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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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12.20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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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及《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各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舉措,采取多種方式,廣泛、深度宣傳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新政策、新舉措,展示民營經濟發展新面貌、新成果,宣傳民營企業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揚表彰,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輿論環境,形成全社會關注民營經濟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及用地標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予以支持。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分類推進、質量并舉”,按照“達標即準”原則,鼓勵多元主體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支持招引優質創業載體,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對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對民營企業經過批準興辦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類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安全環保要求并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過拆建、改建、擴建等方式提高容積率繼續從事工業生產,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超出原核定容積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節約集約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分檔給予財政政策獎勵。對畝均效益評價結果A、B、C類企業分別按110%、100%、70%比例享受市級相關財政政策。
(二)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項目所使用的普通工業用地,支持企業依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提高地上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占比。
(三)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以及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給予支持,新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8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和扶持民營經濟組織擴大規模。
(一)對首次升規企業給予企業管理團隊20萬元獎勵。
(二)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推動專精特新企業擴面,提升一、二、三產業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對新增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增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級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燈塔工廠”,按其當年經濟指標增幅超過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獎勵。
(三)對工業、建筑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且營業收入利潤率不低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的,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臺階增加獎勵100萬元。
(四)對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金融、商貿企業)營業收入規模首次達到3億元以上且增速超過20%,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12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入。
(一)強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宣傳輔導,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實施“清單式”管理,強化政策精準推送,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二)對符合條件的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10%,給予10萬元—50萬元補貼。
(三)對高價值專利培育、高質量專利資助、專利導航項目、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知識產權服務及轉移轉化、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知識產權金融等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500萬元獎勵。
(四)對高校院所輸出應用型科技成果或企業吸納技術就地轉化,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實際交易額的15%給予高校院所最高150萬元獎勵,單項成果成交并實際支付額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15%最高150萬元獎勵。對企業經認定登記且年度累計登記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技術合同實際交易額的1%,分檔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五)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國家標準(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業標準(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民營企業,每個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3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六)推動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對技改項目設備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按照15%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
第十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在本市興辦企業,或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鼓勵我市民營重點產業鏈企業引進龍頭企業及關鍵配套企業,并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方式,加大信用貸款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年度申請“政信貸”產品貸款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市重點產業鏈企業申請“政信貸”產品貸款上限放寬到1億元。
(二)對合作金融機構通過“政信貸”產品投放的擔保貸款給予擔保機構不超過70%的風險補償,投放的純信用貸款給予銀行不超過80%的風險補償。對“政信貸”產品合作擔保機構開展“政信貸”產品擔保貸款業務收取企業保費標準降低到不高于0.5%的,給予合作擔保機構1%的保費補貼。
(三)對符合條件的優質小微工業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小微文化旅游企業、建筑業小微企業、農業經營主體等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萬元以內貸款的,給予最高50萬元利息補貼。對市重點產業鏈企業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1年期以上貸款,給予最高200萬元利息補貼。
(四)強化產業基金引導。發揮市政府引導母基金作用,吸引撬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參股基金。強化股權投資支持,對投資民營科創企業早期的基金給予20%最高500萬元損失補貼,對超額收益給予50%-70%讓利。
(五)充分發揮合肥市民營企業紓困發展基金作用,通過直接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及金融產品等方式,向符合我市產業導向、具有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銀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擴大向民營經濟組織質押融資、抵押貸款的范圍。
(一)為核心企業和上游中小企業提供全流程線上化辦理應收賬款債權確認、管理、流轉、融資等多種服務;盤活民營企業的存量應收賬款,為產業鏈上下游民營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非商業性壞賬擔保、財務優化等全方位金融支持服務。
(二)鼓勵金融機構對科技型、創新型等民營企業實施“共同成長計劃”,為科技型、創新型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知識產權ABS等知識產權金融產品。
(三)向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給予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發行創新創業金融債券,支持創新創業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
(四)對于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信貸供給穩定,貸款到期后主動對接,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予以續貸支持。對于經營前景良好、暫遇困難的民營企業,統籌運用貸款展期、重組等方式,支持企業渡過難關。
(五)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增加對民營企業首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優化盡職免責制度,持續開發并完善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貸款產品。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上市融資。
(一)對企業完成股改、在安徽證監局輔導備案、獲證券交易所受理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企業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受理的再獎勵50萬元。
(二)對企業直接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補助。
(三)對完成新三板掛牌和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四)對政策有效期內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的上市后備企業成功上市前實際發生的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支出,按年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技能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民營經濟組織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照經培訓取得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人數,給予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第十五條 加強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高層次人才、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博士后等人才,申報我市人才政策,按規定享受穩崗安居、教育醫療等服務保障。支持優秀民營企業家參加高層次人才培訓。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好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獎勵和補貼政策。
(一)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獎勵和補貼政策,市有關部門本著“簡潔、透明、高效、規范”原則,強化政策宣傳解讀,提高政策審核兌現效率,積極推進政策“免申即享”。
(二)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規定條件并按照規定管理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第十七條 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一)嚴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形式增設民間投資準入條件。常態化征集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問題,暢通民營經濟組織反映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二)定期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行為負面清單,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常態化開展招標文件“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清理排查和糾正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立的不合理限制條款,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設項目中應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立推介聯系重大項目機制,定期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創業安徽”、新型基礎設施、制造業、城市功能品質提升等方面建設。
第十八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和市政公用事業投資。
(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資本聯合、優勢互補、產業協同、模式創新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成果轉化和資產整合項目,在充分競爭領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可以獲得控制權。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和農村金融機構增資擴股等信息,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對依法合規開展普惠金融業務的機構予以支持。
(三)實施加快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一視同仁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形式,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
第十九條 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登記注冊時,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嚴格落實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要求,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的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民營企業法人作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第二十條 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根據上級統計制度要求,按照“政府組織領導、統一制度方案、部門聯動實施”的原則,由主管部門會同統計、海關、稅務、城鄉建設、交通、商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民營經濟統計監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完善民營經濟發展考核體系,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及時聽取民營經濟組織意見,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草擬或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政策措施時,應當征求民營經濟組織意見,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積極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民營經濟組織投訴維權中心和申訴維權協調機制,成立商會調解委員會,開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發揮“12345”營商環境監督熱線作用,受理民營經濟組織關于政策咨詢、求助、投訴、舉報等各類訴求,暢通訴求直達機制。發揮合肥市民營經濟法律服務團作用,常態化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活動。
加快安徽(合肥)創新法務區建設,發展高端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域外法律查明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服務核心產業,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強化企業服務。培育一批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健全市、縣(區)兩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機構專業化能力水平,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創業創新、綜合金融、人才培訓、信息化等服務。
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清理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費用。規范涉企收費管理,依據省級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及時發布合肥市市級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高對重點事項的審批效率,開辦企業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社會投資類房建項目審批手續應當在5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工業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應當在11個工作日以內完成;不動產登記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報告一站式查詢。完善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信用網站的服務功能,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隱私保護。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范審核、按時辦結符合條件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在全市推行信用修復告知服務,引導和服務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到的基金、獎勵、優惠、補貼等政策措施,有明確期限的,按期執行,執行標準以最新出臺的相應政策為準,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說明。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