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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如何申請移出呢?如何避免再次被列入異常?下面就來詳細了解 ,蕪湖市有想要申請經營異常名錄移出的,可以咨詢小編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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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蕪湖市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申請移出
蕪湖市公司要想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就是參考以下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并公示,向社會公眾予以警示。
第三條【管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載入情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 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二) 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
(三) 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 )無法聯系的。
第五條【載入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載入決定,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載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載入日期、載入事由。
第六條【未按規定年報載入程序】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報結束之日起15 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條【未按規定即時公示載入程序】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示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 日內履行公示義務,經責令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限期屆滿之日起 15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住所( 經營場所 )載入程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 ( 經營場所) 與企業取得聯系的,自發現之日起 15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 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 (經營場所) 無法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 30 日。
第九條【移出情形】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載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注銷的,自注銷之日起 7日內移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
第十條【按規定年報移出程序】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 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一條【按規定即時公示移出程序】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 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二條【住所( 經營場所 )移出程序】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 ( 經營場所) 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 (經營場所 ) 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 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三條【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情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 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催告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異議處理】利害關系人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 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核實發現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復議訴訟】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文書樣式】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規章解釋】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二、蕪湖市企業避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辦法
1.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履行公示義務,于每年1 月1日至6月 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即時信息(股東及出資、股權變更、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信息等)形成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辦公室、會計等人員換崗或離職而耽誤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公示工作。
3.及時辦理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業務,避免因搬遷或地名重新規劃等因素造成法律文書無法投遞或無法通過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聯系到企業。
4.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更新法定代表人及聯絡員的最新有效電話,切勿留空號假號錯號,避免錯失各類提醒短信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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