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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譙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用地轉用申報暫行辦法(試行)》業經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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譙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用地轉用申報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范農用地轉用申報,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地轉用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地轉用適用范圍為鄉鎮(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鄉村振興項目、農村村民住宅等項目用地。
第二章 農轉用申報條件
第四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出臺前,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美麗鄉村規劃等規劃。
第五條 農轉用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在農轉用審批前需取得林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農轉用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標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要求。
第七條 除鄉鎮(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農村村民住宅外的農轉用項目應符合區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準入機制要求。
第八條 農轉用項目指標原則上使用各鄉鎮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的50%解決,不足部分各鄉鎮之間可有償調劑。特殊項目用地指標由區級統一調配。
第九條 農轉用項目地塊應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涉及違法用地的需依法查處到位后再行申報農轉用。
第三章 農轉用申報主體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村民向所在村集體提交申請,而后由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申報主體匯總上報。
第十一條 鄉鎮(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進行上報。
第十二條 鄉村振興項目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申報主體進行上報。
第四章 農轉用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單列,實報實銷,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審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根據用地申請,報有批準權的機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取得發改部門的批準后報經區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根據用地申請報有批準權的機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鄉村振興項目用地涉及農轉用的,項目主體在取得發改、經信、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備案、核準文件后,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在報經區政府項目準入會研究通過后,向區政府提出正式用地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根據用地申請報有批準權的機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章 農轉用申報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 農轉用申報涉及部門職責如下:
(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農轉用項目測繪、基礎材料收集、項目申報(含立項)、用地指標安排、組織農轉用項目涉及的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的村民會議、涉及區政府項目準入會的需提交會議紀要、農轉用項目征遷協議簽訂、公告張貼等相關工作;
(二)區發改委、區經信局負責審核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要求;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負責審核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規劃,是否符合地質災害、壓覆礦產等要求,并具體負責農轉用項目申報工作;
(四)區住建局負責審核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建設要求,如涉及地上建筑物,需審核其質量及消防情況;
(五)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審核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環保準入要求;
(六)區農業農村局、區鄉村振興局負責審核鄉村振興類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鄉村振興要求;
(七)區財政局負責農轉用項目報批費用支付;
(八)其他部門負責根據各自職能審核農轉用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農轉用項目主體及其屬地政府、主管單位,都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農轉用項目申報工作規范有序。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所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規范其內部組織結構,嚴格依法依程序處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切實做好農轉用項目涉及的群眾工作。
第十九條 農轉用項目申報主體在農轉用項目申報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審批、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者在農轉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批準、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譙城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與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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