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信息化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兩類。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基礎設施(含機房建設)、信息網絡(含視頻監控系統)、云計算中心、數據中心及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防護等新建、擴(改)建項目。不包括辦公類硬件設備采購、檔案數字化服務采購等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指為保證信息化硬件資產、軟件資產和數據資產可用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件設備運維、軟件系統運維、數據資源運維和網絡鏈路租賃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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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管理內容包括項目規劃、年度計劃編制、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方案審批、實施、變更、驗收、資金管理、績效評估、運行維護和審計監督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或用縣級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補貼資金投資建設,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硬件、基礎軟件、通用軟件采購項目,以及投資30萬元(含)以上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
對投資100萬元以下的硬件、基礎軟件、通用軟件采購項目,以及投資30萬元以下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按照簡易型信息化項目審批流程辦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數字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全縣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數據資源局。
第五條 縣數據資源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網信辦)、項目主管單位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縣數據資源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縣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編制、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方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范圍內建設的創新應用信息化項目評選及獎勵。
縣發改委負責配合縣數據資源局開展項目年度計劃編制。
縣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年度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審核、資金使用受理情況進行監管。
縣審計局負責對符合規定的信息化項目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具備交易條件的信息化項目的進場交易。
縣委網信辦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主管單位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審查要求。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信息化項目的歸口管理。項目主管單位法人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主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信息化項目規劃、項目申報、建設管理、竣工驗收、數據資源共享、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以及項目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規劃和申報
第六條 縣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及省、市、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數據發展、“互聯網+”應用等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縣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應根據國家及省、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縣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結合信息化發展實際,編制本部門、本行業的信息化規劃(總體計劃)和項目年度計劃。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全局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全局性重大應用平臺項目,應根據肥西縣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數據發展、“互聯網+”應用等總體規劃,在縣數據資源局的統籌指導下,做好規劃及方案制定、推進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縣數據資源局負責縣級政務云平臺(市政務云肥西縣分中心)、數據中臺(市大數據平臺肥西縣邏輯分中心)、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系統、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縣直部門及各鄉鎮(園區)原則上不再單獨開展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建設。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的各類應用系統,原則上應依托統一的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縣級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臺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已建的系統要逐步進行遷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國家密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信息安全保障系統、密碼保障系統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項目主管單位建立網絡信息安全、密碼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網絡信息安全檢測、密碼應用評估與風險評估。
信息化項目應當優先采用信創工程產品,優先采購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件產品安全可靠情況、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作為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縣數據資源局負責建設肥西縣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建立信息化項目庫(非涉密項目),對全縣的信息化項目庫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縣數據資源局每年發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申報通知,公布申報指南,集中受理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申報。項目主管單位要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肥西縣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部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其中,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肥西縣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
項目主管單位基于本部門、本行業需求,做好項目的初審和管理工作。
《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評審項目建設的政策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系統軟硬件及整合情況,系統設備利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投資估算,運維需求,網絡與信息安全建設內容,事前績效評估,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肥西縣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重點評審項目申報依據、必要性、運維經費測算依據等。
編制《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項目投資概算需根據具體規定,列入項目監理費、項目等級保護(分級保護)測評費;軟件開發類項目、視頻監控類項目需列入第三方軟件測評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入項目咨詢設計費、項目管理費,項目咨詢設計費、項目管理費使用由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核確定。
第四章 項目決策與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組織對項目主管單位申報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審會審和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列入信息化年度計劃。
立項申請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信息資源目錄原則上是項目立項審批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發改委,結合全縣信息化總體規劃,組織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編制。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經縣政府審定批準后,項目納入縣信息化項目庫管理,由縣數據資源局下達立項批復。
第十三條 獲得立項批復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編制《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報縣數據資源局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主管單位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初步設計方案》并提交縣數據資源局,縣數據資源局在收到最終的《初步設計方案》起3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復。連續兩次未通過初步設計方案評審的項目,同一年度內不得再次申報。
