技術 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 品 牌宣傳等方面給予重點指導或持續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 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地方工信部門工作]地方工信部門負責制定 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 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 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 聯合有關部門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支持名單單位持續提升。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機構工作]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 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 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名單單位工作]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積極通 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 態環境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 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 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3.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4.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動態管理表
附件 1 :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為加強對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的指導,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行為,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第三方機構的基本條件
開展綠色制造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保持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 1 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 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 5人。評價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四)近三年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以“信用中國”和 “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
(五)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 管理企業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 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牽頭國家及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定等。
二、第三方評價參考程序
參與綠色制造評價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應建立規范的評價工作流程,包括:
(一)評價工作受理
第三方機構受理評價工作后,應對受評價方申報要求的 符合性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進行評估,收集受評價方相關基 礎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地方 環保、安監網站等渠道對企業進行調查,復核受評價方申報基本要求的符合性。確定可行性時應考慮諸如下列因素的可獲得性:
1.受評價方的充分合作;
2.充分的時間和資源;
3. 熟悉受評價方所屬領域的評價人員。當評價活動不可行時,第三方機構應當在與受評價方協商后,推遲評價時間或取消評價。
(二)簽訂評價合同
當確定評價活動可行時,第三方機構應與受評價方簽訂評價合同,在評價合同中應明確評價工作流程、費用、企業配合事項、保密要求等。
評價費用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合理定價,突出評價工作 的公益性,不得依靠綠色制造評價工作牟取暴利,不在合同 中出現對評價結果做出承諾的相關條款,不將評價費用與申報結果掛鉤。
(三)組成評價組
評價組應由組長及數名組員構成,人數不低于三人。評 價組整體應具備覆蓋綠色制造評價需要的各種知識和能力, 包括并不限于環保、低碳、節能、安全、質量、循環經濟、可再生能源等。
評價組組長應具備管理體系審核、能源審計、節能量審 核、清潔生產審核或綠色制造評價等相關審核或評價組長經 驗,主要負責領導評價組實施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計劃、召開會議、實施評價及編制報告等。
評價組成員一般應為第三方機構全職人員,當第三方機 構缺少行業工作經驗的人員時,可以邀請外部機構成員以外聘行業專家的身份參與評價。
第三方機構應優先安排具備綠色制造評價經驗或參加過相關培訓的人員開展評價工作。
(四)評價工作時間要求
綠色制造評價的基準人日數為 20人日(至少含現場評價 12 人日)。
實際人日數可根據受評價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 時應考慮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 15人日(至少含現場 8人日):
1.受評價方工藝復雜程度;
2.受評價方規模大小;
3.受評價方的廠區數量、分場所位置;
4.相關數據量的大小、策劃的抽樣數量、數據的易統計性。
(五)文件評審
第三方機構接受評價工作后,應根據受評價方基本情 況,制定需要收集的文件和證明材料清單。對受評價方所提 交文件的齊套性進行檢查,文件不齊套時,通知受評價方重 新提交或補充。通過對受評價方提交的齊套資料進行內容評審,第三方機構應識別出后續現場評價的重點。
(六)現場評價
文件評審結束后,評價組應進行現場評價的過程策劃,擬制現場評價計劃及受評價方應在現場評價中準備的材料
