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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2]11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為切實推進我市氫能產業加快發展,現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用于指導《意見》中培育氫能龍頭企業、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支持加氫站投資運營、優化燃料電池車船政策支持、擴大氫能產業投資等任務中的資金申報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車用儲氫瓶充裝氫氣的固定專門場所,含具備加氫、加油、加氣、充電等功能的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綜合能源補給站。
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申請申報獎勵標準和條件
第二章支持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第四條培育氫能龍頭企業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于本市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按照核心零部件年度銷售收入2%-5%的比例給予超額累進制階梯獎勵。企業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銷售收入1000 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按照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銷售收入的2%給予獎勵, 5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3% 給予獎勵,1億元(含)至2億元(不含)超額部分按照 4%給予獎勵,2億元(含)以上超額部分按照5% 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從事燃料氫燃料電池系統、燃料電池堆、質子交換膜、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催化劑、雙極板、碳紙、膜電極、車載供氫系統、增濕器、冷卻水泵、巡檢儀、系統控制器等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的本市獨立法人企業。
2.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相關產品合計形成1000萬元以上的年銷售收入。
(三)申報材料
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申請申報材料
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所生產氫能關鍵零部件產品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場占有率等相關情況介紹。
3.在申報年度產生的相關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產品銷售合同、發票。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5.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五條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本市整車企業研發并批量化生產的燃料電池車型,按照每銷售5輛一個階梯給予獎勵。其中,乘用車車型每5 輛獎勵15萬元,獎勵600萬元封頂;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車型每 5輛獎勵30萬元,獎勵60 萬元封頂;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車型每 5輛獎勵100萬元,獎勵100 萬元封頂。專用車參照相應貨車獎勵標準的50%執行。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乘用車車型不超過3個,其他車型不超過 10個。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武漢市汽車生產企業。
2.企業及產品被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相關產品形成銷售并累計銷量達到相應車型對應的標準。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申報車型產品的工信部產品公告。
3.申報車型產品的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情況介紹。
4.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
5.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六條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對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給予2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制加氫一體站對站內制氫設備投資額外給予設備購置成本50%、不超過200萬元資金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人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武漢市企業。
2.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3.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或制氫設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加氫站應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在市級加氫站運營管理辦法未出臺前,由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開展驗收工作并出具相關材料)。
3.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
4.加氫站、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發票。
5.制加氫一體站的站內制氫設備購置合同及發票
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7.企業誠信承諾書。
第七條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補貼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按15元 /千克(2022年)、12 元/千克(2023年)、 8元/千克(2024 年)、3元/千克( 2025年)的標準,給予最高15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加氫站運營企業。
2.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3.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4.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
5.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通知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 /千克。
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7.加氫站應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傳輸數據。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
4.加氫站應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的證明。(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加氫站可不提供材料2、 3、4)
5.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發票(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6.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 /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9.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1.燃料電池汽車、叉車和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總分,再根據汽車、叉車和船舶的本地化占比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每分給予20 萬元獎勵,積分計算辦法由市經信局通知發布。
2.燃料電池汽車在注冊登記后的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累計完成 3萬公里純氫行駛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3.燃料電池船舶在注冊登記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累計完成 1萬公里純氫航行里程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4.燃料電池叉車在購車后首次集中申報獎勵資金的50%,在累計完成 1000小時純氫工作時長后集中申報剩余的獎勵資金。
(二)申報條件
1.由本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叉車或船舶購買企業作為申報主體。
2.申報車輛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3.申報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
4.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的型號信息已錄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核算本地化占比情況。
5.申報的車輛、船舶或叉車已接入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管理平臺,并按要求錄入數據。
(三)申報材料
1.氫燃料電池車輛、船舶或叉車購買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的本地化占比核算信息。
3.申報車輛、船舶或叉車型號主要參數、技術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關情況介紹。
4.申報車輛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行駛證。
5.申報船舶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所有權登記證書。
6.申報叉車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
7.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獎勵標準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氫能產業投資技改項目,按照其建設有效期內實際完成生產性設備投資總額的8% 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企業滿足《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2.申報項目為從事燃料氫燃料電池發動機、燃料電池堆、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催化劑、雙極板、碳紙、膜電極、車載供氫系統、增濕器、冷卻水泵、巡檢儀、加氫站成套設備、制氫設備的生產制造。
(三)申報材料
1.根據項目所在區要求提供產業化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資料。
2.提供證明項目類型的材料。
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申請申報流程
第三章申報流程
第十條組織申報
氫能龍頭企業、擴大氫能汽車研發制造、支持加氫站投資運營和優化燃料電池車船政策支持等方面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獎勵和補貼資金的集中申報通知。
氫能項目技改投資補貼資金由企業所在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受理,項目主體完工后即可申報。
第十一條資料審核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項目通過武漢市氫能產業溯源平臺集中上傳提交資料。市經信局通過聘請第三方等方式,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企業信息,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由各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通過委托第三方審計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補助項目。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項目,經審核通過后,市經信局將市級承擔部分資金撥付到申報主體,申報主體所在區的區政府根據市級資金撥付情況將區級財政承擔部分資金撥付到申報主體。
由企業所在區受理的項目,由各區經信部門編制資金支持計劃并會同區級財政部門定期兌現。補助資金由區級先行全額支付,市級承擔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各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申報企業應當如實申報,若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已獲得專項資金的收回資金。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金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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