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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開展市級品牌示范企業認定工作,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申報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的條件:
(一) 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給企業帶來明顯的質量提升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擁有自主品牌,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權益歸屬情況明確。
(四)企業品牌影響力顯著,主導產品已擁有省級以上馳(著)名商標或名牌等榮譽。
(五)企業建有市級以上各類研發平臺。近三年,企業開發5項以上新產品,其中1項以上省級新產品;申請5項以上專利,其中1項以上發明專利;主持或參與制定的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六)企業綜合管理體系健全,誠信度較高。企業已通過所需各類體系或產品認證,導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企業近三年沒有較大消費投訴、較大產品質量和安全事故,特種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指標達標,無其他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認定程序
組織申報。由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組織企業申報“品牌示范企業”,并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上報市經信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評審認定。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行文認定。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認定管理措施:已認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評。
復評程序如下:
(一)復評。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的復評材料及有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復評意見,并在復評意見的基礎上決定評價結果。復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經信委正式行文發布已認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復評結果。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合肥市品牌示范企業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評的;
(二)復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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