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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和加快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健康發展,提升創業孵化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阜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阜科〔2020〕77號)精神,我局將組織開展2021年度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復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申報,并認真做好申報指導、材料審核、信用核查、專家評審、實地核查、對外公示和推薦上報等工作。
2.本次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市級眾創空間的成立年限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31日,已通過認定(備案)省級以上(含)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不得參加市級認定和備案。市級孵化載體的復審范圍為2017年評審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復審條件按照《阜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阜科〔2020〕77號)執行。2021年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復審名單詳見附件4。
3. 各申報單位須按要求如實填寫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市級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包括首次申請或復審,在孵企業、創業團隊注冊為新企業等相關信息統計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31日),并提供真實、清晰的相關材料復印件,按序裝訂成冊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報送至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
4. 各申報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嚴禁虛報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各地科技主管部門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將視情進行約談、通報批評等。
5.各地科技主管部門于2021年8月20日前,將本地區推薦函、科技企業孵化器推薦表、眾創空間推薦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及眾創空間備案推薦材料(一式兩份)、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復審推薦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市民中心科技局窗口(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三清路666號市民中心二樓,郵編236000),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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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021年阜陽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復審名單
序號 |
孵化器名稱 |
運營主體 |
所在地 |
類型 |
1 |
M雙創基地 |
阜陽寶文創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
潁州區 |
綜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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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更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期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第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政策、管理、融資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阜陽市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做好具體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定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資格。對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加速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阜陽市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有完善的資金扶持機制,且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擁有較高管理水平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建立創業導師服務制度,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同時具備第七條前5項條件;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以上;
4.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家以上。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其畢業企業應滿足國家、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設立宗旨為服務大眾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運營管理機構是在阜陽市注冊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2.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小微企業為目的的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申請備案時有效租期應不少于3年),場地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20個;高校建設運營的眾創空間應在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提供不少于10個創業工位。同時可向創業者提供開放網絡、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設施服務,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之和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4.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
5.擁有較高水平的服務隊伍,須擁有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以及信用記錄進行復核和抽查,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堅持動態管理,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狀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對績效評價優秀者依據相關政策給予支持和獎勵,對在省級績效考評中獲得獎勵的,不再享受市級獎勵。
第十六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縣(市)區科技部門應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科技局原《關于印發阜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阜科[2017]114號)和《阜陽市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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