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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合肥市軟件政策項目申報 來了,本次項目申報范圍為《軟件政策》中由合肥市經信局負責兌現的項目(不含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部分由其他市直單位兌現的項目,以相關單位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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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程序 :
1.申報單位按照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紙質和電子版申報材料。
2.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嚴格審核,并對申報項目100% 實地查驗。對于申報材料不全的,通知其及時完善,對于不能完善的,不予推薦。
3.請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于5 月13日前完成初審工作,并將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行文報送至市經信局軟件服務業處(附明細表,同時報送1份紙質申報材料,并將電子版發送至郵箱。逾期不予受理。
《合肥市加快推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軟件產業)
為進一步推動合肥市軟件產業發展,根據《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加快推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合辦〔2018〕27 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報主體
合肥市范圍內注冊、納稅,從事軟件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服務和應用的獨立法人企業與機構。軟件企業應納入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企業服務云平臺“軟件企業運行數據直報 ”系統。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和要求
(1)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3)年度審計報告(當年新設企業可不提供);( 4)企業完稅憑證(登錄稅務官網,打印帶有系統稅票號、蓋有稅務局電子章的完稅憑證);(5)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附件6 );(6)軟件企業界定材料(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融資擔保類企業無需提供)。
“軟件企業界定材料”指的是企業以軟件產品開發或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即匯算清繳年度自主開發軟件產品或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30%),同時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近三年開發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附件4 ),至少1個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 證書;(2)主營業務為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近三年主要信息技術服務項目列表(附件 5),至少1份與非關聯企業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及對應的發票、支付憑證。
(二)設立軟件產業發展基金。
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三)支持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軟件產業
申報類別1: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對軟件項目投資獎勵
1.申報條件:
(1)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基金在合肥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省、市發展委備案;②注冊資本不低于500 萬元,管理運營資金累計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至少有3名具備 5年以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管理資金的規模情況,常駐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團隊人員不少于3-5人,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③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④ 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具有國家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2)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當年對合肥市軟件項目進行投資。
2.申報材料:
(1)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基本情況; ①基金具備申報條件①-④相關材料;② 創業投資基金的股本結構材料;(2)上一年度投資合肥市軟件產業項目的總結報告(被投資項目總體和進展情況,投資金額及主要用途,被投資項目的培育計劃,基金退出計劃等);(3 )投資合同及有投資款流水的銀行回單、財務憑證,投資合同中投資期限應不少于2年,合同中未明確投資期限的,應出具不少于2 年的投資承諾書;(4)被投資企業的軟件企業界定材料;
申報類別2:軟件企業獲得私募和股權創投基金投資獎勵
1.申報條件:
(1)軟件企業首次獲得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投資;( 2)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需依法設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省、市發展委備案,并符合申報條件類別1中②-④ 的相關要求;(3)獲得投資至項目申報滿1年。
2.申報材料:
(1)獲得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當年生產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支持的額度、用途(建設內容)及使用計劃,未來 2年的發展目標(技術、產品和市場占有率、企業規模等)和支撐措施;(2)獲得投資軟件企業工商登記注冊以來股權變更情況的材料;(3 )基金具備申報條件中相關材料,包含其依法備案文件、出資結構、資金實繳情況等;(4)投資基金與獲得投資的企業無關聯的承諾(附雙方股東名冊);(5 )投資合同及包含有投資款流水的銀行匯款憑證,項目經營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獨立核算的財務經營狀況審計報告,投資合同中投資期限應不少于2年,合同中未明確投資期限的,應出具不少于2 年的投資承諾書。
(四)引導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軟件產業支持
1.申報條件:
(1)依法合規經營并在我市金融辦依法備案設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主要以服務小微企業為對象,小微企業擔保戶數比重不低于70%;② 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單戶融資擔保在保余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最高不得超過 2000萬元;
(2)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當年為軟件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并無需企業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和繳存客戶保證金。
2.申報材料:
(1)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基本情況及擔保企業項目情況報告;( 2)在合肥市金融辦依法備案設立的文件;(3)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對軟件企業擔保費用確認);(4 )擔保憑證匯總表(附件3);(5)服務對象的軟件企業界定材料。
