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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項目申報時間
申報主體于2023年1月 16日至2月20 日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于 3月3日前完成項目初審和推薦。
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項目申報類別
本次項目申報主要包括實施細則中明確的政策第三條激勵擴大規模、政策第五條支持分布式應用、政策第六條拓展應用場景、政策第七條推進多能互補、政策第八條發展智能運維。根據實施細則明確,政策其他有關條款按相應產業政策及實施細則執行,不在本次申報范圍內。
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項目申報時間流程
1.申報主體登陸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完成注冊后,按照光伏產業若干政策和實施細則要求,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并根據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及時完善申報材料。
2.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照光伏產業若干政策和實施細則要求,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行文推薦至市經信局,隨文報送各項目修改完善后的申報材料紙質版1 份,并在光伏產業若干政策資金申請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意見一欄蓋章。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申報補貼獎勵
一、基本要求
(一)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適用于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納稅的獨立企事業法人。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單位不享受本政策。各申報項目須在合肥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
(二)本細則主要適用于新增政策條款。其他條款引用自相關產業支持政策,按相應實施細則執行。具體如下:
1.第一條中“鼓勵龍頭企業‘以商招商’引進配套企業,對產業鏈招商成效突出的企業管理團隊或個人擇優給予獎勵”,按照《合肥市招商引資考核辦法》執行。
2.第二條中“對存量企業升級改造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 15%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對投資 50 萬元以上的竣工(上線)項目,按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200 萬元補貼”;第三條中“對光伏產品制造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 10億元、30億元、 50 億元、80億元、100 億元、 200億元的,分檔給予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 200 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臺階增加獎勵100萬元”;第四條中“支持光伏產業鏈重大創新研發、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平臺建設,對軟硬件投資 500 萬元以上的,按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500 萬元補貼”,按照《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3.第五條中“對已經納入合肥市光伏電站市級度電補貼目錄項目,繼續實行固定補貼政策,度電獎補標準及年限按照項目并網時政策執行”由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具體以市發改委相關通知為準。
二、申報、審核程序
政策第四條中“支持企業對標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研發生產高效率、低衰減產品,對新進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兌現。其他新增政策條款按照“網上申報、部門審核、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
(一)網上申報
申報主體登錄市財政局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真實完整信息,完成注冊;對照自身經濟類型及發展實際,選閱相關政策條款,并詳細閱讀操作規程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提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按照市經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及時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
(二)部門審核
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要求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按照程序在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初審。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應開展項目現場核查,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在申請表中蓋章確認,并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市經信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并抽取部分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審核內容包括:(1)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提交的相關票據、文件材料是否完備;(3)相關票據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4 )與稅務部門確認項目申報單位增值稅、所得稅納稅情況。(5)其它必要的說明。
(三)聯合審核
市經信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審核小組,參照《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聯合審核導則》規定,對部門初審意見進行聯合審核。
(四)結果公示
聯合審核結果在“中國·合肥”門戶網站、市經信局網站和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上公示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報政策條款、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
(五)資金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市經信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后下達資金撥付計劃,由市經信局撥付至相關項目單位。
三、申報時間
具體申報時間,以市經信局在部門網站和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中發布的通知為準。申報截止日期遇節假日順延,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掃描件(名稱變更的提供變更核準通知書),稅務登記證掃描件。
3.申報項目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4.申報主體征信查詢報告(申報企業在“信用中國”“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臺的征信查詢報告(或截圖)。
申報材料如為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機構)公章,申報材料涉及增值稅發票的,專票提供抵扣聯,普票提供發票聯。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二)政策第三條:激勵擴大規模
