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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滁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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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邁上高水平,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安徽省科技廳《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滁州市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將大學科技園相關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體系。
第四條 滁州市孵化器認定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在推進孵化器建設過程中,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實事求是,強化科研誠信。市級孵化器在認定及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負責孵化器的認定與績效考核。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對轄區內孵化器負有培育、監督、業務指導等職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滁州市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第七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在第六條前5項的基礎上具備以下條件: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4.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家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十條 認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科技部門對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初審后書面推薦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通過并公示無異議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十二條 評價方式
1.被評價單位對照相關評價指標按要求上報材料。
2.市科技局牽頭組成考核組對被評價單位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復查,依據具體評價指標對各孵化器進行評分,依據得分情況核定績效評價結果,依次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運用
1.對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相應獎勵,并優先推薦參加省級孵化器認定。
2.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認定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的,給予一年時間進行整改,連續兩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3.孵化器在申請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在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要嚴格把關履職盡責;各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5.在同一物理空間單個運營主體運營多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每年只給予運營主體一次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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