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關鍵詞: 安徽省著名商標申請 科技項目申報中心 企業研發中心申報 新產品鑒定中心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
《蕪湖市科技創新券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科技創新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更好地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根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科技創新券試點推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財教〔2020〕840號)、《蕪湖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支持推廣全面創新改革舉措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蕪全創改〔2020〕1 號)精神以及區域建設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政策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運用市本級財政科技資金采取后補助方式,支持企業、團隊購買科技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資金申報審核等輔助性工作,由市科技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承辦。
本辦法中科技服務包括:企業、團隊在科技創新過程中需要購買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技術人才培訓、知識產權定向篩選(知識產權分析及技術評估)、技術戰略規劃、科技戰略研究、競爭情報分析、科技咨詢、技術搜索等服務。市科技局可根據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對服務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年度創新券資金預算編制,在當年預算范圍內兌付資金。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創新券資金主要用于兌付創新券補助和支付管理服務費。
第四條 創新券資金補助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在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上年度已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且在有效期內;
3.上年度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100萬元且保持正增長,同時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在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經認定的市級以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獲得縣市區、開發區扶持,到位扶持資金10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在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團隊。
3.上年度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50萬元且保持正增長,同時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5%。
服務事項購買方應與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創新券資金補助:
(一)已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服務項目;
(二)在“信用蕪湖”“信用安徽”“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完成信用修復;
(三)全年購買科技服務總金額未滿2萬元;
(四)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
第六條 在年度預算資金范圍內,按每家企業、每個團隊上年實際支付購買科技服務費用總額給予不超過50%比例,最高分別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資金補助。
第七條 每年集中組織一次創新券資金補助兌付工作。企業、團隊根據通知線上填報,提供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合同成果等材料申請兌付。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購買服務項目及金額等予以審查,匯總審查結果連同審查記錄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兌付。
第八條 在創新券兌付中,申報單位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通過隱瞞產權隸屬關系、虛構服務合同及其服務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補助資金。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九條 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上年度獲得創新券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團隊及對應的科技服務機構,抽取一定比例開展隨機監督檢查,并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予以公示。
企業、團隊和科技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兌付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情況如實記入“信用蕪湖”系統,3年內不再給予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支持企業和團隊向長三角創新共同體、G60科創走廊、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區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企業(高校)研發機構,以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檢驗檢測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實行。《蕪湖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蕪科資配〔2019〕47號)同時廢止。
咨詢熱線
400-050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