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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經市科技局第29次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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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淮南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金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定位于淮南市最高層次的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是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預備隊”和全市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圍繞影響淮南市長遠發展的重大產業行業技術領域,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推動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
第三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國家和省市戰略需求變化、技術發展態勢等情況,統籌謀劃,合理布局,堅持對標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基地創建標準,成熟一個,擇優認定一個。
第四條 強化企業主體作用,支持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強的企業牽頭,聯合行業上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組建體系化、任務型創新聯合體。高標準高水平打造創新資源集聚、組織運行開放、治理結構多元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發揮政府支持前沿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的引導作用,加強對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期間的支持。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淮南市科技局是市技術創新中心的行政管理單位,負責統籌規劃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和方向;指導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組織開展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指導推薦市技術創新中心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
第六條 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市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做好中心的組建運行和監督管理;鼓勵各縣、區(園區)制定爭創“一室一中心”相關政策,比照建立工作推進機制,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申請創建,協調解決中心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在政策、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持。
第七條 企業、科研院所是市技術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和建設運行主體,負責編制建設運行方案,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保障;負責完成市科技局和歸口管理部門開展的考核評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設運行報告和成果報告等。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流程
第八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由依托單位申請認定。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淮南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管理層創新意識強,能集聚整合領域內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業等,打造創新聯合體,形成分工明確、有緊密利益捆綁的協同合作關系,共同開展協同攻關與成果轉化。
(三)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高水平技術成果并應用;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行業同類。
(四)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具備一定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具有行業內公認的技術創新優勢和高水平科研團隊、領軍人才,形成穩定的核心技術團隊、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服務團隊以及成果轉化應用團隊。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博士學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
(六)已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技術創新平臺,具有一定的運行管理和對外開放服務成效、行業評價良好,具有創建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的基礎和潛力。
第十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
(一)規劃布局。市科技局圍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經濟發展戰略及創新發展規劃需求,提出市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方案。
(二)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意向申請,編制市技術創新中心組建方案,提出中心的建設布局、重點方向、建設任務、建設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經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同意推薦后報送市科技局。
(三)可行性論證。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組,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對建設單位進行考察,對可行性方案進行咨詢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四)認定。對通過論證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定。新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XXX(領域名)淮南市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XXX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Huainan”)。
(五)編制任務書。經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目標管理,依托單位填報《淮南市技術創新中心目標任務書》,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市技術創新中心探索多種類型的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在條件尚不具備時,可先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市技術創新中心可根據不同建設投入模式,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逐步實現自我運營。
第十二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應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由依托單位和參建各方選派代表組成,負責中心發展戰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負責中心的技術規劃、研發方向、技術路線等咨詢建議。
第十三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第一責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應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權限,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能夠組織或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產業化任務。中心主任可通過推選或公開招聘等方式遴選聘任。
第十四條 鼓勵市技術創新中心探索靈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建設運行期間,可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平臺共建、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協同相關領域上、中、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力量,不斷集聚高端資源,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中心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市技術創新中心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需要更名、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依托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需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和自查評估報告報市科技局。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市技術創新中心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考核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創新水平、人才隊伍建設、成果轉化能力、行業引領帶動、資金投入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運行管理機制等。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未通過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 對考評未通過的市技術創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對整改后仍未通過或不參加評估的中心,不再列入市技術創新中心序列。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基地或近3年內已參加國家、省有關部門組織的考核評估,結果直接采納運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依托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考評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情況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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