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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廳《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皖科企秘〔2024〕52號),現就我市2024年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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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一)在蚌埠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一年(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的居民企業,且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二)2021年通過認定的高企(包括已更名的企業),今年高企資格有效期滿,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1。企業所提供的附件證明材料須對照《認定辦法》中高企認定的8項條件。
三、申報程序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自評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二)網上注冊申報
1.“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登記。未注冊的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網”),進行注冊登記,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申報。原“國家高企工作網”注冊用戶無需重新注冊,可用原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行申報。
2.“科技部服務平臺”提交材料。申報企業通過“科技部服務平臺”填報資料,生成導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PDF格式文件,并按照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對涉密企業,須將高企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此步驟僅上傳材料,不需要提交。
(三)企業初稿申報材料報送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初稿一式兩份(不分正副本,不要在材料中放置原件,書脊處須注明企業名稱、申報年度、所屬縣區)按屬地報送到各縣區科技局,同時填寫《2024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4),電子版發送到各縣區科技局電子郵箱。
(四)縣區審核推薦
各縣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稅務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為轄區內企業申報做好服務。各縣區科技局要立足自身職能,健全部門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了解高企申報工作進展,定期進行溝通、磋商,及時解決高企申報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合力推進高企申報工作。聯合工作機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各縣區科技局主要審核總體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對應領域是否準確、知識產權的數量和有效性;研發項目的管理制度、立項報告、結題驗收等材料是否缺項;科技成果轉化等證明材料是否缺項等。
各縣區稅務局根據企業報送材料,對企業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年度納稅申報表與稅務系統企業已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主要審核企業報送材料中相關財務指標與稅務系統中申報的納稅申報數據是否一致,勾稽關系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要求;重點審核企業是否規范歸集研發費用,是否按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審核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和近1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是否達到高企認定標準;查看企業報送材料中,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年度納稅申報表等資料是否符合《高企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進行資質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縣區科技局匯總《2024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4),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推薦申報匯總表》(附件5),電子版發至bbgxk@163.com。《高新技術企業推薦申報匯總表》(附件5)蓋章后連同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報市科技局。
各縣區科技局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縣區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匯總后送交縣區稅務局,各縣區科技局商同稅務局做好審核工作,配合稅務局做好研發項目的有關審核鑒定工作;縣區稅務局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縣區科技局,縣區科技局及時掌握審核進度以及未通過企業原因,對重點企業予以幫扶指導。有條件的縣區可組織相關業務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輔導,幫助企業提高申報材料的質量。有條件的縣區可組織人員赴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對現場核查中發現有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不得推薦上報。
(五)市科技局審核推薦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各縣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意見將及時通過縣區科技局反饋至企業,企業按照反饋意見對材料進行修改,并在國網系統中完善材料后確認提交。
(六)省網系統查閱確認并提交
企業在規定時間登錄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網”)查閱確認上傳的申報材料情況。登錄省網需注冊,并選擇蚌埠市科技局作為注冊審核機構。
企業不要在“省網”新建和填寫申報材料,以免影響后期“國網”申報材料的導入及評審工作。企業只對省網從國網導入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如發現省網系統材料缺失或者清晰度不夠,請及時修改后確認提交,省網系統材料需要和國網保持一致。
(七)企業報送定稿材料
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進入國網在線打印帶水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簽字、蓋章后將紙質材料按附件1順序裝訂成冊(紙質材料和網上材料須一致,一式兩份,正副本),待市科技局發布收取材料的通知后報送至各縣區科技局,由各縣區科技局統一報送至市科技局。
三、申報時間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評審的方式組織。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審核和推薦,省認定辦按程序組織評審和報送備案。
(一)第一批次
1.企業向各縣區報送初稿材料(申報程序三),截止時間:4月10日。
2.各縣區科技局向市局報送匯總的初稿申報材料一式一份(申報程序四),截止時間:2024年4月15日;各縣區科技局同時將企業申報材料匯總后一式一份報送所屬縣區稅務局(申報程序四),截止時間:2024年4月17日。
3.市科技局審核后企業網上修改材料并在國網系統中提交(申報程序五),截止時間:2024年5月10日。
4.企業省網系統查閱確認(申報程序六),時間:2024年5月25日-5月31日(預計,具體時間以當時通知為準)
(二)第二、三批次
第一批次申報結束后,企業可隨時申報向各縣區申報第二批次以及第三批次。各縣區隨時受理企業申報材料,集中報送市科技局和縣區稅務局。企業申報材料以及程序等和第一批次相同。
第二批次各縣區科技局報送給市科技局和本縣區稅務局的截止時間暫定為6月15日,第三批次各縣區科技局報送給市科技局和本縣區稅務局的截止時間暫定為8月20日。(時間暫定,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各縣區于規定時間前完成報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中介機構注冊
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在省網注冊登記,并上傳中介機構承諾書(見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規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1)。已注冊的中介機構如需更新證明材料,用原用戶名和密碼重新登錄上傳提交。
五、有關要求
(一)申報企業須是法人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應含下屬法人企業的合并報表,其他資料也不含下屬法人企業的相關材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在申報范圍內。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須先完成高企名稱變更,再提出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權屬人須為申報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其有效期須覆蓋高企有效期;且須詳述與企業研發活動、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聯性。在高企有效期內,企業申報所使用的知識產權須保持有效且不發生權屬變更。
(三)企業所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技術領域須對應到《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最后一級目錄,并在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中予以說明。
(四)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嚴格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相關財務指標,據實出具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及相關編制說明發表明確的意見。中介機構不符合《工作指引》規定條件的,其出具的專項審計或鑒定報告在認定過程中將不予采信。
(五)企業所提供的附件證明材料須對照《認定辦法》中高企認定的8項條件,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在國網的申報信息須與紙質材料一致,系統內上傳的所有證明材料須采用PDF格式;認定申請書須通過國網打印,且要保持條形碼完整;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申報材料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或符合邏輯關系,否則相關數據將不予采信;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和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須由中介機構加蓋騎縫章或每頁蓋章;企業報送的紙質材料須標注頁碼,書脊處須注明企業名稱、申報年度、所在市縣區,例如“**企業、2024年、蚌埠市**區”。
附件1
申報材料清單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科技部服務平臺”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國網在線打印并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
3.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4.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獲得的知識產權須詳述與企業研發、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聯性,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企業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5.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6.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比例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7.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8.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9.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基礎信息表、主表及其相關附表)。
10.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崗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全年職工社保名單并加蓋人社部門公章,或者職工工資發放清單。上述證明材料由中介機構在“省系統”上傳,申報企業無需上傳,但在紙質申報材料中須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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