(五)鼓勵軟件中小企業貸款擴大研發、生產
1.申報條件:
(1)軟件中小企業當年為擴大研發、生產發生的新增貸款;( 2)貸款資金已用于企業相關軟件研發、生產;(3)軟件中小企業須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號)相關標準(從業人員10-300人或營業收入 50-10000萬元的為中小企業)。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當年貸款資金為擴大研發、生產的情況說明,近兩年企業銷售收入、利潤、納稅情況;( 2)貸款憑證匯總表(附件4),附借款利息結算憑證;(3 )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包括貸款資金貸還明細,對貸款的真實性確認,貸款資金用于擴大研發、生產的使用明細等)。
(六)支持新落戶軟件產業投資項目建設
申報類別1:新落戶軟件項目投資補貼
1.申報條件:
(1)政策執行期內項目總投資(不含土地、住宅類商品房投資) 300萬元以上的新落戶軟件類項目;(2)已形成實物工作量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3 )項目單位應具備實施該項目的資金、技術等相關能力。
2.申報材料: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技術創新、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2)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廠房、土地、各種設備等資金使用明細、對應產生的實物工作量等),并提供購置合同、發票、付款憑證(進口設備另外提供付匯憑證及報關單)、圖片。
申報類別2:軟件重大項目投資補貼
1.申報條件:
(1)總投資5 億元以上的軟件類項目,或者國內外軟件龍頭企業,在合肥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龍頭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國內軟件龍頭企業在上一年度工信部下屬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排名前100名或進入工信部“ 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名單”。
2.申報材料:
依據《合肥市大項目招商引導政策導則》(合政秘 〔2018 〕 27號)給予支持,按照政策和協議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申報類別3:總部新落戶電子、軟件百強企業補貼
1.申報條件:
(1)政策執行期內總部新落戶我市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企業;( 2)已獲得省級配套資金獎勵。
2.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2 )電子百強、軟件百強企業證書或國家級主管部門發布的批復文件;(3)總部落戶合肥的佐證材料;(4)省級獎勵資金文件及資金到位相關材料。
(七)強化產業鏈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產業鏈
申報類別1:龍頭企業引進配套項目獎勵
1.申報條件:
(1)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配套企業;( 2)配套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單個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已完成實際投資;(3 )龍頭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之一:①享受省、市級大項目招商引導政策的軟件企業。②在合肥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在軟件行業全產業鏈各環節,項目近 3年內總投資或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位列合肥市前5的企業。③ 經省級認定的重點軟件企業。
2.申報材料:
(1)龍頭企業引進配套企業情況報告(龍頭企業基本情況,引進配套企業投資規模、技術水平、產品先進性,配套企業與龍頭企業產品的關聯度及未來采購計劃,或對完善產業鏈的作用,配套企業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及圖片等);( 2)由縣(市)區、開發區提供的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配套企業的相關說明;(3)配套企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批準文件或必要的說明材料,配套企業營業執照;( 4)銀行出具的配套企業資金到位材料(包括存款憑證、資金流水明細等);(5)申報條件(3 )中符合龍頭企業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報類別2:龍頭企業引進系列配套企業獎勵
1.申報條件:
(1)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配套企業;( 2)配套企業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3年內累計投資額達到5 億元以上的;(3)龍頭企業符合申報類別1申報條件( 3)的要求。
2.支持方式:
依據《合肥市大項目招商引導政策導則》(合政秘 〔2018 〕 27號)給予支持。
(八)鼓勵軟件企業做大做強
1.申報條件:
(1)軟件企業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 萬元、1億元、5億元、 10億元、20億元;(2 )同一臺階已經享受過本政策支持的不得再次申報。
2.申報材料:
(1)企業銷售收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銷售收入須經稅務部門蓋章認定。
(九)支持軟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兼并重組和投資合作
1.申報條件:
(1)合肥市企業(包含其異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購的目標企業屬于軟件領域,且為非關聯并購交易;并購資金(企業自主出資部分)達 1000萬元以上;(2)政策執行期內完成資產交割,獲得目標企業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并購獲得股權比例大于50% )。
2.申報材料: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2 )并購雙方企業股東信息的材料(股東變更情況),申報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并購雙方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承諾(附雙方股東名冊);(3)企業并購的批復文件、并購合同、資金支付憑證、資產評估報告或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海外并購項目提供并購雙方與之相關的說明材料);( 4)并購雙方年度完稅憑證;(5)并購雙方的軟件企業界定材料。
(十)支持軟件產業鏈企業擴大產品銷售
1.申報條件:
(1)企業首次采購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且采購的產品用于企業研發、生產環節,同款產品只補貼一次;( 2)被采購企業的產品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測試報告、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證書),且產品采購日期距該產品取得自主知識產權證書不超過一年。
2.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所購產品用于研發和生產的總結報告;( 2)采購企業與被采購企業營業執照;(3)當年采購產品明細表,采購合同、發票、轉賬憑證,以及企業所購產品用于研發和生產的相關說明材料;( 4)所采購產品的測試報告、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證書;(5)首次采購的申明(采購方和被采購方共同出具的承諾函);(6 )交易雙方企業股東信息的相關材料,申報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交易雙方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承諾。
(十一)鼓勵軟件企業根據年度申報指南,積極申報我市關鍵技術重大研發類項目
本條款由市科技局負責兌現,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二)鼓勵軟件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
本條款由市科技局負責兌現,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三)支持軟件企業開展多種不同形式的研發
申報類別1:軟件企業購買IP 補貼
1.申報條件:
