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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認定補貼獎勵
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 4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當年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年不超過 20家。開展省級以上檢驗檢測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分別給予50 萬元、30 萬元一次性獎勵。
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為促進和完善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加快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步伐,進一步規范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和管理,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關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安徽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安徽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簡稱“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科技設施。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強工程化研發平臺建設,開發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帶動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蕪湖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支柱產業轉型升級,針對行業或區域發展的重大技術問題開展攻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規模化生產的成套技術、標準、工藝、裝備。
2.為行業或領域進行人員培訓,培養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3.接受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咨詢等任務。
4.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接納國內外相關科技人員攜帶科研成果,到中心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
5.積極申報組建省級以上研發創新平臺。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認定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歸口管理工程中心的申報、建設指導、檢查監督,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主要依托科技實力較強、對本領域的技術創新和行業技術進步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
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工程中心,應是我市注冊的法人單位,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雄厚的基礎和顯著的特色,具有較強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能力及成果轉化成功經驗。
2.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在研項目和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且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3.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人員。
4.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工藝設備和分析、測試設備。
5.企業類工程中心上年度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有籌措配套資金的能力,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
6.產學研聯系密切,與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流程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認定
1.市科技局定期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工程中心申報的重點產業和領域、申報條件和要求、申報時間和方式。
2.申報單位根據指南,填寫《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報書》,連同附件材料,上報歸口管理部門。
3.歸口管理部門對上報的《蕪湖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報書》和附件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對工程中心申報單位的資質、生產經營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推薦上報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經審核研究,擇優認定工程中心。原則上每個技術領域只設立一個工程中心。
第七條 工程中心認定后,依托單位可以掛牌,統一命名為“蕪湖市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
第八條 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業務上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單獨核算。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獨立法人的工程中心。
第九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根據技術、行業特點,成立技術委員會,一般5-7人,由依托單位和市內外同行及相關技術專家、企業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審議制定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督促和檢查研究項目進展情況,組織學術交流,提供技術經濟咨詢。
第十條 工程中心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和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成“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科研保障和后勤支撐,成為工程中心的科研后盾。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經費以依托單位投入為主,主要來源依托單位銷售收入中提取的研發經費、承接國家及省市研發項目經費、面向行業、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等,逐步實現工程中心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對新認定的工程中心,根據創新能力綜合排序,給予依托單位最高2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認定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程中心每年一季度通過歸口管理部門向市科技局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有關附件材料。年度工作不合格的將取消工程中心資格。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確需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重組,依托單位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科技局根據歸口管理部門的意見進行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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