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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關于科普工作重要講話精神及國家推動科普事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我省科學技術普及能力建設,推進科普工作向社會化、經常化和規范化發展,支持全省各類科普場館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科普優惠政策,促進科普基地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安徽省科學技術科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安徽實際,省科技廳制定了《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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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能力建設,推進科普工作向社會化、經常化和規范化發展,依法實施國家科普優惠政策認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類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科普優惠政策,促進科普基地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和《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以下簡稱省科普基地)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動態、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區域內,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能有效集成科普資源,具有相應的科普宣傳教育示范設施、條件和專業人員,面向公眾有效普及科技知識、廣泛傳播科學思想、積極倡導科學方法、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在全省發揮示范、帶頭和輻射作用,進行科普宣傳教育的單位(機構)。
第四條 在本省區域內登記或注冊的有關單位(機構)均可申請省科普基地認定,省科普基地享受國家有關科普優惠政策。
第五條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普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可以申請認定為省科普基地的場所:
(一)科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專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的科普場館,分為綜合類科普場館和專題科技場館。綜合類科普場館包括:科技館、自然博物館、技術博物館等,專題科技場館包括文化館、天文館(站、臺)、氣象館(站)、地震館(站)等。
(二)公共場所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等公共場所,包括青少年宮(活動中心)、圖書館、動物園、植物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等。
(三)教育科研類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類教育和科研機構,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包括醫院、省市技術創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機構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臺(館、站)、實驗室、工程中心、課外科普活動場所、野外觀測站(臺)等。
(四)生產設施類科普基地,是指企業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場館、設施或場所,包括企業科技展廳、企業展覽館、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工農業科技園、科技種養場、生產現場、向公眾開放的大型工程技術設施(流程)等。
(五)信息傳媒類科普基地,是指以網絡、電子、印刷品等為媒介,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機構,包括電臺、電視臺科技類網站、出版社等。
第七條 申請認定為省科普基地,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面向公眾從事《科普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所從事的業務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具有科普教育、宣傳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應在省內外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覽場地,并定期更新、補充科普宣傳展示內容。配備有滿足科普活動需要的音像、演示、實踐設備和器材、模型等。
(三)重視科普工作,有長遠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具備參與開展重大科普活動的能力,具備較高的科普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建立有比較健全的相關管理制度。
(四)配備有穩定的相關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
(五)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保證科普活動正常開展。
(六)具有較強的科普作品研發創作能力、科普互動策劃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 省科普基地按類別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場館類科普基地
1.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展覽教育用房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配備專職講解或指導人員。
2.科技館、博物館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時間每年不少于20天。省科技活動周和全國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二)公共場所類科普基地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動物園、植物園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省科技活動周和全國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三)教育科研類科普基地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50天,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省科技活動周和全國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四)生產設施類科普基地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工農業科技園等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天,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省科技活動周和全國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五)信息傳媒類科普基地
1.具有市、縣(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2.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務人員。
3.具有專職研究開發、創作人員,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經費應達到10萬元以上。
第三章 申報認定工作程序
第九條 省科普基地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單位組織推薦。經推薦的科普基地,應當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單位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申報表》(見附件);
(二)開展科普活動的場地和儀器設備有關材料;
(三)以往從事各類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
(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五)上年度科普經費投入等相關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省科普基地認定程序:
(一)省科普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機構)自愿申報,填寫《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申報表》,經所在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單位推薦,向省科技主管部門申報;中央駐皖單位可直接向省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二)省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會同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采取實地勘察與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評審。
(三)省科技主管部門對擬認定的省科普基地在省科技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五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授予“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資格并授牌,同時在省科技主管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省科普基地應當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門對科普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強設施建設、創新活動形式和內容,配合各級科技主管部門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省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度科普基地工作情況(包括科普設施、投入、活動情況及開放天數等),并報告下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省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認定有效期為5年。認定期滿后,經省科技主管部門綜合評估認定為合格的,可被繼續認定為省科普基地。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省科普基地,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對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具有多項社會功能(職能)的單位(機構),其具備科普功能的設施被認定為科普基地的,僅就認定為省科普基地部分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科普基地資格: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二)申請認定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內沒有開展科普活動和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計劃和總結的;
(五)省科技主管部門隨機對處于認定期內的省科普基地開展抽查工作,檢查發現不滿足認定條件且一年內未整改到位的;
(六)已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區域內省科普基地的申報、推薦、評審和認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編號:
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申報表
基地名稱:
主管單位:
申報單位: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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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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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標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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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條件的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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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信息傳媒類科普基地有關條件可在此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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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活動情況及效果(如年接待人數、重要活動內容及效果、獲獎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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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工作計劃 |
申報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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