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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規范儲備糧承儲行為,修訂了《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辦法》,并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1-044"。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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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糧(含市級儲備油,以下簡稱市儲糧)管理,規范承儲行為,根據《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皖糧倉聯〔2018〕 49號)、《合肥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合發改倉儲〔2021〕 409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合肥市境內從事糧油加工、購銷、儲存等經營行為的糧食企業。
第三條承擔市儲糧承儲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市儲糧承儲資格。
第四條市發改委(糧食局)負責市儲糧承儲資格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請市儲糧承儲資格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糧類企業。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在承擔政策性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賬戶,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
2.倉房(油罐)設施、庫區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和《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的要求,庫區與居民區有效隔離,周邊無污染源、危險源,糧油進出交通便利,庫區內分區合理,環境整潔,防火、防洪、防盜、防雷等安全生產設施齊全 ;
3.倉庫容量應達到一定規模∶同一庫區總完好倉容不低于 1.5萬噸,原則上高大平房倉完好倉容0.5萬噸以上,或油罐總容量不低于 0.4 萬噸,且單個罐容在0.1萬噸以上;
4.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防治、通風等設備,或者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污水處理、管道清掃、保溫等裝置;
5.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的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申報的倉房須配備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系統并符合相關規程;
6.具備糧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
7.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其數量原則上應達到以下規定∶
糧食類∶1.5至5萬噸(含 1.5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倉容,糧油檢驗員不少于 2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4人;5 萬噸至 10萬噸倉容,糧油檢驗員不少于3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 6 人;10萬噸以上倉容,每增加5 萬噸倉容,糧油檢驗員增加 1人,糧油保管員增加2人。
油脂類∶0.4萬噸至5萬噸(含 0.4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于 2 人;5萬噸及以上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和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于3 人。
8.企業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會計、統計、保管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9,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政監督和信貸監管。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責任事故;
10.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二)成品糧油類企業。
1.糧油加工類企業。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所在地糧食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穩定規范經營滿1 年以上,上年度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等級被評定為A級或申報前兩年內未出現失信記錄。原則上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
(2)應為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入統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3)同一廠(庫)區具有倉容0.5 萬噸以上的具有控溫儲存條件的房式倉或經規范設計建造的標準工業廠(倉)房;
(4)日加工能力為150 噸以上且月均經營量為 1500噸以上;
(5)具備成品糧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或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簽訂 1年以上產品質量監測委托協議;
(6)企業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7)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2 年內無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行為,經營產品 2年內未在縣級以上部門抽檢中出現不合格問題,未發生安全生產及其他食品安全責任事故。
2.糧油經營銷售類企業。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所在地糧食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穩定規范經營滿1 年以上,上年度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等級被評定為A級或申報前兩年內未出現失信記錄。
(2)應為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入統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3)企業或其所屬經營網點(批發市場商戶)應擁有與經營周轉相匹配、具備控溫條件、衛生狀況良好且能確保糧油產品儲存安全的倉庫或經營場所 ;
(4)日常糧油產品周轉庫存量不得低于500 噸;
(5)經營銷售糧油產品須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產品質量合格報告 ;
(6)納入全市" 放心糧油 "或糧油應急保供網絡;
(7)企業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
(8)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2 年內無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行為,經營產品 2年內未在縣級以上部門抽檢中出現不合格問題,未發生安全生產及其他食品安全責任事故。
第六條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包括糧食類和油脂類,需分別申請。
第七條申請市儲糧承儲資格的企業,須向市發改委(糧食局)提交申請材料,其內容包括∶(一)糧油加工類企業。
1.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
2.庫區基本情況表;
3.主要儲糧應用技術說明;
4.企業檢化驗條件表;
5.企業倉儲管理情況表;
6.企業財務狀況表;
7.庫區總平面示意圖;
8.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二)糧油經營銷售類企業。
1.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
2.倉庫基本情況表;
3.主要儲糧應用技術說明;
4.企業倉儲管理情況表;
5.企業財務狀況表;
6.庫區(經營網點)總平面示意圖;
7.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實行承諾告知制,由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提出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申請,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可以當場做出書面行政確認決定。按以下工作流程執行∶
(一)書面告知。通過公告形式告知申請企業應具備的資質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違反承諾責任等;
(二)提交申請。申請企業對照《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書》開展自查,檢查是否符合申請企業資質,若符合要求,申請企業需書面承諾符合許可事項的條件和標準,并依法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提交材料詳見附件1∶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書》 ;
(三)受理審批。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對申請企業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承諾符合許可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的,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市儲糧承儲資格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4月份集中組織實施,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開展。企業應在申報時限內通過政務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由市發改委(糧食局)相關業務處室代行窗口職能。
第十條市儲糧承儲資格認定的有效期為5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市發改委(糧食局)提出延續申請。原則上,延續申請與每年認定申請同期進行,填報《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延續申請表》,注明企業名稱、取得資格類型、取得資格倉容倉號(罐容罐號),延續申請倉容、資格倉容倉號(罐容罐號)。延續申請確認按照本辦法第七至第十條規范程序辦理。延續申請認定資格有效期為 5年。
第十一條資格認定的企業發生以下變化事項,須及時報告市發改委(糧食局),并申請辦理資格變更。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
(二)取得市儲糧承儲資格的倉房(油罐)、倉號、網點發生變化;
(三)申報的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數量發生變化;
(四)糧油保管員、質量檢驗員發生變化;
(五)企業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
