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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和《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皖科企秘〔2024〕52號),現就我市2024年度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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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且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二)2021年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包括已更名的企業),今年高企資格有效期滿,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二、申報時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評審的方式組織。
第一批申報截止時間:2024年5月15日;
第二批申報截止時間:2024年7月15日;
第三批申報截止時間:2024年9月15日。
三、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1。
四、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
1.企業自評。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評,自評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注冊申報。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網”)進行注冊,審核通過后進行申報。企業在線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并按要求上傳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于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對涉密企業,須將高企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中介機構注冊
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在省網注冊登記,并上傳中介機構承諾書(見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規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1)。已注冊的中介機構如需更新證明材料,用原用戶名和密碼重新登錄上傳提交。
(三)各縣區、開發園區審核推薦
各轄區科技部門會同所在轄區財政、稅務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認真做好轄區內申報企業的審核推薦工作,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推薦匯總表》(附件4)統一報送。有條件的轄區可組織人員赴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對現場核查中發現有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不得推薦上報。
1.市三家會審材料報送。縣區、開發園區科技部門分別于4月15日(第一批)、6月15日(第二批)、8月15日(第三批)前報送聯合推薦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推薦匯總表》(附件4)和企業紙質申報材料(含專項審計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初稿,近三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一式一份報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2.縣區、開發園區科技部門要在完整性審查前邀請相關專家進行申報材料前置審查。分別于4月1日(第一批)、6月1日(第二批)、8月1日(第三批)前報送專家前置審查時間安排。
3.縣區、開發園區科技部門要認真做好高企申報指導、材料審核工作,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報送相關材料。市科技局將對申報材料進行抽查和完成情況通報。
五、有關要求
(一)申報企業須是法人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應含下屬法人企業的合并報表,其他資料也不含下屬法人企業的相關材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在申報范圍內。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須先完成高企名稱變更,再提出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權屬人須為申報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其有效期須覆蓋高企有效期;且須詳述與企業研發活動、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聯性。在高企有效期內,企業申報所使用的知識產權須保持有效且不發生權屬變更。
(三)企業所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技術領域須對應到《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最后一級目錄,并在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中予以說明。
(四)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嚴格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相關財務指標,據實出具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及相關編制說明發表明確的意見。中介機構不符合《工作指引》規定條件的,其出具的專項審計或鑒定報告在認定過程中將不予采信。
(五)企業所提供的附件證明材料須對照《認定辦法》中高企認定的8項條件,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在國網的申報信息須與紙質材料一致,系統內上傳的所有證明材料須采用PDF格式;認定申請書須通過國網打印,且要保持條形碼完整;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申報材料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或符合邏輯關系,否則相關數據將不予采信;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和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須由中介機構加蓋騎縫章或每頁蓋章;企業報送的紙質材料須標注頁碼,書脊處須注明企業名稱、申報年度、所在市縣區。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審核的有關要求
(一)審核對象
1、2024年新申報和重新申報企業;
2、截至2023年底的其他有效高企;
3、2025年擬培育企業。
(二)工作時間安排
1、2023年度加計扣除項目審核(按照高企RD項目要求審核)
(1)2024年新申報和重新申報高企:2024年3月底前完成;
(2)截至2023年底的其他有效高企、2025年擬培育高企:2024年5月15日前。
2、2023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審核
(1)2024年新申報和重新申報高企:2024年4月20日前(集中審查安排在4月上旬);
(2)截至2023年底的其他有效高企、2025年擬培育企業:2024年5月20日前。
(三)工作要求
1、請縣區、園區科技部門指派專人負責,確保在時間節點前完成審核工作。
2、請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將工作重要性充分向企業進行宣傳,有效高企所有研發項目須進行加計扣除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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