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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建世界領先科技園區,推進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和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建設,打造高新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一體化服務平臺,更好保護創新成果,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著力提升園區知識產權服務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述合肥高新區知識產權服務集成中心(以下簡稱“集成中心”),是指位于高新區將軍嶺路與皖水路交口東南角的合肥創新產業園三期B8棟(暨合肥市知識產權大廈)。
第一章 入駐條件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在集成中心,稅收、統計關系屬于高新區,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對市外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包括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國家級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等經國知局評定的優質機構)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考慮其非獨立法人資格,允許其享受區級相關政策獎勵。
第二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入駐機構的規模分配辦公區域。
入駐集成中心2樓孵化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合肥繳納社保3人以上,年營收不少于200萬元或根據主營業務完成以下任一指標:
(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年代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設計布局圖等知識產權不少于500件(其中專利不少于300件,高新區內業務不少于200件)。
(二)知識產權金融機構年輔助企業完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不少于6億(其中高新區不少于2億)。
(三)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機構年輔助企業貫標不少于30家(其中高新區企業不少于10家)。
(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年代理知識產權訴訟、非訴業務30起(其中高新區不少于10起)。
(五)其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服務企業數不少于60家(其中高新區企業不少于20家)。
入駐集成中心3樓加速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合肥繳納社保10人以上,年營收不少于1000萬元或根據主營業務完成以下任一指標:
(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年代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設計布局圖等知識產權不少于2000件(其中專利不少于1500件,高新區內業務不少于500件)。
(二)知識產權金融機構年輔助企業完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不少于30億(其中高新區不少于10億)。
(三)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機構年輔助企業貫標不少于100家(其中高新區企業不少于30家)。
(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年代理知識產權訴訟、非訴業務100起(其中高新區不少于30起)。
(五)其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服務企業數不少于200家(其中高新區企業不少于80家)。
第三條 入駐的服務機構,每年組織開展1次以上專利挖掘、高價值培育、知識產權貫標、高企及專精特新企業培育等公益培訓或交流活動,協同開展企業知識產權靶向服務不少于10家次;每月提供不少于1人次的窗口業務咨詢服務;輪班指導企業開展專利文獻自助查詢。有協議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四條 入駐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不得存在非正常專利代理行為(及時配合撤回或確有申訴必要的不計入)。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條 對入駐辦公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房租、水電、物業費用減免。入駐2-3層孵化加速區的,采取先繳后返形式,免除房租、水電、物業費用,支持期3年;入駐4-10層平臺區,符合合肥高新區招商引資政策的,簽訂招引協議,采取先繳后補形式,享受房租減免等相關補貼政策。
第六條 對當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國家級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國家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認定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當年度獲評高新區優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七條 享受市級對于入駐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獎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年度對入駐機構進行考核,入駐機構需提供業務合同、服務記錄等考核材料。考核通過的,返還當年度先繳費用;首年度考核不通過的,暫緩費用返還,第二年度進行兩年累計考核,通過后返還先繳費用,仍不通過的予以清退,費用不予返還,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駐。簽訂招引協議的入駐機構,按協議約定進行指標考核。
第九條 入駐機構應遵守集成中心物業管理規定,合理使用水、電等能耗資源,保持辦公場地內環境衛生、紀律秩序,服從管理人員工作安排,對擾亂辦公秩序、不遵守相關規定的,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如入駐機構量超過集成中心承載規模,按入駐機構的人員規模與營收數額擇優選定。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由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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