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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如果一項發明,同時滿足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條件,為了盡可能的拿到發明專利,也為了留一個保底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一項發明同時申請兩項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先授權的,發明繼續審核,如果發明專利通過實審,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下達通知,要求申請人放棄已經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進而授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可以同時申請,但是,同一時間只能存在一個有效的專利。
那么一項發明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有哪些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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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從申請到授權發證的時間通常在6-12個月左右。對于很多申請人而言,與專利申請有關的產品,經常在申請之后,就會參展,并投放市場。申請實用新型能及時通過已獲得的專利權進行維權、宣傳推廣和資質認證等。
2、擴大專利保護范圍。
可以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發明創造,必定是與結構有關的創新。若只申請實用新型,無法對與該結構有關的方法創新進行保護。同時申請發明,則可以在發明的申請文件中,對與該結構創新有關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裝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進行保護。
3、發明的授權不一定需要放棄實用新型。
專利代理行業,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創造性勞動,照著技術交底材料來寫。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對發明人的技術方案進行撰寫時,是第二次創造。在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時,可以考慮將二者的權利要求寫出不同的內容。將采用較多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寫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中,而將較具有前瞻性的技術方案寫至發明的申請文件中。這樣的二份申請,雖然來自同一個發明創意,卻會因為技術方案存在差異,構成不同的保護范圍,也就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 “相同的發明創造”,二者的權利就可以同時存在。
4、專利保護期限更長。
若只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只能是從授權日開始,至申請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則可以將保護期限延長至申請日之后的二十年。
5、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被人使用了,還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專利維權,讓侵權方進行賠償,而不只是發明公開狀態的技術使用費。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享有請求給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但對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申請人并不享有請求停止實施的權利。因此,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后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應當得到允許。也就是說,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后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對于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在銷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者、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由此可見,在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別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在維權過程中將會大打折扣,若是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實用新型的授權時間和發明的公開時間相近,此時已經可以采用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維權,克服了發明的臨時保護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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