《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重點評審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合理可行,實施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十四條 未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立項。確需建設的,報縣政府批準后按程序辦理。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或取消,確需調整的,按變更程序辦理;無法實施需取消的,需報請縣政府同意后向縣數據資源局報備。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建設和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報同類型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新增或較上年度調整較大的信息化運維項目需由縣數據資源局牽頭組織審核,審核結果作為運維項目列入部門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信息化運維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安排自行組織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采購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縣政府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項目主管單位嚴格按照立項批復和初步設計方案批復的建設內容及投資概算申報政府采購。縣財政局會同縣數據資源局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的概算審核項目采購計劃、合理安排預算資金。縣發改委對政府采購過程嚴格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工程監理制,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需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分級保護)測評工作或第三方測評(檢測)的,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項目監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分級保護)測評、第三方測評(檢測)需要由項目主管單位獨立分別采購。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采購合同簽訂后,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將合同報縣數據資源局備案,作為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項目主管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目標及內容、申報預算資金及績效目標推進項目建設,按季度向縣數據資源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支付情況。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委網信辦等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或階段性評估,存在問題的,及時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項目主管單位申請,縣數據資源局會商相關部門后可建議項目主管單位依法終止項目實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原初步設計方案不能適用的;
(三)項目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四)項目未按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項目主管單位依法完成項目終止有關流程后,應及時將終止原因、處置方案等以書面形式報縣數據資源局。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指導項目主管單位依法收回剩余資金,處置已形成資產。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對未經批準實施變更或先變更后報批的,縣數據資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項目確需變更、項目變更造價達10萬(含)以上或超過項目投資總價5%(含)的,由項目主管單位向縣數據資源局提出申請,提交《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方案》,縣數據資源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專家論證的,縣數據資源局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或融資平臺部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通過集體會審的項目,變更造價少于100萬元(不含)且低于該項目合同總價10%(不含)的,由縣數據資源局下達變更批復;項目變更造價超過100萬元(含)或超過該項目合同總價10%(含)的,由縣數據資源局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項目變更造價低于10萬元(不含)且少于項目投資總價5%(不含)、建設目標不變,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主管單位自行組織變更方案專家論證,論證通過的組織實施并向縣數據資源局備案。
(一)根據上級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內容的框架下調整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后,原則上應開展試運行。硬件集成類項目試運行期不少于兩個月,軟件開發類項目試運行期不少于三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試運行期結束后,項目主管單位應按照驗收要求,編制《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開展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方案批復、招投標文件、合同、實際建設情況為依據,包括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投資概算在300萬元以下(含)的項目,初驗和竣工驗收由項目主管單位自行組織,其中竣工驗收需邀請3名及以上具備資質的社會專家參加(專家為奇數,本系統或行業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50%),驗收通過后將初驗意見、竣工驗收意見及項目驗收報告報送至縣數據資源局備案。投資概算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開展初驗,自行邀請5名及以上具備資質的專家參加(專家為奇數,本系統或行業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50%);初驗通過后,項目主管單位向縣數據資源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初驗意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驗收的會議紀要、項目驗收報告),縣數據資源局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邀請5名及以上具備資質的專家參加(專家為奇數且包含1名投資概算方面專家,項目對應系統或行業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50%),驗收通過的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簡易型信息化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的驗收,由項目主管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要求自行組織。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同步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應向縣數據資源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未通過初驗或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再組織開展初驗或竣工驗收。
重點驗收以下內容:是否按照初步設計方案批復、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合同完成所有建設工作,項目建設、管理是否規范,設備或系統是否穩定運行,是否按照批復要求將系統或數據資源接入相關平臺、項目文檔是否移交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竣工驗收后,項目主管單位憑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方案批復、采購合同、竣工驗收意見(支付尾款或項目監理費、等級保護測評費、第三方測評費、咨詢設計費、項目管理費等費用時提供),分期向縣財政局或資金籌措單位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項目資金采用分次付款方式的,首次支付時,硬件設備、基礎軟件采購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硬件設備和基礎軟件合同額的60%;軟件開發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相應合同額的30%。竣工驗收后,方可支付項目尾款和項目監理費、等級保護測評費、第三方測評費、咨詢設計費、項目管理費等費用。
第七章 項目運維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信息化項目免費維保期結束前一年度,項目主管單位應編制《肥西縣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及時報縣數據資源局備案,并按照相關要求申請運維經費、組織實施。同時項目主管單位要求中標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信息化項目軟硬件免費維護服務期限,免費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新建信息化項目中涉及需安排政務云租賃、網絡鏈路租賃的,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方案中說明需求原因、種類數量、具體要求和經費概算等情況。縣數據資源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在初步設計方案批復中予以明確,作為新租和續租鏈路申報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形成項目建設績效目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試運行結果、存在的問題等;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至2年內,項目主管單位應向縣數據資源局和縣財政局提交項目應用績效評價材料,主要包括應用成效、安全及運維情況、存在的問題等。縣數據資源局結合各項目應用績效自評材料,可抽選部分信息化項目,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估項目的應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情況、政務云資源利用率、協同共享、網絡安全、密碼應用、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估結果作為信息化資金再投入、運維資金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未按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縣數據資源局督促項目主管單位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報請縣政府同意后,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需緊急實施的信息化項目報請縣政府同意增列入年度計劃后,同步開展《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肥西縣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編制、評審論證、批復。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