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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院士在科技創新中的帥才引領作用,推動重要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進“三地一區”建設,根據國家和省關于院士管理服務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科技局牽頭起草了《合肥市院士研究院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充分了解和吸納各有關方面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可通過書面或郵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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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肥市院士研究院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院士在科技創新中的帥才引領作用,推動重要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進“三地一區”建設,根據國家和省關于院士管理服務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士研究院旨在以我市企業創新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研發機構為依托,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紐帶,引導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向我市企業集聚、為企業服務,攻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促進產業升級和成果轉化,培養企業創新人才隊伍,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肥企業與合肥本地或外地院士組建的院士研究院的備案、支持、評估、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和備案
第四條 院士研究院按照“社會化建設、市場化管理、多元化支持、制度化監督”的原則,以企業技術突破需求和院士團隊的成果轉化需求為導向進行建設管理。
第五條 院士研究院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院士自愿組建,市科技局可根據企業需求委托第三方提供業務咨詢和指導。
第六條 有意組建院士研究院的企業可向市科技局申報備案,備案條件如下:
(一)堅持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企業和院士應有明確的、具有較高水平的科研攻關課題或成果轉化項目。
(二)企業的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社會信用和科研誠信記錄良好,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合理的研發團隊,配備相應的科研設施,能夠提供充足的研發經費,具有配合院士團隊聯合攻關、承接院士團隊創新成果的能力。
(三)院士應與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就科研和成果轉化問題達成一致,簽訂合作協議,合作期不得低于三年。在合作期內為項目開展提供必要的科研指導、技術咨詢、成果應用和人才培養。
(四)院士帶領的科研團隊深度參與合作,按照科研規律保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精力用于院士研究院的項目研發和成果轉化。
第七條 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研究院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院士在每個研究院全職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3個月。
第八條 每個企業只能申請備案一個院士研究院。一個院士研究院可以吸納承接多名院士及其團隊。
第九條 已獲批組建并在運行期內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的企業不得申請備案組建院士研究院。
第三章 資助和評估
第十條 給予新建并備案的院士研究院一次性建院經費資助50萬元,用于支持院士研究院裝配設施設備、購置儀器材料、組建研究隊伍等。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備案的院士研究院進行評估,重點評估院士團隊知識產權創造、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院士研究院人才培養情況。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檔次。
第十二條 對年度評估為合格檔次的院士研究院,給予引進的院士合作期內每人每年5萬元的生活補助,連續補助3年。已獲得過我市院士研究院或院士工作站進院(站)生活補助的院士不再重復享受該補助。
第十三條 對年度評估為不合格的院士研究院,給予半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院士研究院引進的院士可享受我市院士保健服務待遇。
第十五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院士研究院按規定申報建設安徽省院士工作站,但不得重復享受同類型市級財政資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是院士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主體,負責制定本單位院士研究院工作目標、日常管理、信用建設等制度,安排專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預算,明確專人負責院士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科研和生活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及屬地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要主動聯系院士研究院,不定期開展實地考察,并協調解決院士及其團隊在肥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難。
第十八條 以下事項由建設院士研究院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屬地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審核,報市科技局核準,可變更備案信息:
(一)在保證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企業名稱、注冊地、實際辦公地址等登記注冊信息發生客觀變化;
(二)在不改變原合作項目領域的情況下,院士研究院新增、減少、更換合作院士;
(三)院士與企業合作協議到期后續約,繼續開展項目合作并申請保留院士研究院備案。
第十九條 以下事項按程序撤銷備案:
(一)院士與企業合作協議到期而未續約的,院士研究院自動撤銷備案;
(二)合作期內,院士或企業因客觀因素不能繼續履行合作協議,主動提出終止合作的,由院士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屬地科技局核查,報市科技局核準撤銷其備案;
(三)合作期內,企業和院士團隊沒有按照計劃開展科研合作,或任意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作協議,經屬地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查實,報市科技局核準撤銷其備案;
(四)合作期內,合作院士、院士研究院團隊、企業發生科研失信、挪用經費、虛假申報等有違作風、學風建設的違規情況,經屬地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查實,報市科技局核準撤銷其備案;
(五)對限期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院士研究院,市科技局撤銷其備案。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條 因第十九條第三、四、五、六款原因被撤銷備案的,由市科技局向組建企業追回支持經費,并視情況列入失信名單,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備案院士研究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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