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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引進境外智力工作,現將《合肥市引進境外智力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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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自主引進和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外專家和智力資源,助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引進境外智力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引進境外智力項目(以下簡稱為引智項目)資助經費的申報、預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負責編制引智項目經費預算、加強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
第四條 引智項目經費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按需引進、講求實效”的原則,發揮杠桿作用,解決關鍵問題。
第五條 引智項目包括引進境外專家項目和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
引進境外專家項目是指通過引進境外(包括港澳臺)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幫助解決生產、科研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和管理難題的項目。
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是指在農業領域中引進國 外在種植、養殖方面的先進技術和成果,在國內消化吸收并進行一定規模的示范推廣,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和推廣價值的項目,該項目可以不聘請境外專家。第六條 引智項目申報單位應在合肥市轄區內依法注 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申報當年度有境外專家引進計劃(引進形式包括長期聘用以及短期來肥工作、培訓、指導等)或者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計劃。
第七條 引智項目資助檔次分為普通項目和重點項目二檔,普通項目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 10 萬元,重點項目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 20 萬元。
引進境外專家項目的經費資助范圍包括境外專家國際 旅費、城市間交通費、專家生活費、零用費或工薪(報酬補貼)、翻譯費、技術資料費、科研經費等。
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資助范圍包括境外新品種 和新技術引進、國內種苗調配、擴繁;試驗轉化和示范推廣所需農資采購、土地租賃、勞動用工;技術培訓;接待境外 專家;專家從境外帶入的技術資料、儀器設備等消化、吸收及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等。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于每年年初下發
申報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引智單位于當年 5 月底前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 (http://stmis.hfkczx.com/ ),申報當年度項目計劃,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進行初審, 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核并于 7 月底前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及資助檔次并對外公示。
第九條 引智項目實行先實施后資助的辦法。每年 12月底前各擬資助項目單位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填寫項目執行情況并上傳相關材料。網上初審通過后,申報單位將紙質材料報送至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進行復核蓋章。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于次年初組織有關專 業機構對項目資助金額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后將項目經費直接撥付至項目單位帳戶。
第十條 合肥市引智項目所需經費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各承擔 50?,各縣(市)區、開發區應將需承擔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級資金撥付后, 縣(市)區、開發區承擔的經費即應到位。
第十一條 對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境外專家無法來肥、只能提供遠程技術指導的項目,引智單位在遞交執行材料時可提供企業支付給專家的薪酬、境外專家實際貢獻或遠程指導情況說明等相應材料,經審核后可視作在肥工作。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切實履行對引智項目經費的監管職責,加強對項目經費材料的審核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在申請資金中弄虛作假的,責令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撥付經費、追究項目單位領導責任等處理。 國家級、省級引進專家和智力經費資助、使用、管理, 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外國專家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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