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動能促進產業(yè)轉型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20〕6號)和《2020年合肥市支持服務業(yè)發(fā)展政策操作規(guī)程(商務部分)》(合商法〔2020〕37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現開始組織2021年支持商務發(fā)展政策部分跨年度條款申報兌現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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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要求
(一)申報方式
本通知所列政策條款原則上實行網上申報,企業(yè)申報主體登錄合肥市產業(yè)政策管理信息系統(tǒng)(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錄入真實完整信息,完成注冊。及時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完成注冊后,訂閱申報通知,在申報通知板塊中查找需要申報通知,進入后參照申報材料要求,準備相應材料電子版,上傳申報材料。),關注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及時完善申報材料。
(二)申報時間
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網上申報。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配的用戶名登錄進行初審,對申報材料的合規(guī)性、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后,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將經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一式2份送至市商務局。逾期沒有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報條款及申報資料
申報條款:支持會展經濟發(fā)展。
具體內容:(1)支持各類會展。全國性巡回展覽和國際性、全國性展覽每1萬平方米獎補30萬元,單場不超過200萬元;專業(yè)類展覽每1萬平方米獎補15萬元,單場不超過150萬元;消費類展覽每1萬平方米獎補10萬元,單場不超過100萬元。上述展覽單場室內面積須至少1萬平方米。其中,全國性巡回展覽、專業(yè)類展覽、消費類展覽獎補三次的,從第四次開始按獎補金額的60%補貼。注:全國性、國際性展覽第一年舉辦按照全國性巡回展覽和國際性、全國性展覽獎補標準執(zhí)行,再次舉辦按照專業(yè)類展覽獎補標準執(zhí)行。
(2)支持申報會展國際認證。會展企業(yè)或舉辦的展會項目,獲得全球展覽業(yè)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獎補30萬元。
(3)支持會展企業(yè)、機構落戶。對新落戶的會展企業(yè)、機構且舉辦展覽的,新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5%且每平方米不超過800元的標準進行獎補,3年平均支付,累計不超過50萬元;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核定房租的20%進行獎補,連續(xù)3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以上政策不同時享受。
申報條件: 1.會展獎補申報主體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展覽項目的主辦單位,或受主辦單位書面委托的承辦單位。一個展覽項目由一家單位負責申報。
2.國際認證獎補 申報主體為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獲得全球展覽業(yè)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主(承)辦機構、組織、企業(yè)或專業(yè)場館。
3.會展機構落戶獎補 申報主體為市外新落戶我市的會展企業(yè)。注冊資本500萬元(含)以上,在我市設立注冊資金150萬元(含)以上并在我市納稅的組展主體,從下一年度起,可申請購房或租房獎補。
申報材料:為方便相關職能部門組織核展工作,項目采取預申報與正式申報相結合方式實施。
一、會展獎補 :1.合肥市展會項目報告表; 2.展覽總體方案(包括安保方案、應急預案等); 3.《服務業(yè)扶持政策財政資金申請表》; 4.“涉企系統(tǒng)”項目基礎信息表; 5.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等復印件; 6.合肥市會展信用承諾書; 7.市級財政會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委托書(主辦單位委托承辦單位申報,如適用); 8.公安機關出具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9.場館方出具的結算面積清單(展后提供); 10.舉辦展覽項目的批準文件(如適用); 11.全國巡回展及國際性、全國性展覽主辦機構相關材料(如適用); 12.參展商信息登記表(如適用,國際性、全國性展會; 13.展位圖(如適用,全國巡回展、國際性、全國性展會); 14.其他相關材料。
二、國際認證獎補:申報主體有效證件(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等)、相關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含中文翻譯件)等。
三、會展機構落戶獎補:申報主體有效證件(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等),納稅,購房或租房合同及銀行記錄,在我市舉辦展會等材料。
申報途徑:網上申報和紙質申報(2份)。
三、其它說明
(一)相關要求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動能促進產業(yè)轉型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20〕6號)和《2020年合肥市支持服務業(yè)發(fā)展政策操作規(guī)程(商務部分)》(合商法〔2020〕37號)文件為準。
(二)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商務主管部門要廣泛宣傳,做到企業(yè)應知盡知,應報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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