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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和管理,提升原、良種供應和質量安全水平,現將修訂的《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和管理,提高原良種質量、生產管理和供給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原農業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和《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基本任務。
省級原種場的基本任務:搜集、整理、保存原種種質資源,并按照原種標準和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運用完善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嚴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種親本,為良種場、苗種場提供繁育用親本。
省級良種場的基本任務:按照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運用完善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嚴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種,為苗種場提供良種親本、苗種。
第三條 按照漁業資源稟賦及生產發展需要,重點發展優勢產品、當地原種、特色產品、新品種,不斷優化省級水產原、良種繁育體系,推動保種、育種、擴繁、防疫等基礎設施建設。每個養殖品種(種類)根據養殖規模確定原、良種場數量,原種場、良種場可同建一處。
第二章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基本條件
第四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環境條件:原種場應建在該種類的原產地,良種場建在該種類適宜養殖的地區;生態環境適宜于養殖種類的生長、繁殖和遺傳性狀保存;抗洪、防澇、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門50年一遇標準;交通、電力、通訊便利;場區綠化、美化,環境整潔,養殖尾水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
第五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組織管理要求:主管技術的負責人要求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遺傳育種等相關知識,并掌握相關技能。全場職工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初級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所占比例分別為8%、15%和30%以上。與省級及以上科研教學推廣等技術合作單位簽有長期技術合作協議,并開展實質性的遺傳育種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六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具備以下生產設施:根據繁育種類的生態學特點及生產規模等合理確定繁育水面類型、水面面積及各類水面的配套比例。隔離保種設施完備,能有效防止原、良種逃逸和品種混雜。保種池、后備親本池、親本池、種苗池、暫養池(隔離防疫池)、孵化設施等必要設施布局合理,比例適當。
第七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具備以下配套設施: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餌料、運輸、增氧、進排水、供電、疫病防控、養殖尾水處理、應急等配套設施。配備相應的實驗室、檔案室、資料室,實驗室能夠從事水質分析、水生生物測定、配合抽檢等基本工作;檔案室能夠容納原、良種生產基本檔案資料、標本等;資料室(柜)提供的專業書籍、期刊及查詢設備等,能夠滿足員工獲得專業知識的需要。
第八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生產經營要求:從事水產原、良種產品生產2年以上,主導產品明確,親本儲備充足,具有一定規模和實際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符合省級以上有關標準,經營狀況良好。生產、用藥、銷售等記錄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九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生產管理要求:具有崗位責任制和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銷售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無重大責任事故;原良種來源清楚,繁育檔案記錄完整,定期開展種質測定,注重開展對比試驗、收集客戶反饋。
第十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滿足以下生產效益要求:產品應具有一定的推廣面積,原、良種場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第三章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申請書(附件1)。
(二)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總結。
(三)證明材料(復印件):
1.企業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可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養殖證編號)或不動產權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正副本(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正副本),上述證件的企業名稱、養殖權人、持證單位等應為同一主體。
2.親本引進或采集的原始憑證,水產種質檢測報告,近三年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證明(不在檢疫范圍的無須提供),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3.具有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2年內)。
4.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議。
5.近兩年財務年度決算表。
6.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冊及培訓證明、用戶反饋信息、場區平面圖、其他符合《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相關材料等。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請單位備齊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被推薦單位進行初審、篩選后,正式函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省級審定。省農業農村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組(由行政管理、科研教學、技術推廣等部門的3-5名專家組成)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單位開展實地考評。專家組對照《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考評表》(附件2)分項考評打分,考評平均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考評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申請。綜合考評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審定、公示后,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公告(有效期5年)。
第十三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按如下規定命名:安徽+縣級名或地市級名+品種(種類)名+省級原(良)種場。水產原、良種場可根據公告制作和懸掛省級原、良種場銅牌。
第十四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證水產原種、良種質量,主動申請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積極配合開展水生動物病害測報、重大疫病監測、水產品質量安全抽樣檢測等。
(二)原種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搜集、保存、使用原種。良種企業應主動開展新品系選育、品種創新,積極向國家申報新品種認定,重點推廣國家審定的新品種或通過技術引進、成果轉讓的水產新品種。
(三)每年11月底前,通過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企業和水產原、良種生產經營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認定后,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場地、性質和保種選育品種(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不定期組織或委托開展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專項檢查。在專項檢查、日常監督中發現或省級原、良種場主動提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農業農村廳審定,終止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由省農業農村廳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一)不再從事水產保種、育種、繁殖生產的;
(二)場區狀況發生較大變化,不符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條件與標準的;
(三)發生重大水產品(苗種)質量安全事件或發生重大水產養殖污染環境事故的;
(四)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資格認定期限屆滿前不提出復查申請的;
(六)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不再適合繼續從事保種育種生產的。
第十七條 復查管理:
(一)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通過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復查申請,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基礎設施維護、技術管理、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復查,復查材料參照首次認定執行。
(二)因遷址、改擴建等情況暫不能接受復查的企業,可通過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暫緩復查申請,暫緩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暫緩期內中止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三)對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取消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注銷原命名,自被省農業農村廳終止資格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的通知》(皖農漁〔2013〕2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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