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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推動我市企業科技創新,加快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健全科技人才激勵機制,進一步組織實施好長沙市企業兼職科技副總選派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長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長發〔2021〕21號)以及《長沙市爭創國家吸引集聚人才平臺若干政策(試行)》(長發〔2022〕12號)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從高校、科研院所選拔專家派駐到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兼職擔任科技副總(兼任企業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或總經理助理)的選派。
第三條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層面科技副總選派工作的組織、管理與考核。
第二章科技副總的選派條件與職責第四條選派的科技副總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且有已轉化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在職人員,思想作風端正,身體健康,具備為企業服務的意識。
2.從事的科研領域和專業符合我市重點產業類型和發展方向,已有成果能較快轉化為生產力。
3.有較強科研能力,能夠幫助企業解決實際技術難題。第五條 科技副總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派駐企業制定技術或科技發展規劃,參與企業研發管理,幫助企業開展技術創新,促進成果轉化,提升企業高質量發展水平。在整個派駐周期內需完成以下工作內容:
1.開展技術服務30次以上,累計駐點60天以上。
2.協助派駐企業開發出1項以上的新技術、新工藝或新產品,并申請知識產權。
3.開展政策宣講或技術培訓5次以上,幫助企業培養技術人才。
第六條科技副總須嚴守派駐企業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第三章派駐企業的遴選條件與職責第七條派駐企業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長沙注冊、辦公和生產的,已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明確的技術需求,有較強科技創新意識和愿望。4.具備基本工作條件和必要的科研經費。
第八條派駐企業在科技副總派駐期間需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把握行業發展現狀,提出企業技術需求,配合科技副總順利完成派駐工作。
2.負責為科技副總提供食宿、辦公、試驗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必需的科研經費。
3.技術合作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
第四章遴選和選派程序
第九條派駐企業遴選和科技副總選派按以下程序進行:
1.派駐企業自主申請并提出技術需求,并可提出意向的對接單位。
2.各區縣(市)、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及其提出的技術需求核實后進行推薦。對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果為優秀的企業,應優先推薦。
3.市科技局初步確定派駐企業后,將企業名單和技術需求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進行初步對接。
4.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業需求在專家自愿申報的基礎上推薦科技副總初步名單。
5.市科技局將高校、科研院所推薦的科技副總信息告知企業,由企業和科技副總雙方確定合作意向。
6.市科技局按照合作意向組織評審,根據提交的企業技術需求、專家能力水平、合作預期效果,初步確定優先派駐的科技副總和企業名單,經市科技局黨組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
7.經市政府批準后,在長沙科技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組織簽訂正式派駐協議。派駐的科技副總推薦入選"長沙市科技項目評審(評估)專家庫"。
第十條每批科技副總派駐周期原則上為兩年。派駐期結束后,雙方有繼續合作意向的可自行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不再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也不再享受工作經費的財政補助。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市科技發展專項經費給予科技副總和派駐企業一定的工作、生活補助和科研經費補助,科技副總的工作經費按照長沙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使用。派駐期間,每位科技副總補助6萬元,主要用于往返企業的交通費等日常費用,以及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校內輔助人員勞務費等主要在校內發生的科研費用及生活補貼等。此補助撥到派出單位,生活補貼由派出單位按本單位科研人員外派省內其他地區掛職或幫扶補貼標準發放。每家派駐企業補助14萬元,主要用于保障科技副總在企業開展科研的經費。
第十二條科技副總的工作經費在派出單位按縱向科研經費管理,科技副總為企業開展科研工作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由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高校、科研院所等派出單位應將科技副總工作視為派出人員的職務行為。
第十四條派駐結束時,科技副總和派駐企業需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報告(聯署),并接受考核。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負責組織科技副總派駐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科技副總和派駐單位調整、選派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建立科技副總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和政策配套。
第十七條加強現有科技成果資源庫、專家庫和技術需求庫等資源的整合和利用,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為科技副總工作提供資源信息支撐和精準服務。
第十八條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通過許可、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副總轉化科技成果,合法獲得相應報酬。科技副總以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入股企業取得的合法收益,同等享受我市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加大科技副總先進典型宣傳,激勵更多的人員和機構踴躍參與科技副總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設獎對科技副總進行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長沙市工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長科發〔2021〕40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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