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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流程
(一)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委(工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包括:《宣城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1)、《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附件4)。
(二)各縣市區經委(工業局)會同同級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按照市認定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在規定時間內聯合行文上報市經委(申請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市直企業直接報送市經委。
(三)市經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3)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委牽頭商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五)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市經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宣城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材料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B107-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2)。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2、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3、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4、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明細;(2)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3)對外合作項目;(4)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6)擁有專利及受理專利申請;(7)主持和參與制定的標準;(8)省級以上部門和組織認證實驗室;(9)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中國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前一年。
2、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游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3、企業營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計算公式:營業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4、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指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5、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
計算公式: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6、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8、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0、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11、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二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2、新產品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總額。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年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面原值)。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4、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5、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6、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7、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18、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19、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0、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1、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2、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3、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4、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即人數×月數,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25、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是指在企業、科研生產型事業單位和特殊的區域機構內,經國家人事部批準可以招收和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26、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7、通過省級以上部門和組織認證實驗室數。指國家有關部門、國際組織以及省認定認證的在有效期限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28、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29、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件數。
30、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兩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32、企業獲得的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含國際馳名商標數)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定的省著名商標數。
33、企業獲得的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評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中國名牌產品和安徽省名牌產品數。
34、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以及安徽省科技進步獎項目總數。其它獎項不予統計。
35、工業增加值。工業增加值是指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是企業全部生產活動的總成果扣除了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或轉移的物質產品和勞務價值后的余額,是企業生產過程中新增加的價值。
計算工業增加值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一是“生產法”,即從工業生產過程中產品和勞務價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產環節中間投入的價值,從而得到新增價值的方法。二是“分配法”(又稱要素分配法),即從工業生產過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對工業生產活動最終成果進行核算的一種方法,
(1)生產法計算公式: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現行價)-工業中間投入+工業產品的應交增值稅。
(2)收入法(分配法)計算公式:工業增加值=工資+福利費+折舊費+勞動、待業保險費+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營業盈余。或:工業增加值=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凈額+營業盈余。
36、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資金。指企業實際獲得的國家、省和各市鼓勵與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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