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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申報條件對象和獎勵流程、基本架構細則如下,詳情請大家參考!需要咨詢詳情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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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能留盡留、能轉盡轉、能用盡用,促進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種子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制,資金來源為國有企業出資、政府引導母基金出資、滾存收益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 種子基金管理機構由市委科創委代表市委、市政府委托。
第四條 種子基合以"原始創新、源頭創新、集成創新"為主要投資標的,支持科研項目就地轉化,支持科技團隊就地創辦科技型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主體,引導新興產業集聚。
合肥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申報架構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
第五條 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對種子基金履行監管職能。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種子基金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二)對種子基金投資項目的投資、退出事項以及種子基金投資設立參股子基金事項按規定進行備案管理,對損失核銷事項進行審批;
(三)監督種子基金的管理運行;(四)其他決策管理事項。
第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種子基金投資運作,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統一收集、匯總項目來源,建立種子基金項目庫。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種子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建立完善內部決策機制,做好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擬定種子基金設立、變更、增(減)資、清算等方案;
(三)投資實施,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意見,
擬訂基金投資、退出方案,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實施經批準的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議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監督、指導被投資企業運行情況,為其提供增值服務,管理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債權并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五)股權退出,實施基金投資所形成股權、債權退出工作;(六)當投資項目出現損失時,啟動損失核銷工作流程,擬定損失核銷方案;
(七)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科技局作為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種子基金業務開展給予行業指導和支持。
合肥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申報條件對象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 種子基金擇優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團隊∶
(一)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團隊;
(二)大院大所、科技龍頭企業所舉辦行業賽事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團隊;
(三)優秀大學生創業團隊,包括海外留學生、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優秀本科畢業生;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兩院"院士、行業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優秀大中型企業高管等人員;
(五)具有職務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員。
第九條 種子基金的投資對象為上述科技團隊創辦的科技型企業,若科技團隊未設立企業,需在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六個月內設立企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在合肥市,且實際運營時間不滿一年;
(二)科技團隊在其創設企業中持有股權不低于30%;
(三)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所屬領域符合合肥市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條 種子基金的投資運作采取以下模式∶(一)直接股權投資、可轉債投資;
(二)與各縣(市)區、科技企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重點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主體合作設立參股子基金。種子基金以直接股權投資方式為主要運作模式。
第十一條 種子基金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累計持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種子基金參股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過 30%。
種子基金投資項目或參股子基金采取事后備案制,基金管理機構每半年度將投資實施情況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備案。
合肥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申報流程
第四章 項目申報、遴選和決策
第十二條 種子基金項目申報∶
種子基金項目可由市科技局集中推薦申報,歸集至種子基金項目庫;也可通過院(校)地合作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向基金管理機構申報;或由科技團隊直接向基金管理機構申報。種子基金項目實行常年申報,集中評審。
第十三條 種子基金項目遴選∶
(一)項目篩選。基金管理機構對集中申報的項目資料和方案進行分類整理,依據相關標準進行初步篩選。
(二)盡職調查。對經初步篩選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撰寫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第十四條 種子基金項目決策∶
(一)專家評審。根據具體項目特點和所處行業,建立產業、行業、技術類專家庫,結合種子基金擬投資企業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二)決策審批。基金投委會審查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并對投資和退出方案進行審批。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種子基金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投后管理,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六條 種子基金閑置資金運營堅持合規、穩健和效益原則,不得從事對外擔保、抵押等業務; 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可轉債投資方式除外); 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等。
種子基金閑置資金可用于購買國債以及保本類的銀行理財類產品。
第十七條 種子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托管資金。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資金運行情況和托管報告。
第十八條 種子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提取項目凈收益的5%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
第六章 項目退出和損失核銷
第十九條 參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 39號)有關規定,股權投資情況下,種子基金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回購及清算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
第二十條 種子基金股權投資,持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一條 種子基金鼓勵和支持科技團隊回購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科技團隊回購股權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條件和價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種子基金通過轉讓(含回購,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事項進行約定。基金管理機構每半年將基金退出實施情況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種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被投資企業發生事實損失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對可能出現下列損失的,報經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審批同意后予以核銷∶
(一)種子基金股權依法轉讓出現的投資損失;
(二)種子基金投資企業出現被宣告破產、被注銷、吊銷市
場主體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等情形,進行清算后出現的損失;
(三)種子基金投資企業已資不抵債、連續停止經營1年以上出現的損失;
(四)種子基金投資項目已超過投資期限無法退出出現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損失核銷審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方案提交。當投資項目出現損失時,由基金管理機構
啟動損失核銷工作流程,對資產損失原因進行梳理說明,并依法合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后形成核銷方案上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
(二)核銷決策。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審定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相關證據資料及核銷方案,并形成會議決議;
(三)財務核銷。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市委科創委辦公室會議決議、相關證據材料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四)核銷備案。核銷完成后,基金管理機構將相關材料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種子基金以前年度投資余額的 2%、本年度投資額的 3%提取當年管理費用。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庫建設、盡職調查、項目評審、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條 種子基金單個項目退出后,提取風險準備金后的剩余凈收益,其中 4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60%作為種子基金滾存收益。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種子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每個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并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委科創委辦公室應當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對基金的考核,應當遵循風險投資行業發展規律,弱化財務指標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轉化數量以及項目搜集、篩選、盡職調查、評審、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等過程考核。
在種子基金運作過程中,種子基金績效評價是按照整個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評定,而不是對單個所投項目造成的投資虧損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 建立種子基金風險容忍機制,允許基金出現最高不超過50%的虧損,按照整個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評定。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機構所分得的獎勵資金為限進行彌補。
第三十條 建立種子基金盡職免責機制。盡職免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投資前對擬投資項目進行了必要的研究論證,嚴格遵循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完成后,對項目進行了有效跟蹤管理并定期匯報項目運行情況。
基金出現投資損失時,基金管理機構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機構相關的投資損失責任∶
(一)在種子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預期效果的;
(二)因企業技術路線、工藝路徑選擇出現問題而導致的投資損失;
(三)因不可預測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的投資損失;
(四)已按規定履行項目投資決策或審批程序,企業進入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資損失;
(五)經市委科創委辦公室認定符合盡職免責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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