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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 2020 年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申報工作的通知》(合發改貿服〔 2020〕 1339 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你們按照文件要求,組織指導符合條件的集聚區開展申報工作,并做好材料初審。相關申報材料請一式 3份于12月30 日(周三)前報送至我委 402室。
合肥市服務業集聚區申報代理咨詢:0551-65300128
附件1
合肥市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服務業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引導服務業集聚發展、集約發展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 (2017 —2021年)的通知 》 (皖政辦秘〔 2017〕 246號)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貿服規〔2020 〕12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十三五”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合政辦〔 2017〕 4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 條 市 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 ” ),是指以某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
第三條 集聚區主要形態包括:現代物流、科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 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 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
第四條 市 發展改革委負責集聚區的認定管理工作。市 直有關單位參與相關 形態集聚區的認定及指導管理。 各縣(市)區、開發區發改部門負責本區域集聚區的推薦申報, 并配合省、市 發展改革委對 集聚區進行指導和管理 。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 條 集聚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市 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 規劃和 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集聚區 發展規劃,集聚區邊界清晰 ,發展目標明確, 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管理章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產業集聚達到一定規模,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 ,產業特色鮮明,具有良好的產業發展前景,吸納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 條 各類 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 下列條件:
(一)現代物流集聚區。
1、依托港口、空港、鐵路、公路、樞紐性站場等交通樞紐、經濟開發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和信息服務功能;
2、以現代物流產業為主體,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業為主,至少擁有三種以上物流功能(社會化倉儲、運輸、配送、分揀、包裝、加工、貨代、信息等),具備一定的金融、保險、稅務和后勤服務等基本配套服務能力;
3、占地面積 150畝以上,入駐物流企業30 家以上,總營業收入 5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4000萬元的 5 家以上。
(二)科技服務集聚區。
1、以科技創業和研發創新為重點,依托開發園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建設, 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 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 ;
2、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 5%以上。
(三)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
1、以信息技術研發和應用、信息網絡、信息產品、軟件開發、生產、出口企業為主體,以軟件與信息服務企業、服務外包企業為支撐,依托開發園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建設,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
2、入駐軟件或IT 企業數 40家以上,其中規上企業10家以上。
(四)金融商務集聚區。
1、以金融、商貿、商務、展覽活動為主體,以商務樓宇、總部基地、會展中心等為載體,高級商務酒店、高端生活服務相配套,金融和總部集中、交通通達便捷,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
2、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 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五)電子商務集聚區。
1、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支持和公共服務體系;
2、電子商務交易技術、加密與電子認證、在線支付、信用管理等關鍵技術成熟,電子商務云計算技術、集成化應用技術、信息化管理、電子合同、電子結算技術與標準、數據交換標準等新技術正在廣泛應用;
3、入駐企業 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電子商務限上企業 10 家以上 ,年營業收入在 5億元以上。
(六)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
1、符合全市統一規劃,以產品批發和交易集散為主體,以大宗特色產品批發市場、進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國際商貿城等為載體,具備電子商務、商品集散、批發零售、交易展銷、價格形成、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物流配送等 綜合服務功能;
2、年市場交易額達到 10億元,在全市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市場具備覆蓋全省、輻射華東地區以至全國的能力,外向度處于全市同類市場領先地位。
(七)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
1、以文化傳媒、新聞出版、咨詢策劃、工業設計、建筑設計、數字內容、動漫游戲、時尚消費等為主體,創意資源、創意人才、創意企業相對集聚,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 ;
2、入駐創意文化類規上 企業30 家以上 ;
3、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
(八)旅游休閑集聚區。
1、以休閑度假、觀光旅游、購物娛樂、文化體驗等功能為主,依托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特色旅游小鎮、特色文化街區等載體, 相關服務企業較為集聚,旅游服務功能 相對完善;
2、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 (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 企業2 0家以上 。
(九)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
1、依托良好的生態資源、優質的醫療保健資源等,以養老服務、醫療保健、健康管理、養生康復、健身休閑等為主要形態,相關服務機構集聚發展, 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運動休閑、 療養、餐飲等條件 ,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 ;
2、入駐企業 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5000 萬 元以上。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七條 市 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重點領域和方向 ,下發申報通知。
第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 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本地集聚區的推薦申報工作,向 市 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集聚區管理機構情況。
(二)集聚區發展規劃(包括空間四至范圍,規劃期限,發展目標、 功能布局,主導產業及關聯產業,龍頭企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推進計劃及保障措施等),以及 符合城市規劃情況。
(三)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 5年屆滿的租賃合同。
(四)入駐企業目錄 ,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五)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 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委托專家并邀請市直相關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 對申報 的集聚區組織 專家 評審,并提交評審意見。市紀委監察委駐市發展改革委紀委監察組全程監督。
第十條 市 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評審意見履行必要的復核程序后,在市 發展改革委 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 市 發展改革委對無異議的,認定為集聚區。
第四章 評估和管理
第十一條 集聚區實行定期評估制度,每年評估一次,評估優秀的予以獎勵,不合格的 予以相應懲處,不參加評估的視為不合格。 認定以來運行 不滿一年的不參加評估。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的評估工作,制定評估方案,下發評估通知。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 按照“集聚區自評 — 屬地審核報送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 ”等程序 開展。 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市級服務業集聚區分別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對經認定的集聚區, 根據市促進服務業發展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于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對集聚區內的重大項目優先列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推薦列入省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申報國家和省級服務業 發展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申報省級服務業集聚區須從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中推薦產生。
第十六 條 集聚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 8日前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況和新入駐企業情況,于每年1 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送情況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 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發改部門 對集聚區報送數據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后,及時匯總報送市 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 條 市級集聚區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或發生其他有關重大事項時,應及時書面報告 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合肥市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合發改貿服〔 2013〕9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 合肥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2
集聚區申報條件要求(調整事項)
(一)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
1、以信息技術研發和應用、信息網絡、信息產品、軟件開發、生產、出口企業為主體,以軟件與信息服務企業、服務外包企業為支撐,依托開發園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建設,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
2、入駐軟件或IT 企業數 40家以上,其中規上企業10家以上。
(二)金融商務集聚區。
1、以金融、商貿、商務、展覽活動為主體,以商務樓宇、總部基地、會展中心等為載體,高級商務酒店、高端生活服務相配套,金融和總部集中、交通通達便捷,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
2、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信息等商務企業(機構)50 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三)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
1、以文化傳媒、新聞出版、咨詢策劃、工業設計、建筑設計、數字內容、動漫游戲、時尚消費等為主體,創意資源、創意人才、創意企業相對集聚,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
2、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 家以上 ;
3、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
(四)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
1、依托良好的生態資源、優質的醫療保健資源等,以養老服務、醫療保健、健康管理、養生康復、健身休閑等為主要形態,相關服務機構集聚發展, 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運動休閑、 療養、餐飲等條件 ,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 ;
2、入駐企業 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5000 萬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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