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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合肥經開區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建設具有影響力的經開區軟件產業園和世界級集成電路產業集聚區,針對入駐經開區的企業項目,特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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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扶持資金”,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在合肥經開區,獨立核算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各類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的企業(含基礎軟件、應用軟件、工業軟件、嵌入式軟件、信息安全軟件)、集成電路(含半導體功率器件、MEMS、光電器件、化合物半導體)以設計、制造、封裝測試、裝備及零部件、材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對集成電路上市公司、國內集成電路產業各環節領軍企業(設計業、制造業排名前二十,其他領域排名前十)、集成電路獨角獸企業、準獨角獸企業,國家軟件和信息服務競爭力百強企業、軟件領域內國內單項前十強企業等國內龍頭軟件企業 ,在我區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的,按實繳注冊資本金的5%給予落戶補貼,補貼額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1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入駐國有平臺的軟件和芯片設計企業,給予3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集成電路生產型企業,百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補助1500元;千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補助1000元;萬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補助5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上述補貼以“先裝修后補貼”形式兌現。
第六條 對新入駐國有平臺載體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辦公用房租金享受前3年100%、后2年50%的房租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租用生產廠房的租金享受前3年100%、后2年50%的房租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上述補貼以“先交后補”形式據實結算。
第七條 軟件和芯片設計企業年主營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3000萬、8000萬元的,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10萬、30萬、80萬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針對區內下游企業采購區內非關聯軟件、芯片及模組企業自主研發的產品和服務的,且單個產品首次年度采購金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產品實際年度成交額的20%給予采購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針對區內芯片設計及模組企業,利用具有國家級資質的第三方平臺進行車規級認證,通過驗證后給予實際認證費用5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積極協助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對接省、市、區基金,對獲得種子基金、天使投資的企業,按照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股權融資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及項目納入自貿試驗區集成電路產業制度創新體系,納入創新項目庫。支持符合條件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納入自貿試驗區已實施的試點,享受試點政策。
第十二條 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人才申報省市區各類人才扶持政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資源,解決引進人才子女在區范圍內入園、入學(義務教育階段),配備人才服務專員。
第十三條 對產業帶動性強、科技含量高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的,給予“一事一議”政策支持;已享受區“一事一議”政策企業,不重復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條 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經開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含上級要求區里配套的政策規定),采取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扶持。獲得政策企業若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稅務、統計關系有遷出本區的,須全額退還政策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將追回資金并3年內不受理財政資金補助(獎勵)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法律責任。失信企業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內。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投資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細則并負責解釋。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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