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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級外資專項激勵資金支持方向及條件
(一)支持新興產業到資
1.對 2021年度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超過 2000萬美元(含2000 萬美元,外方股東貸款除外,下同)的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電、生命健康、綠色食品、數字創意十大新興產業,按企業實際外資到位金額 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二)支持存量企業增資
對 2021 年度增資超過2000萬美元(含2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企業增資到位額 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三)支持新設重大外資企業
對 2021年度在皖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企業除外)投資總額超過1億美元(含1億美元),按企業實際到位外資金額 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四)支持總部和研發中心項目1.支持研發中心項目。
對世界 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我省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按企業 2021年實際研發投入的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2.支持總部項目。
對 2021年度在安徽新設的外商投資跨國公司中國區及以上總部項目,每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
備注∶企業到資增資獎勵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予以支持。
二、安徽省級外資專項激勵資金申報審核程序
(一)自愿申報。符合本申報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項目)按照屬地原則于2月28 日前向當地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進行申報,企業申報時應提供紙質申報材料一式 2份,統一用A4 紙裝訂,并提供申報表格電子檔。
(二)地市審核。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匯總(匯總表需列明企業名稱、申報獎勵項目名稱、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到資記錄、申報金額以及企業聯系人、聯系方式),并在企業上報材料上加具"同意上報"意見、加蓋公章后于3月7日前報省商務廳。
(三)組織評審。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地市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數據及相關材料組織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四)公告公示。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地市審核及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企業獎勵情況向社會公示。
三、安徽省級外資專項激勵資金申報材料
1.外資專項激勵資金申報表。
2.2021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年度信息報告書。
3.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報企業承諾書,承諾申報的所有文件、資料真實、合規、完整、有效,所有復印件均與原件核對,完全一致,并自愿承擔因申報不實帶來的一切后果,承諾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為審核本申請而進行的必要檢查,包括本企業到資情況、主營業務、企業存續狀態等,承諾企業5年以內無嚴重失信行為。
5.申報企業 2021年度實際外資到資證明的復印件∶外匯主管部門業務登記憑證、銀行入賬業務回單、銀行收匯客戶回單、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或資產負債表、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認可的入資證明等。
6.申報十大新興產業到資獎勵的需要提供企業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標注所屬的新興產業類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7.申請外資研發機構獎勵的,還需提供;
(1)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用于研發的投資不低于200萬美元的證明材料;
(2)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占研發中心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的證明;
(3)進行研發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用途、數額,相應的財務預算報告;
(4)研發內容先進性的說明及研發成果的歸屬;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證明或統計部門認可的研發費用證明;
(6)其他可以提供的研發中心證明材料。
8.申報總部獎勵的,還需滿足并提供相關材料(詳見附件)
四、安徽省級外資專項激勵資金申報獎勵補助、資金審核和撥付
資金使用明細計劃經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存在異議按規定程序辦理后,省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資金下達手續,資金按照屬地原則撥付至各市財政部門,由當地財政統一劃撥。
對于涉企系統中出現阻斷類提醒的企業暫不撥付資金,待阻斷類提醒消除后撥付,兩個月內仍無法消除的將終止激勵資金撥付,該筆激勵資金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統籌使用。
五、資金使用監督及檢查
各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屬地原則嚴格做好審核把關工作,確保企業申報材料尤其是相關憑證的真實、合規、完整、有效。同時,要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確保獎勵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并在12月20日前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享受政策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套用、欺詐獲取財政資金,若有以上行為,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全額收回下達的激勵資金,同時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將視情況組織開展相關檢查工作。
《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安徽省外資專項工作激勵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資〔2019〕82號)同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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