(六)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其它影響承儲資格的變化事項。
第十二條企業變更資格的程序∶企業應在上述變化事項發生后 30 個工作日內報告市發改委(糧食局)。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財務和經營狀況變化的,企業應同時上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權構成材料、上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 涉及倉(罐)號變化的,應上報變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圖及倉房(油罐)對照表等有關材料。市發改委(糧食局)對企業報告的變更事項進行核實確認,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市發改委(糧食局)對取得市儲糧承儲資格的企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市發改委(糧食局)進行監督檢查。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市發改委(糧食局)。
(一)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
(二)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
(三)企業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 ;
(四)成品糧承儲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取得資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改委(糧食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企業存在安全儲糧及安全生產隱患;
(二)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在正常儲存期限內質量發生變化,不符合國家質量等級要求;
(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從事市儲糧承儲資格認定審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確認市儲糧承儲資格,或者發現市儲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而不及時取消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糧食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
1.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書
2.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
3.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
4.合肥市市級儲備糧(糧食類)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5. 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脂類)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 6.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延續申請表 7.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變更報告表
附件1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書
一、適用范圍
(一)新申請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許可;
(二)申請變更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許可;
(三)申請延續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許可。
二、申請企業資質
(一)原糧類企業。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經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在承擔政策性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賬戶,具備星級糧庫資格,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 ;
2.倉房(油罐)設施、庫區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和《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的要求,庫區與居民區有效隔離,周邊無污染源、危險源,糧油進出交通便利,庫區內分區合理,環境整潔,防火、防洪、防盜、防雷等安全生產設施齊全 ;
3.倉庫容量應達到一定規模∶ 同一庫區總完好倉容不低于 1.5萬噸,原則上高大平房倉完好倉容0.5 萬噸以上,或油罐總容量不低于0.4 萬噸,且單個罐容在0.1 萬噸以上;
4.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防治、通風等設備,或者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污水處理、管道清掃、保溫等裝置 ;
5.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的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申報的倉房須配備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系統并符合相關規程 ;
6.具備糧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 ;
7.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其數量原則上應達到以下規定∶
糧食類∶1.5至 5萬噸(含 1.5萬噸,不含 5萬噸,下同)倉容,糧油檢驗員不少于2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 4人;5萬噸至 10萬噸倉容,糧油檢驗員不少于3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 6人;10萬噸以上倉容,每增加 5萬噸倉容,糧油檢驗員增加1人,糧油保管員增加 2人。
油脂類∶0.4萬噸至 5萬噸(含 0.4 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于 2 人;5 萬噸及以上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和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于3人。
8.企業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會計、統計、保管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
9.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政監督和信貸監管。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責任事故 ;
10.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二)成品糧油類企業。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所在地糧食管理部門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穩定規范經營滿 1年以上,上年度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等級被評定為 A 級或申報前兩年內未出現失信記錄。原則上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
2.應為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入統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
3.同一廠(庫)區具有倉容 0.5萬噸以上的具有控溫儲存條件的房式倉或經規范設計建造的標準工業廠(倉)房 ;
4.日加工能力為 150噸以上且月均經營量為 1500 噸以上;5.具備成品糧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或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簽訂 1年以上產品質量監測委托協議;
6.企業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
7.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2年內無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行為,經營產品 2 年內未在縣級以上部門抽檢中出現不合格問題,未發生安全生產及其他食品安全責任事故。
三、提交材料
(一)新申請市級儲備糧(糧食類)承儲資格所需材料∶1.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 ;
2.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 ;3.庫區基本情況表 ;4. 主要儲糧應用技術說明;
5.企業檢化驗條件表 ;6.企業倉儲管理情況表 ;7. 企業財務狀況表;8.庫區總平面示意圖 ;9.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
(二)新申請市級儲備糧(油脂類)承儲資格所需材料∶1.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 ;
2.市級儲備油承儲資格認定申請表 ;3.油罐基本情況表 4. 企業檢化驗條件表;5.企業財務狀況表 ;6. 庫區總平面示意圖;7.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
(三)申請變更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許可所需材料∶1.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 ;
2.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變更申請表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財務和經營狀況變化的,須提供 ∶
3.營業執照掃描件 ;4.股權構成材料 ;5. 上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涉及倉(罐)號變化,須提供∶
6.上報變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圖及倉房(油罐)對照表。
(四)申請延續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許可所需材料∶
1.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具備條件)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承諾書(承諾一定期限內具備條件) ;
2.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延續申請表四、違反承諾的處理檢查發現申請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后檢查仍未達到承諾條件的,撤銷其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被許可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同時將失信信息記于經營者名下,并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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