(1)企業當年直接購買IP (知識產權)并用于研發;(2)賣方應為全球市場占有率1%以上的專業 IP提供商。
2.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及購置IP 的相關情況報告;(2)購置IP明細表,相關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境外購買 IP的需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3)企業提供被采購方為全球市場占有率1% 以上的說明材料。
申報類別2:軟件企業新增成套專業軟件和租用云數據中心補貼
1.申報條件:
軟件企業當年新增的成套專業軟件和租用云數據中心等。
2.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2 )新增成套專業軟件或租用云數據中心的明細表,附每筆采購軟件或租用云數據中心費用的合同、發票、轉賬憑證。
(十四)支持和鼓勵軟件企業申報發明專利
本條款由市科技局負責兌現,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五)支持軟件企業、產業技術聯盟、專業機構等建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
申報類別1:軟件服務平臺建設投資補貼
1.申報條件:
(1)軟件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 2)服務平臺具有提供共性服務的基礎,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線下空間載體分別不少于300平方米和1000 平方米,平臺運營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20人(以繳納社保數為準);( 3)平臺年服務軟件企業超過80家。
2.申報材料:
(1)服務平臺建設基本情況;(2 )平臺建設單位場地說明、人員社保等材料;(3)平臺建設投資明細、服務軟件企業明細;(4)服務對象的軟件企業界定材料;( 5)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體現平臺建設投資明細和服務軟件企業明細)。
申報類別2:軟件服務平臺年度服務補貼
1.申報條件:
(1)軟件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 2)服務平臺具有提供共性服務的基礎,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線下空間載體分別不少于300平方米和1000 平方米,平臺運營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20人(以繳納社保數為準)。
2.申報材料:
(1)服務軟件企業明細(附每筆合同、發票、轉賬憑證);( 2)服務對象的軟件企業界定材料;(3)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體現平臺服務軟件企業收入明細)。
(十六)支持軟件企業建立人才實訓基地和引進集聚產業緊缺人才
申報類別1:給予軟件企業人才實訓基地實訓補貼
1.申報條件:
(1)經縣(區)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具有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企業或國內本科高校院所與企業已簽訂合作協議;( 2)企業當年開展軟件領域免費的實踐培訓活動;(3)企業具備開展相應實踐的設施、場所等條件;(4 )實踐學生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在校或畢業一年以內的學生;(5)學生在實訓基地連續實踐超過3個月。
2.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2 )經實踐學生所在高校院所蓋章確認的高校學生赴實踐基地實踐相關材料(包括實踐時間、實踐名單、培訓學生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或區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免費實訓相關材料(包括培訓人員、時間等);(3)培訓相關材料(包括培訓計劃、課程記錄、照片等)。
申報類別2:支持軟件企業引進集聚產業緊缺人才
具體按《合肥市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資助暫行辦法 》(合人才〔 2017〕7號)實施細則執行。
(十七)支持軟件高層次人才及其雇傭單位按照相關政策,享受各項待遇
關于合肥市軟件產業高層次人才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按照認定標準由相關部門對照現有政策執行。
(十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資金獎補
(1)申報資料不全;(2 )違反國家、省及合肥市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3)已享受省級及市級同類別財政政策支持;(4)弄虛作假的企業或項目;( 5)失信信息有效期內企業。
上述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相關投資、采購、投入及服務費用不含增值稅。
上述涉及申報材料如為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三、申報、審核程序
按照“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 ”的程序執行。
(一)組織申報
根據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經信局下發申報通知。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轄區經信主管部門對項目現場核查率須達到100% ,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二)第三方機構及專家評審
市經信局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核查和評審內容為(不限于以下內容):(1)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提交的相關票據、文件材料是否完備;(3)相關票據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4 )現場核查結論或意見等相關情況說明;(5)其它必要的說明。
(三)開展聯合審核
市經信局綜合第三方機構和專家評審結論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投資促進局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核小組,對審核意見進行聯合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
(四)集體討論
市經信局對聯合審核提出的資金安排方案提交局領導辦公會進行集體討論,討論通過后進行方案公示。
(五)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通過網站、報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政策條款、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為5天。
(六)資金下達
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市經信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后下達資金撥付計劃。
四、監督管理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對違反國家、省及合肥市有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收回撥付資金,納入征信體系,3 年內不接受申請,并依法追責。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縣(市)區、開發區經信(經貿)部門依據分工承擔初審和對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責任,負責對上報項目進行把關。
(三)咨詢、設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編制的資金申報報告、審計、評估等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性負責。
(四)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實施支持軟件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項目資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經信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加強資金監管,市審計局負責加強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與市審計局建立相關動態信息反饋與共享機制。
