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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區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獎補補助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全區孵化載體績效考核,對獲評孵化精英獎、突出進步獎的分別擇優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孵化載體在孵或入駐的高企數增量進行獎勵,每增加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獎勵10萬元。
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2022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充分發揮創新創業載體(簡稱 “雙創載體”)在培育新動能、育 成新產業中的作用,進一步引導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 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企業成長環境,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 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 號)、 《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的 通知》(國科火字〔2017〕120 號)和《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 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科區〔2020〕21 號)等國家和 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創載體(包含:眾創空間、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 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 服務機構。
第三條 區級孵化器按照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類和專業 類。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 投資機構等主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展 “眾創空 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建設,鼓勵其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 發展。
第四條 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實行備案制, 區 科技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認定備案評 審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五條 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 一)備案范圍: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是在高新區注冊的獨 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眾創空 間。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 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 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 500 平 方米以上,且場地相對集中,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 75%。場地屬自有 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 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 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 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 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 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 3 人。
(五)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 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 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 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有至少 3 名較為成 熟穩定的創業導師。
(七)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 駐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 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 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年度開展創業沙龍、 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高質量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 6 次。
(八)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駐 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4 家。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 發、辦公場所, 以及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 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九)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 數比例不低于 20%。
(十)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 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 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區級孵化器、加速器備案
第六條 區級綜合孵化器備案條件:
( 一)備案范圍: 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 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孵化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 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孵化器場地位于高新區,相關運營主體及 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 部門認定、備案的孵化器。
(二)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 5 人,專 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 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占團隊總人數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 名創業導師。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 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 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 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四)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 6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 以上。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 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 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孵化場地不得超過 3 處,各孵 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 內。
(五)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不低于 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七)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八)在孵企業數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 業不少于 2 家。
第七條 區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第六條前 7 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第八條 企業入孵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 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 地內,屬遷入的企業,入駐孵化器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 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即注冊成立兩年內注冊 地址遷入孵化器;2)遷入孵化器時成立時間超過兩年,但稅收貢 獻高于 500 元/平方米;3)遷入企業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不含區內原有高企)。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 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 個月。
第九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三)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孵化器做好其畢業企業進一步發展工作,幫助優 質畢業企業對接加速器場地、融資等,滿足優質畢業企業成長 需求。
第十一條 區級加速器備案條件:
( 一)加速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 新區產業發展要求。
(三) 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 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 有國際視野,與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管理 團隊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 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 職工作人員) 占團隊總人數 80%以上。
(四)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 2 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長科技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 75%。場地屬自有物業 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 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 用途。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 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 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與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 高成長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場地總面積在 2 萬平米以上低于 5 萬平米的,入駐 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 10 家(場地總面積在 5 萬平米及 以上,入駐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 20 家),與加速器緊
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 5 家,科技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強, 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 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八)具備投資功能。建有投資基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 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 供資本支持或引入專業投資機構,滿足企業的投融資需求。
第十二條 入駐區級加速器的成長期科技企業,須具備以 下條件:
( 一)加速企業注冊地、納稅地必須在加速器內,其主要 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原則上在加速器內。
(二)企業知識產權明晰,科技含量高,產業化前景較好; 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 (產品),應屬于科技部、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 規定的范圍,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 1000 元/m2(場地面積大 于 5 萬平方米的,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 800 元/m2 )。
( 2)技術國內領先,發展潛力巨大的創業企業,一次性獲 得過 200 萬元以上專業創投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投資的。
第十三條 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備案的基本程序:
( 一)按照區級備案通知要求, 申報主體向高新區科技部 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見具體通知。
(二) 區科技部門組織評審,結合申報材料及實地考察情 況進行綜合評估。
(三)對通過評估的單位, 區科技部門予以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打造云孵化、離岸孵化、加速成 長營等新興業態的創新型雙創載體。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參與年度績效考核的雙創載體包含:經國家、省、 市、高新區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十六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 當年至 少新增引進一家科技成果轉化企業且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達30% 以上,否則取消其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
第十七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若連續 三年處于同一層級未實現級別晉升,從其認定的第四年開始取消 其當年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國家級孵化載體除外)。
第十八條 雙創載體年度績效考核實行總量評價和年度增量 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包括:
( 一)基礎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孵化場地、配套設施、服 務團隊等情況。
(二)孵化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投融資服務能力、創新創 業服務活動、創業導師和媒體宣傳等情況。
(三)孵化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 年新增創業團隊轉化企業數、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企業當年 獲得知識產權數量、在孵企業參加雙創賽事、當年新引進科技成 果轉化企業數、當年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等情況。
(四)公共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參與高新區雙 創工作和配合統計工作等情況。
(五)扣分項。相關專項工作配合不積極的,酌情扣分(通報 一次,扣兩分)
(六)加分項。載體或其在孵企業當年獲批重點實驗室、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以上研 發平臺資質。
孵化器績效考核指標包括:
( 一)基礎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孵化場地、配套設施、服 務團隊等情況。
(二)孵化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投融資服務能力、創新創 業活動、創業導師和媒體宣傳等情況。
(三)孵化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培 育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成長企業情況、在孵企業當年獲得知識產權 數量、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數、 當年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在孵企業參加雙創大 賽等情況。
(四)公共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參與高新區雙創工作和配合統計工作等情況。
(五)加分項。載體或其在孵企業當年獲批重點實驗室、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以上研 發平臺資質。
(六)扣分項。主要包括載體內高企或高成長企業等優質流失 情況(清退低質低效企業除外);相關專項工作配合不積極的, 酌情扣分(通報一次,扣兩分)。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孵化載體年度績效考核程序為:
(一)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考核通知要求向區科 技局報送考核材料。對無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視為放棄參評。
(二)區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分別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綜合 評分。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孵化器評分前7名、眾創空間評分前5 名)、良好(孵化器評分第8-15名、眾創空間評分第6-10名)、 合格(參考分值為50分以上)及不合格(參考分值為50分以下) 四個等次。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合肥高新區建設世界領先科技 園區部分條款兌現依據。
第二十一條 考核材料務必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嚴重弄虛作 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計入 “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條 連續兩年出現不參加績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 況的載體,綜合考察其實際發展情況,責令其進行整改,對于整 改不善的,取消其區級備案資格和向上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相關政策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肥高新區當年實際政策條款,在房租 補貼、資質榮譽、培育高企、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雙創載體政 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雙創載體在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等工作中出 現重大事故,一旦出現被區級及以上各相關主管部門要求整改 等情況,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推薦國家級、省級認定和績效 考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合肥高新區科技局負責全區雙創載體的服 務、管理、統計、績效考核及政策兌現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統計、績效考核和政策兌現工作, 將通過 “ 合創匯 ” 網站進行線上申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合肥高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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