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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市場前景好的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決定組織實施蕪湖市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為規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成效,根據 中共蕪湖市委辦公室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改進完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 蕪市辦〔2017〕45號)精神,結合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蕪湖市轄區內項目的遴選、管理、驗收等全過程。
第二條 管理原則
堅持明確職責,分工協作。進一步明確項目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主持人的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分工,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規范管理,績效優先。圍繞提升項目實施績效和資金使用效益,對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等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規范管理。
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管理各環節通過信息公開發布、網站公示等方式,及時公開工作程序、計劃安排、立項意見,接受紀檢監察和全社會監督。
堅持簡化流程,高效便利。強化系統設計,優化工作流程,細化操作程序,項目管理高效便利。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項目主管部門職責。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局)作為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和相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1.研究制定項目相關管理辦法;
2.組織編制和 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3.組織編制項目年度資金預算,研究確定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方案;
4.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論證、實施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批準項目立項,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5.做好項目資料整理和歸檔;
6.負責項目參與實施主體的誠信管理。
(二)歸口管理部門職責。項目實行歸口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局),是組織項目申報和實施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申報材料,進行推薦;
2.與項目承擔單位、市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3.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
4.定期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協助項目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
(三)項目承擔單位職責。提出申請并承擔項目實施任務的企業,是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1.按要求組織申報項目,與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2.負責嚴格按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定期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3.按要求落實自籌經費、項目實施必需的設備、場地和人員等保障條件 ,嚴格管理項目資金使用,保證項目經費安全規范有效;
4.建立健全專利權、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
5.按期如實提交項目驗收所需各項資料,配合開展項目驗收;
6.履行 保密、誠信等責任和義務,做好項目資料的檔案管理等工作 。
第四條 支持重點和資金額度
圍繞我市支柱產業、戰略性新型產業高質量發展,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環境,重點支持入駐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各類開發區的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培育企業和高新技術、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的項目及專利扶貧項目。
項目資金列入市局年度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預算。對符合條件立項的項目,每個項目一般給予10-20萬元補助。一個申報單位當年最多支持1個項目。立項項目數按當年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合理確定。
第五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 申報企業是蕪湖市轄區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的高新技術企業或 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信用系統沒有不良記錄或不良記錄已修復;
(二) 申報項目的發明專利權有效且為申報企業所擁有,原則已授權年限不超過6年(專利扶貧項目可以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許可實施),無權屬、侵權等糾紛;
(三)申報項目屬于蕪湖市重點支持的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四)申報項目應當已初步投產或準備投產,有望形成產業化并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
第六條 申報與材料
(一)每年上半年市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申報期限原則不少于1個月;
(二)市 局根據當年資金預算情況,對各縣區局下達項目申報限額數;
(三)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區局申報。縣區局負責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后,按下達限額數向 市局推薦;
(四)申報單位需提供項目申報書、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支撐材料。
第七條 項目立項
(一)形式審查。 市局知識產權促進科 對受理項目分類匯總,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要求的項目提交專家評審。
(二)擬訂專家評審方案。 市局知識產權促進科擬訂專家評審工作方案,提出評審標準,報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同意后組織實施。
(三)專家評審。項目按技術領域分成若干組,每組評審專家一般為5-7人,專家組設組長1人,組長一般由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 專家從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在組長主持下, 專家組成員依據評分標準獨立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過程由 駐市局紀檢監察組派員全程監督。
(四)審批確定。 市知識產權促進科會同財務審計科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年度資金預算額,提出立項項目和經費安排建議,提交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立項公示。同意立項項目在 市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簽訂任務書。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 市局下達立項計劃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立項計劃下達后1個月內,與 市局、縣區局共同簽訂項目實施任務書,項目實施期不超過2年。
(七)資金撥付與使用。 簽訂項目實施任務書 后即撥付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當年11月前完成撥付。 項目單位應規范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嚴格 按 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截留。
第八條 項目管理
市局、縣區局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項目庫,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做好項目實施記錄。項目單位需在次年1月報告上年項目實施情況。
因不可抗拒因素,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單位須及時向縣區局書面提出目標任務調整或結題申請報告,縣區局審核提出意見報市局,市局研究后下達批復意見。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局 可對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已撥付資金,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項目。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名單。
1.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2.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 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3.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誠信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4.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滿 6 個月后無正當理由 未申請驗收或拒不參加驗收的;
5.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項目驗收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單位向縣區局提出驗收申請,縣區局報市局組織驗收。市局也可委托縣區局或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市局按本辦法要求制定驗收實施細則,作為驗收依據。
第十條 項目檔案管理
規范項目檔案管理。對項目申報書、任務書、驗收等相關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整理形成項目檔案。市局知識產權促進科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項目檔案進行整理后,按檔案移交有關程序移交至局檔案室。項目檔案一般保存20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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