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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申報中!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關于2021-2022年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補貼獎勵和認定時間、程序等,此次申報時間將到 3月20日截止,還請大家提交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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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相關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申報組織包括:
(1)本縣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不含機關組織);
(2)本縣登記注冊的法人分支機構;
(3)其他合法設立,對本縣發展有實質性貢獻的經濟社會活動主體。
2、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 1年以上。
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領先水平。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職務犯罪記錄。
6、獲得鄉鎮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或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時間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并于2023年3 月20日前將《2021-2022年度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請推薦表》(見附件 1)上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與廣告管理股)。
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流程
1、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推薦的單位對照申報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報《2021-2022年度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
2、各申報單位保證上報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的情況,即取消該單位的參評資格。
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 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 9 號)、《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7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 〕 2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溪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政府質量獎”主要授予在績溪縣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應當從創新性、成長性、經濟效益、社會貢獻等方面進行評價,在組織自愿申報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3 個。當年申報組織均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 縣政府表彰的發文日期 )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5 年獲獎期滿后可自愿提出申請,重新申報;鼓勵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更高層次的質量管理榮譽。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相關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申報組織包括:1. 本縣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不含機關組織);2.本縣登記注冊的法人分支機構;3. 其他在本縣合法設立,對本縣發展有實質性貢獻的經濟社會活動主體。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 1年以上。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職務犯罪記錄。
(六)獲得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推薦。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八條 在績溪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織專家評審,制訂、修訂評審專家資格標準及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組織、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為評審員。
(四)組織部門審核,部門審核實行“5+X”管理,“ 5”是指由科技商務經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分局、農水局等部門負責同志審核,“X”是指參評企業涉及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
(五)組織成立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六)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七)向縣政府報告“政府質量獎”專家評審和部門審核情況,提交擬獲獎組織名單。
(八)對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及時提請縣政府撤銷榮譽,追繳獎金。
第九條 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現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現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條 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組成,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舉行會議,聽取陳述答辯,對專家工作組提出的書面評審報告進行審議,并確定擬獲獎名單報縣政府研究。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企業管理的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質量發展委員會組織紀檢監察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等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二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縣級主要媒體或政府部門網站,公告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經開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五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600 分(總分10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 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專家審議資格。評審分別形成書面評審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六條 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確定政府質量獎擬獲獎名單,報縣政府研究批準后,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縣級主要媒體或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 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由縣政府批準發布。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頒發獎牌及證書,并獎勵人民幣10 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獲獎企業的政策支持,在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品牌培育、科技創新等方面優先支持,帶動全縣各行各業走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組織或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入圍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要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作出評價,并及時反饋于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五條 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參與評選表彰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六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 年內不得申報;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及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在2 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及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提出異議的組織、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績溪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績政〔2013 〕1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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