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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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12.15
現將《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評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3年12月13日
安徽省三首產品申報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號),規范我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軟件(以下簡稱“三首”產品)的評定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三首”產品,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實現重大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裝備、核心部件、控制系統、關鍵基礎材料和軟件系統等。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三首”產品的評定管理。
第二章 評定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評定范圍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產品。
第五條 申請評定“三首”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的注冊和納稅關系在安徽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生產、設計、關鍵部件制造、組裝、軟件系統集成能力,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
(二)申請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徽省“三首”產品研制需求目錄》(另行下達)導向。
(三)申請產品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現自主供應能力,市場前景較好。
(四)申請單位在國內外依法擁有申請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或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無知識產權糾紛。
(五)申請產品通過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首版次軟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測試)或出具用戶驗收報告。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軍工、醫療器械、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需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六)申請產品已經用戶使用,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
第三章 申報和評定程序
第六條 申請單位需提交《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申請報告書》(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徽省“三首”產品申請材料承諾書。
(二)安徽省“三首”產品申請表。
(三)安徽省“三首”產品申請報告。
(四)安徽省“三首”產品示范應用單位基本情況表。
(五)相關附件。
1.申請評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需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2.申請評定產品的檢測報告或用戶驗收報告、查新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 申請評定產品的彩色照片(軟件系統截圖)、銷售合同。
4. 申請單位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5.申請評定“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現自主供應能力”的“三首”產品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產品與國際對標產品的性能及指標對比分析報告,報告需體現申報產品的國際先進性、關鍵技術與核心部件的自主可控性,達到國際對標產品的替代水平。
(2)申報產品銷售合同對應的發票和銀行流水。
(3)審計機構出具的申請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第七條 評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自愿向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評定申請,按要求編制《申請報告書》。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報告書》一并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第三方評定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對各市上報材料及時按照本辦法進行初審。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第三方根據本辦法開展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形成《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名單》。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通過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七)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名單》,作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依據,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三首”產品的評定過程中,應如實提供真實材料和數據。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評定的,一經發現核實,撤消評定結論,追回獎補資金,依法追究責任,取消其再次申請評定的資格。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對第三方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三方出現任何不適宜繼續承擔職能的情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取消其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皖經信裝備函〔2020〕236號)及修訂通知(皖經信裝備函〔2022〕14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