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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24年滁州市 各區縣綠色工廠 申報時間材料及認定獎補、條件流程指南,此次申報時間將截止到 11月15日,瑯琊區、南譙區、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鳳陽縣各地還請大家提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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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時間材料
一、申報企業應滿足《滁州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基本條件。
二、各地工信部門根據本地培育計劃,依據《滁州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推薦程序,遴選推薦綠色制造基礎好、示范帶動力強的企業,嚴格把關并擇優推薦。
三、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由企業依據滁工信節能〔2024〕119號有關要求,自行編制,無須提交第三方評價報告。
2.開展產品碳足跡核算或零碳工廠創建相關工作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經濟數據為2023年度。
4.提供2024年9月屬地稅務部門增值稅申報表(加蓋稅務部門印章)。
請各地于11月15日前將推薦文件、企業中報信息匯總表、綠色工廠申請報告(紙質版一份)及PDF電子版報市工信局節能科。
滁州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獎補補貼匯編
市級(2021年—2024年)
對獲評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標準化示范企業、 綠色工廠、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 ,按照國家級 50 萬元 、省級 20 萬元給予 一次性獎勵 。其中獲評國家級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獲評省級的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經開區(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三年)
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產品,每件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全椒縣(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支持綠色發展和服務型制造。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認定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進入省節能環保“五個一百”推薦目錄的,給予5萬元獎勵。
蘇滁高新區(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對認定為國家級綠色工廠、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綠色產品,一次性給予企業每件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當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滁州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引導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認定授予滁州市綠色工廠(以下簡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級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滁州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條件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在2年以上,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
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開展了能源審計。
(五)企業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機制,已建立市級(含)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并正常運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核心競爭力。
(六)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滁州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認定流程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 市級綠色工廠認定由企業自愿向當地工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工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指標評價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滁州市綠色工廠申請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滁州市綠色工廠申請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并確保申請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所在縣、市、區工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充分征求當地生態、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按照本辦法和當年通知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行文將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并予須發證書。
首次發布時,目前已列入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名單的,直接授予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縣、市、區工信部門,各縣、市、區工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
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縣、市、區工信部門,縣、市、區工信部門初審后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信局委托相關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需要將市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要求的。
第十四條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市級綠色工廠名單中的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市級綠色工廠名單中移出,并發文公布。
滁州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好處
第十六條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并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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