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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滁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工作,加強項目跟蹤問效,根據《滁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滁科〔2020〕95號)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滁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市級資金支持的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由國家、省級有關機構組織項目驗收。
第三條 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項目驗收應堅持創新質量和貢獻導向,突出自主知識產權,突出項目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財政資金的支出績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項目實施產生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及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等情況;
(三)項目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五)項目資金到位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
第四條 項目驗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肅認真的原則。項目驗收可結合績效評價一并開展。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關科室組織實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驗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并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
(二)審核材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驗收組織單位。
(三)組織驗收。驗收組織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審定驗收方案并組織驗收。
(四)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相關規程進行項目成果網上登記。除涉密項目和成果外,項目驗收結論和成果信息需主動公開。
(五)證書發放。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項目驗收證書,報經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技局歸口管理科室審定簽署意見,加蓋驗收專用章后發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六)材料歸檔。驗收結束后,項目資料及時歸檔。
第七條 驗收材料包括:
(一)項目總結和技術報告,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概述,取得成果情況,成果轉化、產業化和取得的直接、間接效益情況,成果推廣應用前景評價,組織管理經驗、產學研聯合機制與模式,存在問題及對策等。以研發為主的項目需提交技術報告,內容包括:研究方法、過程和結果等;采取的技術路線、技術方案、實現途徑和示范推廣等。
(二)經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的財務收支決算報告等財務資料。市財政支持2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交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三)項目實施績效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新藥證書、審(認)定的品種(系)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與著作權登記證書、備案標準、專著和核心刊物發表論文、科技報告收錄證書;產品測試或檢測報告、產品鑒定證書;項目產品銷售收入證明、納稅證明、用戶意見;其他能證明項目實施經濟社會效益的資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
(四)根據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項目驗收對技術和財務進行驗收。市財政支持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財務專家單獨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包括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會計核算和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九條 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和資助強度,項目驗收可采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通信驗收、網評驗收等形式。
(一)市財政資助2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通信驗收、網評驗收或會議驗收的形式;
(二)市財政資助20萬元至50萬元的項目可采取會議驗收形式;
(三)市財政資助5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采取現場驗收形式,也可先委派專家現場考察后再組織會議驗收,或在會議驗收時通過視頻材料或遠程視頻方式進行現場考察;
(四)對項目類別、技術領域相近、市財政資助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集中會議驗收方式。
第十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市財政資助100萬及以上的項目,設立組長、副組長各1名,副組長由財務專家承擔。驗收專家原則上從省、市科技專家庫中抽取。驗收專家應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驗收結論和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三種結論。
(一)凡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資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采取通信驗收、網評驗收的項目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方可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書約定主要目標任務的;
2、所提供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目標任務完成有效證明資料的;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主要績效目標等重大事項的;
4、項目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且拒不整改的;
5、采取通信驗收、網評驗收的項目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專家意見為不合格的。
(三)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考核指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給予“結題”結論。
第十三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或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請按首次驗收方式重新組織驗收。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和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于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因項目承擔單位人為因素造成驗收不通過的,采取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市財政資金等處理措施,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3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對存在驗收資料不真實、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問題的,項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對未盡職盡責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驗收專家、相關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印發前立項尚未驗收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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