(五)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細則。本政策與省級及市級其他產業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享受市級重大項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復享受市級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本細則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自印發之日起30后施行,有效期 2年。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改完善。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合肥市加快推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合肥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建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集聚區,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設立軟件產業發展基金和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基金集中支持重點企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
第三條 支持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對依法設立的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 ,按其年度對軟件和集成電路項目合計到賬投資金額〔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市本級和縣(市) 區開發區兩級國有平臺出資、引導基金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下同〕的1%給予基金管理團隊獎勵 ,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積極爭取依法設立的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首次獲得投資的企業,按其獲得投資金額的 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
第四條 引導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支持。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供的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且無需企業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和繳存客戶保證金的融資擔保業務 ,按年度為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總額的1%給予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補貼。
第五條 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中小企業當年為擴大研發、生產而新增的貸款,按年初基準利率的 50%給予貸款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新落戶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投資項目建設。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類目 ,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 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類項目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 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 2000萬元。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類項目總投資5 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或者國內外軟件和集成電路龍頭企業,在合肥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 ,按照“一事一議” 政策給予支持。對總部新落戶合肥市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企業,按照省級獎勵資金的50% 給予配套支持。
第七條 強化產業鏈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產業鏈。對軟件和集成電路龍頭企業引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單個項目投資額 1000萬元以上的配套企業,按照到位資金的5‰ 給予龍頭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龍頭企業引進的系列配套企業 ,3年內累計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 可比照單個投資5億元以上的企業,整體享受 “一事一議”政策支持。
第八條 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萬元、1億元、5 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軟件企業 ,經認定,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30 萬元、50萬元、80萬元、 1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對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 5億元、10億元、20 億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 50萬元、100萬元、150 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每上個臺階獎勵一次。對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 10億元50億元、100 億元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裝備及材料類企業,經認定, 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50萬元、100 萬元、200萬元、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第九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兼并重組和投資合作,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并購非股權關聯企業 ,并購資金達1000萬元以上的, 按照并購資金的5%給予并購企業補貼,單個并購項目最高不超過 5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鏈企業擴大產品銷售。對首次采購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的企業,按照年采購金額的 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對首次采購自主研發的集成電路芯片的企業,按照年采購金額的 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 萬元;對首次采購能夠形成產業鏈協同發展或服務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按照年采購金額的 1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根據年度申報指南,積極申報合肥市關鍵技術重大研發類項目 ,項目經綜合評審通過后,按照評審結果, 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借轉補 ”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對年主營收入500萬元及以上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 (原值10萬元及以上), 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給予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最高不超過 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補助資金專項用于研發支出。