政策內容:對營收首次超過1億元、5 億元、8億元的產業鏈產品制造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 2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申報條件:光伏產業鏈產品(含電池片、組件、逆變器等核心產品,邊框、背板、支架、膠膜等配套產品)制造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5 億元、8億元,分檔給予企業10萬元、 20萬元和30萬元。
申報材料:①經審計的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②企業年度完稅證明確認表。
(三)政策第五條:支持分布式應用
政策內容:對裝機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頂光伏、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 元/瓦、0.4元 /瓦一次性補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申報條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2022年1 月1日后建成并網的,且并網規模100 千瓦及以上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可聯合申報)、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含工商業建筑屋頂、車棚頂、光電瓦屋頂、光電幕墻和光電采光頂等光伏發電項目)。
申報材料:①項目建設資料(包含項目情況介紹、建設合同、逆變器和光伏組件等產品的采購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和備案文件。②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注明并網規模及時間)。③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產證的需提供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車棚等小型建設工程按照政策不需要辦理工程建設審批手續的,以發改委項目備案提供材料為準)。④聯合申報的戶用光伏項目原則上應位于同一社區(行政村)或園區;聯合申報時應指定牽頭單位進行申報,并出具各聯合單位同意共同申報的證明材料。⑤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需提供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所采用的光伏構件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⑥申報主體與項目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四)政策第六條:拓展應用場景
政策內容:對“光伏+5G”“光伏 +制氫”“光伏+充電”等“光伏+ ”創新應用項目,擇優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 瓦的一次性補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 20萬元。
申報條件:光伏應用在包括但不限于5G基站建設、制氫項目、農光互補、共享充電等領域實施的,在2022 年1月1日后建成竣工的創新應用項目。
申報材料:①申請報告(包含項目主要內容、投資情況、創新優勢、示范效應、收益和應用推廣等方面,并附證明材料)。②項目建設合同(包含采購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和備案文件,及項目建設竣工相關佐證材料(并網發電的項目需提供蓋有供電部門公章的并網驗收意見;不進行并網發電的項目需由企業自行提供項目建成驗收材料)。③進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的項目以工信部等部委公告名單為準。
擇優辦法:由專家組根據各主體申請報告,按照創新程度(分值30分)、示范效果(分值25 分)、收益能力(分值20分)和可推廣性(分值25 分)等指標進行評分。進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可作為額外加分項(分值 15分),對分數排名前10的項目進行獎補。
(五)政策第七條:推進多能互補
政策內容:對裝機容量1兆瓦時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自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3 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不超過2年,同一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
申報條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在我市范圍內2022年1 月1日到2023年 12月31日建成并網的,且并網規模 1 兆瓦時及以上的非抽水蓄能儲能電站項目。
申報材料:①投資主體的項目建設合同和備案文件。②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且標注并網規模及時間)。③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產證的需提供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④電站建設所需的儲能電池、逆變器等零部件采購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⑤電站投資主體與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的,需提供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⑥本政策連續補貼不超過 24個月,項目首次申報除提供上述5項材料外,需提供建成并網次月至申報通知發布前一個月的放電量數據(由供電部門出具并加蓋供電部門公章);后續申報時僅需提供供電部門出具的放電量數據,上述 5項材料無須重復提供。
(六)政策第八條:發展智能運維
政策內容:對集成故障診斷、遠程監控、無人機巡檢等功能的智慧運維平臺,在合肥地區運維電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發電量每千瓦時不超過0.01 元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條件:主營業務為采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光伏發電項目運行維護的企業,運維電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且光伏組件產品發電量應在正常衰減范圍內,組件衰減率以《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 2021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 5 號)文件為準,如遇更新,則以工信部最新發布的公告為準。
申報材料:①光伏電站運營維護合同;相關光伏電站并網時供電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②申報通知發布時上一年度相關光伏電站的發電量清單(由供電部門出具并加蓋供電部門公章)。
五、附則
1.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違反國家、省及合肥市有關規定,違反承諾事項,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將資金予以追回并將企業納入征信體系,3 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策項目。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本細則與市級其他產業政策同類條款不重復享受。政策資金按年度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如審核需兌現資金總量超出預算安排,則按等比例縮減原則予以實際兌現。未盡事宜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3.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 1 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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