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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我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發展,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和運行,加快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有力支撐創新型省份建設,我廳制定了《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依據《安徽省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安徽省內注冊設立并運營,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面向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的重點領域,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推動全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組織開展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定期評估、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制訂并發布有關政策文件。各省轄市、省直管縣科技管理部門是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服務管理主體和監督主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引進、培育、組建、認定、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
第二章 認定與評價
第六條 申報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須是在安徽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安徽省,注冊后運營2年以上。
2.擁有多元化的投資主體。由單一主體所持有的財政資金舉辦,且主要收入來源為長期穩定財政資金投入的研發機構,原則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發條件。
(1)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當年收入總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3)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
4.實行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制,擁有明確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經費等內部管理制度。
(2)運行機制高效。包括市場化的決策機制、高效率的成果轉化機制等。
(3)引人機制靈活。包括市場化的薪酬機制、企業化的收益分配機制、開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機制等。
5.擁有明確的業務發展方向。
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需求,以開展產業技術研發活動為主,具有明確的研發方向和清晰的發展戰略,在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創業與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鮮明特色。
6.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
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科技創新活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政府購買技術性服務收入和技術股權投資收益占年收入總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
第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八條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1.自評申報。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對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自評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登錄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表填報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傳。
2.審核推薦。申報單位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提出推薦意見,省科技廳根據審核意見受理申報。紙質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須按要求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由審核單位送交指定業務受理窗口。
3.形式審查。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論證環節。
4.評審論證。評審論證包括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多種形式。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評審標準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根據評審論證意見視情選擇部分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
5.結果公示。省科技廳主管處室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及現場考察情況,提出認定意見并提請廳會議研究通過后,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公示。
6.發布名錄。省科技廳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機構,按年度統一發文公布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名錄,授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九條 申報認定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表(附件1);
2.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及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3.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4.近兩年承擔的市級以上政府和企業科技計劃項目、自主立項研發項目、合作及委托研發項目等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下達部門、編號、合作或委托單位、金額、起止時間)、立項證明或合同復印件等;
5.近兩年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清單(包括成果名稱、成果形式、成果登記時間、轉化方式、轉化收入及技術交易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或創業與孵化育成企業清單(包括服務、創辦、孵化企業等材料)以及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等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對新認定的,在認定后的第二年,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繼續保留2年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此后每2年評價一次。參與績效評價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須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附件2),登錄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上兩個自然年度的各項指標數據,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不參與評價或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評價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60—70分的為合格,70—85的為良好,85分以上的為優秀。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可適用以下政策措施。
1.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省科技廳視情擇優給予經費后補助,支持其開展研發活動、招引人才團隊、建設創新平臺、提升產業創新服務能力等。
2.可按照要求申報國家及省級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有關政府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和人才計劃。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規定,通過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4.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并可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5.對省委省政府重點扶持的機構,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單獨組織申報認定。
第四章 管理與責任
第十二條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實行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公開渠道面向社會公開重大事項、年度報告等。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科技廳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后,維持有效期不變。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十三條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寫上年度研發和經營活動基本信息,并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包括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科技創新數據指標及下年度建設計劃等)。
第十四條 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應按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 R&D 經費支出情況。獲得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新型研發機構,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對未按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嚴格財政資金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
第十五條 建立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監督問責機制。申報單位應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如實填寫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評價材料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于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 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并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已通過認定的機構在有效期內如有失信或違法行為,將取消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稱號,追回財政支持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科技廳將移交有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省直管縣科技局在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在全省科技系統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省直管縣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開展本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與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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