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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2022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建〔 2022〕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組織開展 2022 年度國家級服務貿易資金項目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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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內容
(一)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1.支持內容
支持在2021年7 月1日至2022年 6 月30日期間所發生的服務外包業務,主要包括:
(1)推動服務外包企業開展研發、設計、品牌建設、數字化轉型,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和研發中心,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
(2)積極開拓市場,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向“一帶一路”市場推廣中國標準和技術。
(3)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開展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培養國際化復合型人才。
(4)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加快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2.申報條件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近5 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3)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 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如實按時填報商務部印發的《服務外包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報表。
(4)以“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業務應用- 服務外包”審定通過的接包執行額為依據,2021年7 月 1日至2022年 6 月30日期間的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額不低于50 萬美元。
3.支持標準和方式
支持省內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在2021年 7 月1日至2022 年6 月30日期間所發生的業務。企業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
(1)對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給予每項認證不超過 70%的支持。
(2)對企業的研發設計投入給予投入費用不超過70% ,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3)對企業參加境內外知名國際展會、市場考察、翻譯制作、涉外廣告投入費用給予不超過 70%的補助,其中,對于“一帶一路”國家給予不超過80%的補助。每家企業最多報 3 項,且已享受過省級服務貿易政策中“服務貿易企業市場開拓補助”的項目,不可重復申報,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4)對規定期間內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額50 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開展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給予不超過離岸執行額1%的補助,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 萬元,且已享受過省級服務外包龍頭企業獎勵的企業,不可重復申報。
(5)對“支持內容”第4 條支持方向的企業,應為在規定期間內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較前一個業務周期增長的企業(是指2021年7 月 1日至2022年 6 月30日與2020 年 7月1日至 2021 年6月30 日比較),期間新增企業除外。規定期間內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2022年6 月30 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給予貼息支持。企業不可重復申報技術出口貼息,且已享受過省級服務外包龍頭企業獎勵的企業,不可重復申報。
4.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1 )。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服務外包業務發展情況,近 5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同一項目是否已申請或享受其他財政資助,所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的承諾等。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復印件。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021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申請補助相關費用投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情況等內容)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或專門針對申請補助相關費用投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情況等內容的審計報告。
(6)服務外包合同復印件及中文翻譯件。
(7)“銀行出具的結匯憑證”和“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復印件;以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須提交相關業務憑證復印件。
(8)相關投入或合作的合同復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譯件),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復印件,包括費用發票和相對應的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合同、發票及銀行憑證需一一對應);參加境外展會和考察的需提供相關人員護照及簽證。申請開展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項目,需要提供培訓人員、培訓資料及有關場地等培訓清單。
(9)研發設計補助需提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和所得稅鑒證報告。
(10)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技術出口業務
1.貼息范圍
技術出口。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0 年第38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2.申請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31號),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中登記 2021 年7月1日至 2022年6月30 日期間實際出口額。
(2)出口的技術應當在2021 年7月1日至 2022 年6月30 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企業的技術出口收匯額不低于 50萬美元。
3.支持標準和方式
對企業在2021年7 月1日至2022年 6 月30日期間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2 年 6月30日最近一期 1 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服務外包企業開展的技術出口業務適用于以上技術出口貼息政策。
4.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1 )。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技術概要、本企業近五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資金、同一項目是否已申請或享受其他財政資助等以及 2022年度企業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報說明(附件2)。
(3)2022 年度企業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附件3)。
(4)2022 年度企業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4)及其電子數據(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填報)。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技術出口合同復印件。
(7)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復印件。
(8)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復印件(收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應將出口額折算成美元, 2021年7月1 日至 12月31日期間的技術出口業務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 2021 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2022 年 1月1日至 6 月30日期間的技術出口業務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22 年第 6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9)涉外收入申報單復印件。
(10)涉及專利權轉讓的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11)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021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技術出口業務內容)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或專門針對技術出口審計報告。
(三)重點服務進口業務
1.貼息范圍
鼓勵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合肥)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服務目錄》(2019版)的國內急需的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服務。
2.申請條件
(1)申請企業應當在試點地區(合肥)內注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近5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2)申請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按時報送數據。
(3)進口的服務應列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 (2019版)。
(4)進口服務應當在2021 年7月1日至 2022 年6月30 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進口服務付匯憑證 ,且付匯額不低于50萬美元。
3.支持標準和方式
對申請企業在2021年7 月1日至2022年 6 月30日期間取得付匯憑證的服務進口業務, 以服務進口的付匯金額 (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 , 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2年6 月 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給予貼息支持。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1 )。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 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服務進口概要、服務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本企業近五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資金、同一項目是否已申請或享受其他財政資助等以及 2022 年度企業重點服務進口貼息資金申報說明(附件5)。
(3)2022 年度企業重點服務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附件6)。
(4)2022 年度企業重點服務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7)及其電子數據(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填報)。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進口服務合同復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譯件)。
(7)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復印件(付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 2021年7月1 日至 12月31日期間的服務進口業務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 2021 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2022 年 1月1日至 6 月30日期間的服務進口業務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22 年第 6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8)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021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重點服務進口業務內容的審計報告)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或專門針對重點服務進口業務內容的審計報告。
(四)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1.支持對象
(1)經國務院批準的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
(2)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
(3)經認定的國家文化出口基地、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及中國(合肥)聲谷專業類特色服務出口基地。
2.支持方式、標準和內容
(1)對國家試點城市建設公共服務平臺給予獎勵。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合肥市獲批國家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國家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建設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給予獎勵。資金用于公共服務平臺所需生產性設備購置、運營及維護、宣傳推介,信息系統、信息安全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為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共性技術支撐、云服務、檢驗檢測、測試、統計監測、信用建設、信息共享、品牌建設推廣人才培養和引進、人工智能、貿易促進、知識產權、產業規劃、政策研究、智庫咨詢等公共服務。支持開展各類有助于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單位)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2)對國家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建設給予獎勵。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合肥市蜀山區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合肥市高新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中國聲谷特色服務出口基地(語言服務)建設給予獎勵。資金用于合肥市蜀山區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基地重點品牌培育、共性技術支撐、宣傳推廣、人才培養和引進、知識產權、貿易促進等;用于合肥市高新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網絡安全監管平臺、數字化制造外包平臺、云服務平臺、技術支撐共享平臺、統計監測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數字貿易規則研究、品牌建設及推廣、貿易促進等;用于中國聲谷特色服務出口基地(語言服務)建設公共服務平臺。
二、申報要求
(一)各市商務局、財政局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按照文件要求抓緊申報;各市商務局、財政局要嚴把初審關,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各申報單位應認真、逐項填寫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1)及上報其它相關申報材料,向所在地市商務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書面申報材料均須加蓋單位公章,按順序排列裝訂,并與電子版相符,附有目錄、頁碼, A4紙縱向左側裝訂。附件材料須提交電子版。
(三)各市商務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匯總,會同市財政局,將最終審核結果及填寫的2022年度企業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 4)及其電子數據、2022年度企業重點服務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 7 )及其電子數據、企業項目資助匯總表(附件8)、業務發展資金材料審核意見表(附件9 )等于 8月10日前以聯合行文形式報省商務廳(服貿處)和省財政廳(企業處),并通過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網絡系統填報企業相關申報信息。省商務廳、財政廳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委托中介機構和專家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審,適時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當申報資金超過財政安排資金總盤子時,支持金額將作相應調整。提升公共服務能力項目請合肥市商務局、財政局制定資金使用方案,于 2022年10月30 日前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地資金績效及實施情況總結于2023年2 月 20日前報省商務廳(服貿處)、省財政廳(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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