第十三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證參加MPW項目 (多項目晶圓項目,含單企業MPW), 同一設計型號首輪流片、再次流片分別按50%、30%給予補貼 ,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企業進行工程流片, 按照型號產品掩膜版制作費用或首輪流片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 5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購買IP(知識產權 )開展研發(賣方應為全球市場占有率1% 以上的專業IP提供商或者晶圓代工廠),給予購買 IP直接費用60%的補貼, 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貼最多不超過 3年。對軟件企業新增成套專業軟件和租用云數據中心等費用,按實際投入的12% 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補貼最多不超過3年。對通過第三方IC 設計或檢測平臺實行IP復用(知識產權共享 )、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進行測試分析的集成電路企業,給予實際費用40%-60% 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當年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企業 5000元資助;對企業當年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發明專利授權的, 每件給予企業3萬元資助,同一件專利不重復享受。企業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10、20、30 件及以上且預繳4年(不含授權當年 )年費的,分別給予10 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產業技術聯盟專業機構等建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對年度服務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分別超過80家和 20家的平臺,給予不超過建設投資額30% 、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對經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領域服務平臺按照當年服務收入30%、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給予資金支持補貼最多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建立人才實訓基地。本科及以上學歷學生在實訓基地實踐超過3個月的 ,按照500元/人標準給予企業補貼 ,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優先吸納參加實訓的畢業生。優先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引進集聚產業緊缺人才。按照合肥市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資助政策 ,同等條件下,引進產業緊缺人才資助指標優先向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傾斜。經批準納入資助范圍的人才,3 年內分期給予每人5萬元-10萬元生活補助 ,市和縣(市) 區、開發區各承擔50%。
第十八條 軟件和集成電路高層次人才及其雇傭單位可按照相關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務、居留便利、個稅優惠、知識價值激勵、職稱綠色通道、企業引才補貼等方面的待遇
(一)住房。新引進在本市落地投資額超50億元、且近 2年累計完成投資額25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 在符合規劃并完善用地等相關手續的前提下,經批準,可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或經批準獲得的國有建設用地自行投資建設租賃型人才公寓。對產業引領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項目 ,可采用“一事一議” 方式予以安居支持。符合合肥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E類及以上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下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 可按規定申請優先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賃型人才公寓。承租租賃型人才公寓的年限可放寬至10 年.鼓勵各縣(市 )區、開發區制定有競爭力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人才租房補貼政策。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引進的技術技能型人才,符合《關于進一步支持人才來肥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規定條件的 ,自該政策生效之日起落戶后即可購買首套住房
(二)生活服務。符合合肥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D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照高層次人才政策給予保障 .其他人才子女入學保障由居住地所在縣(市) 區、開發區統籌安排,配偶安置工作由企業所在縣(市 )區、開發區協調落實。在合肥部分重點醫院設立就醫綠色通道和國際醫療部,為市級及以上領軍人才、外籍人才提供預約診療和導醫服務
(三)居留便利。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便利。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當地人才主管部門推薦 ,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對在當地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 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在當地工作的外國人,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 ,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外籍人員已在本省連續工作滿4 年、每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經工作單位推薦, 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四)個稅優惠。非上市公司投予本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 ,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適用20% 稅率征稅優惠.個人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等方面的獎金 ,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做出突出貢獻從省級以下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 不論其獎金來源,享受按“偶然所得 ”20%稅率征收個稅。
第十九條 企業、機構、團隊(個人) 應做到誠信申請對違反國家、省及本市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收回撥付資金 ,納入征信體系,取消3 年申請資格,并依法追責。
第二十條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除具有有效期內失信行為信息的企業、單位、個人等主體外 ,其他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主體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政策。本政策與各級其他財政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享受市級重大項目政策支持的 ,不再重復享受市級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自2018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對該政策有疑問的,可以免費咨詢臥濤科技,為你解答,15855137731(手機/微信),QQ:288516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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