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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安徽省科技廳等5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政策代理免費咨詢:198 5510 8681 0551-65300518
關于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十四五”期間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省屬并已按照《關于深化省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01〕98號)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和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的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稅務、合肥海關等部門負責科研院所、省屬并已按照《關于深化省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01〕98號)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和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的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省財政、省稅務、合肥海關等部門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的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
第四條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本省及所屬設區的市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需的條件和人才團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省屬并已按照《關于深化省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01〕98號)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二)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需的條件和人才團隊;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
(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四)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條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社會研發機構(事業單位性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需的條件和人才團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名單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包含單位概況及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現有條件和人才團隊情況);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根據第三條規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將準予核定的名單函告合肥海關,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名單核定后,單位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報送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將核定結果函告合肥海關,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名單核定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查實后,撤銷其免稅資格,及時將有關情況函告合肥海關。申請單位在進出口活動中存在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合肥海關及時函告省科技廳,撤銷其免稅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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