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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各地“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申請補貼補助
對獲得“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每戶給予3萬元獎勵。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是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依據“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標準及相關規定,對申請“食安安徽”認證評價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特定區域進行的第三方認證評價活動。
第三條“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以“品牌引領、品質卓越、自主創新、管理精細、社會責任”為基本導向,堅持安全為先、市場主導、政府推動、標準引領、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同省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推動形成品牌培育與認證評價聯動機制。
各市、縣(市、區)食安辦(市場監管局)及食安委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撐能力建設、宣傳推廣及認證評價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秘書處承擔“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具體工作。秘書處設在安徽省質量品牌促進會。
第六條支持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場策劃、標準制修訂、制度研究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二章標準體系
第七條“食安安徽”品牌標準包括企業認證和區域評價兩大類。
企業認證對象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流通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區域評價對象包括食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園區、餐飲安全街區、食品安全小鎮、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
第八條“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標準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為先、管理科學、品牌引領、創新驅動、守信重責等內容,以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標準予以發布。
第三章認證評價
第九條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本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認證,組織推薦有關特定區域申請評價。
第十條由認證機構等自愿組建成立的“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制定完善認證規則、制度和實施要求,組織開展“食安安徽”品牌認證工作。
第十一條認證聯盟建設規范化的認證服務平臺,為申請主體提供受理申請、組織認證、宣傳發布等全過程服務。
第十二條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食安安徽”品牌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食安安徽”品牌評價規則應對評價程序、評價依據、現場檢查、服務管理能力、評審要求等做出規定。
第十四條通過認證評價的,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經審核、征求意見及公示后,按規定頒發“食安安徽”認證、評價證書。
第四章證書標識
第十五條認證、評價證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體名稱、地址;
(二)業務范圍或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食安安徽”品牌標識包含相關名稱、圖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權歸屬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省質量品牌促進會注冊商標并代為持有。
第十七條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內,認證評價范圍內的產品可以使用品牌標志。
第十八條推動政府、行業、區域、社會等多層面的“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結果采信機制,充分運用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品牌發展專項資金、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條政府及有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等應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傳力度,加強交流合作,強化宣貫培訓,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認證評價機構在認證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一條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評價要求、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組織,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按程序啟動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各級食安辦(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對“食安安徽”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相關信息通報認證聯盟,并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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