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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特制定《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經市司法局依法審查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0-116,現予以印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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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科區〔2020〕21號)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安徽省省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 市級孵化器按照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建設,鼓勵其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綜合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本市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七條 市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第四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第八條 企業入孵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條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本市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2.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高校建設運營的眾創空間擁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1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4家;
4.擁有職業孵化服務隊伍,須有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6.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 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1.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2.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 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報材料。高校建設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由運營主體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轄區科技部門出具推薦函,由運營主體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
2.縣區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將審核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轄區縣區科技部門提報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運營發展相關情況及數據,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 建立績效評優機制,健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優,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程序:
1. 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對照績效評優指標進行自查,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提交年度績效自查材料;
2.縣區科技部門對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提交年度績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況進行審核,并根據市科技局績效評價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擇優推薦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參加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綜合運營情況進行評價,根據評價打分排名確定優秀名單。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確定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孵化器績效考核指標:
1.運營主體信用情況;
2.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3.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及平均新增授權數;
5.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額及平均營業收入額;
6.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及平均吸納就業人數;
7.積極配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日常工作材料和報表報送情況等。
第二十條 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
1.運營主體信用情況;
2.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的比例;
3.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及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及平均新增授權數;
5.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額及平均營業收入額;
6.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及平均吸納就業人數;
7.積極配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日常工作材料和報表報送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高校建設的眾創空間單獨開展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包括第十八條1、2、3、4、7項內容。高校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獲得的獎勵資金可用于載體運營、管理團隊績效獎勵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運營主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孵化器、眾創空間應該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對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復審資格。對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情況”或提供虛假數據的孵化器,取消評優資格。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虛作假等違法或不合規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市科技局將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允許其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要主動退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不配合退回資金或拒不退還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審核、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科技局《關于印發<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合科〔2015〕98號)、《關于印發<合肥市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合科〔2019〕114號)和《關于印發<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核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合科〔2019〕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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