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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管理辦法(修訂稿)》,經司法局依法審查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9-143),現予以公布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30日
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試行)(2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引導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持續健康發展,切實增強平臺的支撐引領 服務帶動作用,完善我市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 國家、省、市 有關科技創新 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是指 以提升 合肥創新能力為目標,以產學研 相結合 等創新主體為依托, 提供系列科技服務設施 、配套環境建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平臺。服務對象面向科技型企業,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具備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等 功能多類服務載體。
第六條 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
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 較高的管理水平,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
(四)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年服務科技企業不少于15家,年服務收入不少于30萬元。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建設方案。
第七條 平臺日常管理、運營、維護, 由各平臺自主負責,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共同規范運營和考核評估。
第八條 考核評估是平臺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是全面檢查和了解入庫的平臺建設、運行和服務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促進平臺更好地提供各類技術服務,確保平臺實現良性運行發展。
第九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考核對象為入庫并實際運行滿一年(含)以上的平臺。
第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本辦法下發年度考核通知, 負責平臺考核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獎勵兌現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入庫平臺根據考核通知要求,撰寫自查總結,并 附相關材料,經所在縣(市)區、開發區 科技管理部門 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實施考核評估, 并現場查看 。 考核平臺基礎條件建設、服務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項目經費管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平臺考核結果分 為“優秀 、 合格、 不合格”三個等級 ,實行總額控制 。 按照“好中選優”原則, 評選優秀平臺 。對年度績效評估為優秀的平臺,按照市自主創新政策 給予 獎勵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平臺,給予六個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達到預期要求,取消入庫資格。
第十四條 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機構不參加平臺評優。年度考核優秀的平臺,三年內不重復評優。
第十五條 各平臺提供的材料需真實、完整、準確,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即取消入庫考核資格,同時將弄虛作假記錄上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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