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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加強和規范湖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增強省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培養和穩定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是開展前沿與關鍵技術研究、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產學研融通的重要載體,是培育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為目標,堅持“突出重點、加強創新、開放共用、滾動發展”的建設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堅持擇優建設,鼓勵和支持產學研融通發展,發揮資源互補優勢,合作共建省重點實驗室。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政策和方針,編制和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指南;
2.制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制度,宏觀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3.負責省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評審論證、組建批準、驗收和評估;
4.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省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創新資源的共享。
第六條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試點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屬本科院校等有關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配合省科技廳制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規劃,作為推薦單位按程序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推薦工作;
2.指導和督促依托單位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管理;
3.為省重點實驗室的日常運行、創新活動、科技交流與合作、設備維護與更新、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4.配合省科技廳開展省重點實驗室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具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指導、督促重點實驗室運行和管理;
2.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3.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場地、制度等條件保障,解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4.建立省重點實驗室研究開放基金,支持和鼓勵省重點實驗室青年科技人員、外聘專家開展探索性的自選課題研究。
第三章 組建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服務重大戰略需求,圍繞重點學科領域和產業發展方向,強化頂層設計,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采取定向組織和推薦申請相結合的方式組建。對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急需布局重點領域以及引進重大創新團隊組建的,采取定向組織方式“一事一議”組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重點學科和優勢前沿領域建設的,市州和行業部門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需要實行聯合共建的,以及企業根據行業重大技術需求,有良好產學研合作基礎的,采取推薦申請方式組建。
第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依托單位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2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員,專業、年齡結構合理,鼓勵吸收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員參與省重點實驗室建設;
2.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原則上應為在職在崗的固定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在本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聲譽,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和管理協調能力,除“兩院”院士外,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1-2個特色鮮明和在本省處于領先地位的研究方向,每個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不少于1人;
4.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所等基礎設施;
5.研究實力強,有能力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近三年來承擔相關領域國家或省科技計劃6項以上(其中國家項目不少于2項),獲得國家與省資助的科技項目經費500萬元以上;或橫向研發項目不少于5項,項目合同經費10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優先支持以下方式組建:
1.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間聯合共建;
2.市州和行業部門聯合共建;
3.通過國內國際合作組建;
4.其他省份認定的依托高層次人才團隊組建的省重點實驗室,整體搬遷落地湖南的,可按程序優先認定為湖南省重點實驗室。
第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程序如下:
1.推薦申請。推薦單位組織依托單位對照組建條件,起草實驗室組建方案,由推薦單位向省科技廳來函提出組建意向。采用定向組織方式組建的,由省科技廳按“一事一議”方式進入組建程序。
2.前期審查。省科技廳根據實驗室建設總體布局和工作重點,將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推薦申請納入年度組建工作程序,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
3.專家論證。省科技廳直接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實驗室組建方案進行評審論證。
4.批復組建。省科技廳對符合條件的擇優支持,按程序予以認定立項。
第十三條 聯合共建省重點實驗室必須有各方聯合共建協議,明確各依托單位之間職責與任務。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方案論證主要內容:
1.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2.建設的必要性,要求符合省重點實驗室重點建設發展的領域方向;
3.組建條件的完備性,要求達到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必要條件和有關要求;
4.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設目標和任務明確可行,管理和運行機制有利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期限一般為2年,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統籌負責人、財、物管理,組織完成規定任務。省重點實驗室設立專職管理人員崗位,負責實驗室日常事務及聯系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成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外單位人員擔任,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50歲以下中青年專家不少于一半。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目標和研究方向;
2.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研究開發活動;
3.審定省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
4.組織或指導省重點實驗室學術交流、內部評審等。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固定人員不得同時在2家及以上省重點實驗室兼職。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圍繞確定的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對外開放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通過課題開放、設備開放、國內外科技合作和學術會議等方式,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擴大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相關經費應實行單獨核算、??顚S茫饕糜诒U峡蒲谢顒娱_展、人才隊伍建設與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等。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可優先委托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建立有利于開放的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知識產權、開放交流與合作、人才培養、財務和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營造鼓勵創新的學術文化氛圍。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面向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探索和建立產學研融通的運行模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科技人員取得的論文、專著、軟件等科技成果要標注該重點實驗室名稱。重點實驗室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調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變更的,經過學術委員會論證后,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批。省重點實驗室主任變更的,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湖南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Hun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期滿,依據組建方案建設目標,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驗收合格的,進入開放運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6個月后可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組建資格。
省重點實驗室可申請提前驗收或延期驗收。申請提前驗收的,組建時間不得少于一年;申請延期驗收的,須在組建期滿前提出申請并經省科技廳批準,但延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定期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定期評估按年度分領域輪次進行,原則上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主要指標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貢獻、人才隊伍、基礎條件、管理運行、聯合共建等內容。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按有關規定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中給予優先支持。評估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進行復評。對復評仍不合格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不再納入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運行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省科技廳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驗收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及其依托單位應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健全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防范科研失信行為和科技倫理風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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