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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部署,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做好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鼓勵工業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 (2006―2020 年 )》、《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以下簡稱示范企業 ) 是指工業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負責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范企業的申報工作,并做好對示范企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在國內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中方擁有控制權;
(三)已認定為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
(四)技術創新成果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取得了較顯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300 人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 萬元以上,資產總額 4000 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3 %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相當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近3 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節能減排降耗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地方企業向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一起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組織評審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 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及授牌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 “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 稱號。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每年4 月30 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產業技術創新方面,對示范企業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 撤銷 稱號、發布有關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停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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