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度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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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02.02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和《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皖科企秘〔2023〕26號),現就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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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且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二)2020年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包括已更名的企業),今年高企資格有效期滿,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1。
三、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
1. 企業自評。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評,自評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
注冊申報。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網”進行注冊,審核通過后進行申報。企業在線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并按要求上傳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于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對涉密企業,須將高企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查閱確認。企業申報材料由“國網”直接導入“省網”,無需在“省網”重復提交,申報企業須于省申報截止時間10日后,登錄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查閱確認導入的申報材料情況是否清晰完整。登錄省網需注冊,并選擇宿州市科技局作為注冊審核機構。
(二)中介機構注冊
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在省網注冊登記,并上傳中介機構承諾書(見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規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1)。已注冊的中介機構如需更新證明材料,用原用戶名和密碼重新登錄上傳提交。
(三)分級審核推薦
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與所在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聯合開展好轄區內申報企業的審核推薦工作。稅務部門按照《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納稅輔導期制度(暫行)》的通知(
宿稅函〔2019〕10號)的要求,采取交叉審核、聯合審核等多種形式,對擬申報企業進行政策宣傳和輔導審核,形成《高新技術企業輔導審核表》(附件5)、輔導意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推薦審核表》(稅務部門適用),并在聯合推薦會上反饋輔導審核結果。經三部門會商,對符合條件的,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推薦匯總表》(附件4)。
四、推薦上報。
(一)審計中介機構資質材料掃描件(PDF格式)由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匯總后于3月底、5月底和7月底報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包括中介機構承諾書、三年無不良記錄證明、營業執照、在崗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全年職工社保名單并加蓋人社部門公章,或者職工工資發放清單(如通過金融機構的工資發放資料等)。
(二)“國網”高企申報材料,分別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提交,專家預審后,如有問題將退回修改。
(三)縣區、園區稅務部門分戶形成《高新技術企業輔導審核表》(附件5)、輔導意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推薦審核表》(稅務部門適用),并分別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報送至市稅務局。
(四)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匯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推薦匯總表》(附件4),會同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蓋章后分別于4月21日、6月21日和8月21日前報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五)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入國網在線打印帶水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簽字、蓋章后將紙質材料按《申報材料清單》(附件1)順序裝訂成冊(紙質材料和網上材料須一致,一式兩份),報送至縣區、園區科技部門,由縣區、園區科技部門統一報送至市科技局。
五、有關要求
(一)申報企業須是法人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不應含下屬法人企業的合并報表,其他資料也不含下屬法人企業的相關材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在申報范圍內。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須先完成高企名稱變更,再提出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權屬人須為申報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其有效期須覆蓋高企有效期;且須詳述與企業研發活動、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聯性。在高企有效期內,企業申報所使用的知識產權須保持有效且不發生權屬變更。
(三)企業所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技術領域須對應到《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最后一級目錄,并在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中予以說明。
(四)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嚴格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相關財務指標,據實出具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及相關編制說明發表明確的意見。中介機構不符合《工作指引》規定條件的,其出具的專項審計或鑒定報告在認定過程中將不予采信。
(五)企業所提供的附件證明材料須對照《認定辦法》中高企認定的8項條件,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在國網的申報信息須與紙質材料一致,系統內上傳的所有證明材料須采用PDF格式;認定申請書須通過國網打印,且要保持條形碼完整;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申報材料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或符合邏輯關系,否則相關數據將不予采信;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和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須由中介機構加蓋騎縫章或每頁蓋章;企業報送的紙質材料須標注頁碼,書脊處須注明企業名稱、申報年度、所在市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