清單,與受評價方充分溝通,確認受評價方已充分理解評價 計劃并能夠提供所有的相關材料后,與受評價方商定現場評價時間。
現場評價的目的是通過走訪生產現場、訪問相關人員、查閱文件和記錄、訪談相關主管部門(必要時),匯總數據等方式對受評價方實際的綠色水平進行評價,并提出受評價
方的改進建議。現場評價可按照召開首次會議介紹評價計劃、收集和驗 證信息、召開末次會議介紹評價發現和結論的步驟實施。評
價組在現場獲取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能夠滿足評價的要求。對于生產多種產品的受評價方,現場訪問應覆蓋主要產
品的生產場所以及重點能耗工序和設備,主要污染治理設備,主要安全和消防設施,危險化學品放置場所等。其他非 重要場所(如辦公場所或非主要產品生產場所)的數據收集可采用查閱文件和證據資料的方式獲取。
現場評價實施后,評價組應針對在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疑問以及未獲得的數據或證據等開具澄清要求給受評價方,并要求受評價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澄清或補充
提供相關資料與證據。
(七)編制評價報告
完成現場評價工作后,評價組長應牽頭按時完成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
(八)技術評審
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活動進行內部質量管控,由具備能力的非評價組成員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可采取文件審核的形式,對評價組的所有工作
文件(包括計劃、報告、檢查表等) 以及受評價方提供的證據資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訪問評價組成員和受評價企業。技術評審發現評價證據不能支撐評價結果的情況應開
出澄清項給評價組整改。如果有影響評價結果的問題,而評價組不能解決時,技術評審人員應根據問題的性質調整評價結果,嚴重時改變評價結論。
三、綠色制造評價報告的要求
參與綠色制造的第三方機構應規范評價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評價報告內容要求
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評價報告應參考附件
1.1- 1.3 的模板進行編制。使用行業標準進行評價的,第三方 機構需根據行業標準的內容,對模板中的第三方評價表進行設計。
申報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評價報告模板以地方要求為準。
評價報告應充分體現第三方機構在現場開展評價的實施過程,全面、真實、準確、系統反映受評價方實際情況和 工作亮點。報告內容應詳實細致、語言簡要精煉,針對每一 項評價條款的要求,詳細闡述評價的過程和判定受評價方符 合情況的充分依據,對評價中的關鍵內容要附上證據文件, 對定量指標給出詳細的計算過程和數據出處,做到證據鏈條完善、結論判定準確。
報告中不同類型評價活動相關證據舉例:
1.綠色工廠證據類型:環保局公開的企業環境數據,第 三方機構出具的碳排放核查報告、環境監測報告,工業產銷 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表,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與庫存表, 計量設備、用能設備、污染處理設施臺賬,體系認證證書、 社會責任報告,能評、環評批復,建筑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報告等;
2.綠色工業園區證據類型:合法合規自我承諾聲明,節 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報告,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統計、環保、住建、國土等相關部門統計報表等;
3.綠色供應鏈證據類型:體系認證證書,供應商名錄,
供應商管理制度文件,供應商審核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第三方機構應根據評價結果,為申報主體提出下一步改進的有效建議。
(二)評價報告責任要求
評價報告中涉及的所有內容,第三方機構應對真實性承 擔相應的責任。在工信部門組織的評估確認過程中,對評價 報告內容發現疑問的,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向相關部門進行解釋澄清。
如因第三方機構評價報告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受評價方申報的,責任由第三方機構承擔。
四、評價活動的管理要求
綠色制造評價活動應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信部 門的管理以及受評價方、公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評價活動的高質和高效,包括:
(一)評價證據保存
對綠色制造評價過程中涉及到的重要證據必要時應在 獲得受評價方同意后,采用復印、記錄、攝影、錄像等方式 保存相關記錄,確保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有效性, 并在第三方機構保存三年以上的時間。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
1.首次、末次會議簽到表;
2.評價報告中涉及的證明材料(可只保留關鍵頁);
3.評價組現場評價照片。
( 二)保密承諾
為保證受評價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 同時滿足評價需 要,第三方機構應與受評價方簽署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一旦 簽訂,必須嚴格遵守協議,否則受評價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第三方機構責任。
(三)公正性管理
第三方機構不能與所從事的評價活動存在利益沖突。第 三方機構應評估組織結構、活動、財務,人員,營銷等方面的公正性風險并提出控制措施。
(四)評價人員管理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能力提升計劃,通過多樣形式不斷提 高評價技術水平,培養出一批既能深刻理解綠色制造相關標 準要求,又熟悉行業綠色發展情況的專業評價人員,做好已 評價單位創建成效經驗的總結梳理,通過評價向更多主體傳播先進經驗。
(五)信息上報
參與綠色制造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在每年 4 月 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 “第三方機構年度工作情況”。
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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