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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參保單位申報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及個人申報調整2022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項目咨詢熱線:19855107810(微信同號),0551-65300113
一、申報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等),須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2022年度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月養老金。
靈活就業人員需要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5.5%或8.5%)的,可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調整。
二、申報時間和程序
(一)參保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須在辦結當月增減員業務后,攜帶U盤及時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拷貝當前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數據(電子表格),并通過蕪湖市醫療保障局網站下載《蕪湖市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在職人員)》《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退休人員)》《2022年度單位申報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承諾書》,開通網上申報的單位可自7月5日起下載模板填錄本單位數據。本次申報以參保單位填報蓋章的的繳費基數申報表和花名冊為準。
(二)參保單位填報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電子表格時,根據本單位申報的2022年度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填寫 “申報工資”欄目、“開始年月”填寫202208、“結束年月”填寫202307,其他內容不得更改;對表格中的職工 “人員姓名”“證件號碼”要認真核對,如發現表格中拷貝的職工人數、基本信息等數據有誤,需另行填表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更正。
(三)參保單位正確填制《蕪湖市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在職人員)》《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退休人員)》《2022年度單位申報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承諾書》,按要求簽字并加蓋公章,于7月20日前報送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四)已注冊登記并開通網上申報的參保單位,可在7月5日至20日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自行申報,申報后及時將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電子表格、《蕪湖市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在職人員)》《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退休人員)》《2022年度單位申報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承諾書》報送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最遲不得超過7月20日。
(五)靈活就業人員于7月20日前申報調整繳費費率。
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申報標準
參保單位須據實填寫《2022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花名冊》,申報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須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保持一致并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按照申報基數當月養老金進行申報,繳費工資和退休金不得瞞報、漏報,花名冊由單位負責長期存檔備查。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按照《關于印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30號)規定,包括財政部門核定并按月發放的提租補貼,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進行申報。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按照市財政部門2022年度部門預算基本支出編制口徑申報,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提高退休費比例月補貼、提租補貼。
四、年度繳費基數確定與執行
(一)各醫保經辦機構將審核確認的參保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報盤導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后,再從信息系統中導出電子表格反饋給各參保單位核對確認,核對有誤的,須在7月20日前報送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更正調整。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先將參保單位報送的6月份申報資料和電子報盤進行收件留存,統一自7月1日起進行導入處理。
(三)因未按本通知規定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養老金而產生的后果由單位自行承擔。
(四)此次申報的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自2022年8月1日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關乎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參保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如實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少繳醫療保險費且無法補繳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補償。單位職工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參保單位須在7月20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二)為規范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申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審核參保單位提交的各項材料,重點檢查職工繳費工資基數變動情況及本人簽字確認材料,并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督促單位自覺履行申報義務。
(三)各用人單位須積極配合醫保部門依法組織進行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稽核稽查工作。對發現弄虛作假,故意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損害職工利益的單位,醫保部門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 參保單位須及時補繳醫療保險欠費,因單位欠費造成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受到影響的,其責任由單位承擔。
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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