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合政辦秘〔2023〕12號)文件精神,切實培育一批運作高效、服務規范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助推我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高質量發展,決定組織開展合肥市第一批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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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要求
申報企業需要滿足《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認真填寫《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申請表》,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加蓋企業公章后,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二、時間安排
(一)企業申報(2023年12月21日前)。有意向的企業將申請表及申報材料上報至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處,電子版發送到郵箱hf5117948@163.com。
(二)材料審核(2024年1月21日前)。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審結果經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后,公布合肥市第一批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名單。
附件: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
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高效健康發展,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切實培育一批運作高效、服務規范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規范和加強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考核工作,保障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行業長效平穩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企業,是指運作規范、模式先進,體現集約、高效、綠色、智能,具有示范帶頭作用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
第三條 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四條 示范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合肥市范圍內,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且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城市貨運配送企業(滿足下列三種條件之一):
(1)企業累計購買新能源城市配送車輛200輛及以上,且新能源車輛注冊地為合肥。
(2)企業累計購買冷藏保溫配送車輛10輛及以上,且車輛注冊地為合肥。
(3)企業新購買新能源城市配送車輛20輛及以上,且新能源車輛注冊地為合肥,滿足示范創建期(2022年10月-2025年9月)首次注冊條件的。
2.節點運營型企業:
企業投入運營的公共配送中心,具備統一存儲、集中分揀、共同配送的集約組織等功能。
(三)從事城市配送的車輛應屬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車型。
(四)具備對所屬配送車輛信息化動態監控能力,并按要求與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信息對接。
(五)近1年內無嚴重失信記錄。
(六)近1年內無負主要責任(含)以上的死亡1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近1年內無負主要責任(含)以上的重傷3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近1年內無負同等責任(含)以上的死亡2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
(七)近1年內未受嚴重行政處罰。
(八)有規范健全的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定期開展安全培訓。
(九)合法合規、管理規范、誠信經營,配合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對于合肥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條 認定程序
(一)報送。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基本條件的企業向合肥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填報《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合肥市交通運輸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進行初審,初審需采取材料審核和實地調查形式。初審合格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向企業說明理由。
(三)復審。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部門進行集中審查。復審不合格的,應當向企業說明理由。
(四)公告。復審通過的企業,在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示范企業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發布。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條 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照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
第七條 考核指標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示范企業新能源配送車輛和冷藏保溫配送車輛按規定在車身噴涂或懸掛統一標識(含專用通行標識);
(三)考核年度內無較重及以上失信記錄;
(四)考核年度內無負同等責任(不含)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五)考核年度內未被列為高風險運輸企業。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材料報送。示范企業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年度考核報告》(格式見附件2)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審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部門進行集中審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向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三)結果公告。審查通過的企業,在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發文,并在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合肥市交通運輸局官網上發布。
第九條 示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業資格:
(一)企業申請取消;
(二)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逾期未上報年度考核報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請認定或年度考核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示范企業資格;
(五)拒不配合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管理部門開展相關數據統計、信息報送等工作的。
第十條 被取消示范企業資格的,應主動去除車身統一標識,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
第十一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個月內將有關證明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優先享受省市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的新能源配送車輛和冷藏保溫配送車輛享受優先通行路權和停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應支持交通運輸、公安和商務等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助力合肥市綠色貨運配送的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新能源城市配送車輛是指在城市市區內從事貨物運輸(包括快件接送)服務,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主要包括純電動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貨車、燃料電池貨車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合肥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