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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區縣國家、省、市級質量獎申報獎補資助(僅供參考,詳情可參考當地公告,或者咨詢小編)
市級(2022年—2023年)
榮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獎勵40萬元,榮獲皖美品牌示范企業的單位獎勵10萬元。榮獲安徽省卓越績效獎的單位獎勵5萬元。
獲評“中國質量獎”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 元。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每個獎勵30萬元。對每個獲得淮南名牌的組織給予3萬元獎勵。對主動實行缺陷消費品召回、 并在省級以上相關平臺發布召回公告、召回產品貨值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萬元。
大通區(2024年發布)
獲得淮南名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對獲得安徽省政府質量獎、淮南市市長質量獎、安徽省卓越績效獎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2.5萬元;
八公山區(2023年發布)
獲“中國質量獎”的獎勵25萬元,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獎勵20萬元,獲“市長質量獎”的獎勵15萬元,獲安徽省卓越績效獎的單位獎勵2萬元。獲“區長質量獎”的獎勵8萬元,獲“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2萬元。
田家庵區(2023年發布)
榮獲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淮南市各區縣國家、省、市級質量獎申報認定條件流程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辦的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中國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國。
第四條 中國質量獎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中國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90個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中國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有關部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評選表彰委員會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企業家以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負責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
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分委員會和監督分委員會。評審分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的評審相關具體工作。監督分委員會負責監督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組織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個人,可以自愿申報中國質量獎。
第八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三)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九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中國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申報中國質量獎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取得申報推薦意見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還應當提交申報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出具審核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后,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并送評選表彰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二)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三)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審核意見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將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根據形式審查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形成中國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審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送評選表彰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評選表彰委員會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組織,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其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和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個人,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評審分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審報告,送評選表彰委員會審議,由評選表彰委員會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中國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選表彰委員會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明。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六條 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評選表彰委員會進行異議調查。
必要時,評選表彰委員會可以組織與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無利害關系的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二十七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并通報被異議人和出具審核意見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督分委員會舉報。
第二十九條 監督分委員會應當對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并向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對列入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獲獎個人(以下簡稱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章。
第四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中國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建議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參與中國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7號發布的《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模式,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通知》和《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在省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質量獎授獎每次不超過10個,其中組織類不超過8個、政府(機關)類不超過1個、個人不超過1個;質量獎提名獎授獎每次不超過20個,其中組織類不超過16個、政府(機關)類不超過2個、個人不超過2個;按每屆通過資格審核后的申報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數量進行動態調整,可少額或空缺。
參評組織范圍包括工業、農業、服務業、工程建設行業生產經營組織,醫療機構(僅限醫院科室和專項醫療團隊),教育機構(僅限小學、初中和職業技術學校),一線班組(包括各領域QC小組),其他非營利性組織等。
參評政府(機關)范圍包括行政級別為縣處級或者相當于縣處級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
鼓勵十大新興產業企業、中小型企業和外資企業參評。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對申報政府(機關)的評選標準,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政府(機關)評價準則》;對申報個人的評選標準,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
第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省區域內合法注冊(設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三)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四)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滿三年以上,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十大新興產業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需滿一年以上。
(五)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省內外領先水平。
(六)工業企業的“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應達到A檔,農業生產企業的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達到A檔,服務業企業的“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在省內同行業位居前列;對規模以下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不作要求。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政府(機關)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質量工作的決策部署,上一年度政府(質量)考核達到A級或優秀等次。
(三)地方政府需建立完善的質量獎勵制度,開展各級政府質量獎梯度培育;行政機關需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認證。
(四)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發展理念,開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實踐,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增進民生福祉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五)近三年轄區內或所在地方未發生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和被中央媒體曝光的重大質量安全事件,以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省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三)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職能部門界定)。
第十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獲獎 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可繼續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評價指標應有明顯提高,否則不予授獎。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十一條 在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省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組織成立評選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省政府確定。主要職責是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綜合排序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包括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行業專家和中國質量獎評審專家,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和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省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四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直管縣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直管縣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省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 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 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的政府(機關)和個人按有關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舉辦現場陳述答辯會,票決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九條 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確定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 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杯,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 10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2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2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5萬元。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政府(機關),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杯,不發放獎金;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政府(機關),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不發放獎金。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頒發榮譽證書,不發放獎金。
第二十二條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升質量管理能力,爭創中國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省級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省級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個人,省級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省級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中國質量獎各類獎項的獎金從第五屆中國質量獎開始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獲獎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獲獎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在獲獎 5年內每年應組織或參加一次以上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的社會性的活動,并向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年度自評報告。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杯,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評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六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政府(機關)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九條 申報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 5年內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杯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政府(機關)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 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杯和獎金,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 2018〕21號)同時廢止。
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包括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市。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選周期為2年,有效期5年。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5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低于60%。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三)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突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生產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五)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市內外先進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七)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七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獲獎 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現行的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 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四章 評選組織及程序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程序包括:發布通告、申報、推薦、受理、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審議、公示、審定等。
第十一條 每屆市長質量獎評選前,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經所在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或市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 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評審報告送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票決形成市長質量獎擬獎勵組織候選名單,提請市質量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確定擬獎勵組織名單。
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組織名單,并組織核實相關異議。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獲獎組織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后 5年內,每年12月底前向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 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 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近 5年內的獲獎組織每年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評選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每個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人民幣 10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七條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級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等額獎勵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組織宣傳等。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淮南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淮府辦〔 2016〕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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