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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合肥市市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確保市級儲備倉儲管理規范,結合工作實際,擬制《合肥市市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規定》,通過主任辦公會審議,并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2-002。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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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肥市市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確保市級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40號)、《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 號)、《安徽省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規定》(皖糧倉〔2021〕72號)等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級儲備糧食是指合肥市市級儲備原糧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市級儲備")。
市級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于合肥市應急保供需要,具體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條 市級儲備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四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制定本級縣級儲備糧倉儲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協助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進行管理,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第五條 市級儲備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市級儲備承擔儲存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承儲單位,對市級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 承儲單位管理
第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的倉儲管理,符合規范化、標準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安徽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屬地原則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市級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九條 市級儲備承儲單位承儲資格的具體要求按照《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合發改倉儲〔2020】409 號)、《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辦法》(合發改倉儲〔2021〕750號)執行。
第十條 市級儲備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 50 年一遇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市級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能夠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不超過1公里。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市級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嚴格執行糧食收購政策,具有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儲存市級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廢)的容量不宜小于0.2萬噸,不宜大于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1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市級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市級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市級儲備的倉房,墻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市級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應用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儲糧技術,提升科學保糧能力。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市級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市級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準低溫儲藏功效。
第三章 出入庫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準同意,嚴禁擅自動用,嚴禁擅自調整質量等級,嚴禁擅自串換品種,嚴禁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預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具備入倉條件。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空倉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收購。市級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采用獨立倉戚分開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市級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市級儲備糧,準確計量并制作憑證,糧食出入庫應當通過"智慧皖糧"信息化系統操作。糧食收購后應當及時整理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經市級糧油檢測機構實施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綜合驗收,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2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規范的標識專牌,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倉內懸掛"糧情總覽",包括儲備糧專卡、保管員檔案、倉用器材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制、分倉保管賬、科學保糧記錄、熏蒸記錄、糧情檢查記錄簿等內容。擋糧門兩側設置系留裝置,倉內配備安全繩、安全帽、溫濕度計及必要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市級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市級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市級儲備承儲單位應如實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市級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并歸檔備查。 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市級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二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市級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經市級糧油檢驗機構出具的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市級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市級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市級糧油檢測機構每年對庫存的市級儲備糧組織不少于2次質量檢測,加強監測預警,適時掌握儲糧品質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并處置不符合儲存指標要求的糧食。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市級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及運維,提升市級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市級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智慧皖糧"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原則。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承儲主體應當定期檢查市級儲備的倉儲管理情況,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市級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三十九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后)首次入倉,形成市級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進口油采購回國后)首次入罐,形成市級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 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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