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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涇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和《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宣政〔2018〕2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縣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不超過4個。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證照或資質;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市及縣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職務犯罪記錄;
(六)獲得鄉鎮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八條 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內(從獲獎當年起算,不含5年)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九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組織成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等組成。主要職責是舉行會議,現場核查,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的綜合排序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企業管理的政府、行業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的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組織、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二條 縣市場監管局在政府質量獎評審前,應通過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公告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鄉鎮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五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價。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評審總分6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專家審議資格。評審分別形成書面評審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政府質量獎擬獎勵名單,報縣政府會議批準后,由縣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由縣政府批準發布。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頒發獎牌,獎勵人民幣8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獲獎企業的政策支持,在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品牌培育、科技創新等方面優先支持,帶動全縣各行各業走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高質量發展道路。
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對評審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凡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管局、縣紀委監委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參與評選表彰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得申報;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公開通報。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在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管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縣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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